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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文件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 年的;(二)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 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三)关于公务员退休

我国公务员在执行上述国家退休政策的同时,《公务员法》第 14 章 87、88 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退休费比例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9 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09]70 号)规定以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为界, 2006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一)基本退休费比例: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未满 35 年的,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 30 年,计发比例为 85%;满 31 年,计发比例为 86%;满 32 年,计发比例为 87%;满 33 年,计发比例为 88%;满 34 年,计发比例为 89%。工作年限满 20 年未满 30 年的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 20 年,计发比例为 80%;满 22 年,计发比例为 81%;满 24 年,计发比例为 82%;满 26 年,计发比例为 83%;满 28 年,计发比例为 84%。

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计发比例为 50%;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计发比例为 60%,满 20 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 70%,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满”工作年限掌握,即满 12 个月为一年。

(二)提高退休费比例(鄂人[2007]29 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比例不能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 100%。

1、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15%的对象:①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③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④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2、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10%的对象:

①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 3 名);③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 3 名);④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⑤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⑥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⑦在西藏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人员。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5%的对象:①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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