浅析《东京审判》中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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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东京审判》中的国际法问题
东京审判是战后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审判,是一场正义的审判,是一场文明对野蛮的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
东京审判,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组织机构、诉讼程序等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它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下面谈一下东京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东京审判与国际法
东京审判除具有重大的政治和历史意义外,在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刑法处理战争犯罪的实践和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了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重大犯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直接和重要的依据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依据法庭宪章,法庭对普通战争罪、侵略罪及违反人道罪行使了管辖权。
在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之前,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并没有发展成为成文法。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第一次正式把这两项极大危害人类和平与生存的战争犯罪概念引入到战争犯罪审判当中,惩罚了那些发动和领导侵略战争的主要战争罪犯,维护了人类的尊严和法的精神。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都将法庭适用这两项罪行看作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法庭宪章并非战胜国方面权力之武断行使,而是宪章颁布制订时现行国际法的表现”。因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被用来阻碍处罚违反“文明国家”和“所有国家”公认的一般原则的犯罪行为。凡是从事和策划、发动战争者,“都应该被视为是从事犯罪行为”。
“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创设是国际法发展的需要。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为残酷的战争,战后审判的目的已不仅仅是惩罚战犯,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让全世界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重建世界和平,防止历史悲剧重演,“侵略罪”和“违反人道罪”设立的意义也在于此。它既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更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2.追究了个人的战争责任。
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于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个人罪责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3.国际司法机构得以继承和发展
(1).远东法庭的法律依据
远东法庭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关于组成远东法庭的法律文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它以《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附件一的形式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宪章共5章17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等作了规定,其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基本一致,是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继承。
(2).远东法庭的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依据上述规定,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麦克阿瑟任命。11名法官中包括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这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完全由盟军国家代表组成法官的做法完全一致。
(3).远东法庭的审理程序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宣判终结,东京审判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书面证人779名,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受理证据4300余页,记录共48000余页,判决书长达1213页,共审讯日本甲级战犯二十八名,判处绞刑者七人,无期徒刑者十六人,二十年有期徒刑和七年有期徒刑者各一人,在审讯期间死去者二人,因精神失常而获释者一人。远东法庭的审判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