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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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法发[2011]1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4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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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结构特殊矫正

公文标题结构特殊矫正

公文标题结构特殊矫正公文标题结构特殊矫正栾照钧2008年,笔者曾以“公文标题结构规范系列谈”为主线,分别撰写了《公文标题结构分析比较》《公文标题结构认知误区》《公文标题结构沿革思考》《公文标题结构病例剖解》《公文标题结构难题破解》《公文标题结构范例赏析》《公文标题结构专题例析》等文,在《办公室业务》杂志分12期连载(详见2008年第8期至2009年第7期)。

一年来,读者通过电话、书信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同笔者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笔者感到,在公文标题结构方面还有两种特殊矫正类型需要明确,故撰拟此文。

两种特殊矫正类型:一是搭配不当的特殊类型;二是成分多余的特殊类型。

本文所举实例多选自公文著作(包括教材)中的范例,仅为说明问题,未一一注明出处。

需要强调的是,公文标题的规范化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上层机关某些不尽规范的公文标题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不宜盲目效仿。

目前,必须坚决执行现行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对公文标题必须按公文规范化标准衡量,无论是公文写作实践还是公文理论研究都必须尽量摒弃历史延续性的负面影响。

一、搭配不当的特殊类型搭配不当的特殊类型主要源自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的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的语病。

其语病尽管有多种表现形式,但都可以归结为句法结构上的不搭配。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批转”“转发”“印发”是公文标题事由中的动词,后面必须有与之相搭配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从而组成述宾结构的事由,以修饰文种,充当文种的定语。

所说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可以是各种文种名称,也可以是“文件”“讲话”“材料”“文章”“信”“表”等词语。

但如果只有“讲话”“材料”“文章”……的题目,而没有这些词本身与“批转…‘转发”或“印发”搭配,或者被批转、转发或印发的公文缺少文种等,往往造成语病,读起来会感到很不顺畅。

此种病误从上至下都有典型实例,很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逐一评析、矫正,以便杜绝类似错误,使人们掌握规范的拟制方法,从而促进各级机关公文的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
[2015]1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页数】7页(P6-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4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26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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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9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9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9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建设云南部分人民法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是我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人民法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人员配备、物质装备、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人民法庭数量不足、地域布局不合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

您提出的恢复部分法庭、调整人民法庭布局、加大人民法庭建设投入等建议,符合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很有借鉴意义。

关于人民法庭的恢复和重建的建议。

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下发《关于做好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集中人力物力,尽快落实恢复、新建人民法庭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作用。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恢复或重建了一定数量的人民法庭。

其中云南法院恢复、重建人民法庭57个,全省人民法庭数量达到345个。

在支持云南法院恢复、重建人民法庭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所处地域特点和开展工作难度大等因素,在编制分配过程中给予了适当倾斜,为人民法庭及时补充人员力量创造条件。

关于合理调整人民法庭布局的建议。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将“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作为人民法庭设置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一、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1、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
【总页数】3页(P114-1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J],
4.尉健行考察国家法官学院时指出要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J],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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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部分法院检察院开展

内地部分法院检察院开展

内地部分法院检察院开展“内部司考”来源:宁夏广播电视总台作者:任重远叶逗逗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

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11月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悄然出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律师界、法学界反应强烈。

该帖展示了一份名为《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这份通知提到:“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报名条件一项列明,“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

如此限定,意味着属内部考试,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故有“内部司考”之称。

当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曾致电四川省检察院教育处,但被告知此事“并不属实”。

尽管舆论喧嚣多日,但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此一直缄默,既无说明,也未“辟谣”。

而据财新《新世纪》采访调查,“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即所谓的“内部司考”确实存在,到今年已是第三个年头。

其范围不仅限于检察系统,还包括了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

来自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前两年时,他们就有同事参加了该考试,并拿到了被称为“特C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

“也不是每次都有文件,有时候就是上边打个电话,问你们这边有几个人报名,到时候就可以去了。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

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4.优化区域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5.13•【文号】法〔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本院各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标准,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010-67557245(电话),67557208(传真)2015年5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2•【文号】法办[2005]339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办〔2005〕339号2005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落实中央政法会议精神,改善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条件,中央决定于2005年起安排专项投资,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

200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对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和2005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原则、建设工作的步骤和相关问题提出了要求。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利用好这次难得的建设机遇,全面促进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的发展,现就这次中央投资建设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人民法庭专项建设的重大意义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是群众直接触摸法律的窗口,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但工作条件差,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

此次中央拨出专款大规模进行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在新的形势下,在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制建设的殷切期望。

这是人民法庭建设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务必珍惜这个难得的机遇,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切实把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做实做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


人 ,占全 国法 院总 人 数 的 7. ,20 69 0 8年 至 今 年上半 年 ,基 层 法 院 共 审 理 和 执 行 各 类 案 件

人 民法 院 加 强基 层 建设 的主 要做 法



3 3 1 4 件 ,占全 国法 院 审 理 和执 行 案 件 总 数 0 88 0
的 8 .8 。 9 2
最高人 民法 院高度 重视基 层建设 ,坚持 面向 基层 、服务 基层 、建设基 层 ,监督指导 基层法 院 以审 判执行 工作 为 中心 ,以公 正 司法 为 目标 ,以 服务 大局 、司法 为民为着 力点 ,以改革 创新为 动 力 ,以 队伍 建 设 为 根 本 ,统 筹 兼 顾 开展 各 项 工 作 。今年初 ,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 《 于进一步 加 关 强新 形势下人 民法 院基层 基础建 设 的若 干意见 》 , 就加 强基层 建 设 、促 进 司法公 正 作 出新 的部署 。 各地 基层法 院认真 贯彻各 级党 委 、人大 和上级 法 院 的工作部署 ,在加 强基 层建设 、维护 司法公 正 方面 做 了大 量卓有成 效 的工作 。
司法 ,为 经济社会 发展 提供有 力 司法保 障 ;始终 坚持 司法 为 民,努力通 过审判 、执行 案件 保 障人 民群众 权益 ,完 善 司法 便 民利 民措施 ,不 断满 足 人 民群众 的 司法 需求 ;始 终 坚 持推 进 改 革 创新 ,
院队伍整体 素质进 一步提 升 加 强思想 政治建 设 。坚持把 思想政 治建设放 在首 位 。2 0 0 8年 以来 ,深 入 开 展 党 的 十七 大 文 件和 社会 主义 法 治理 念 “ 大学 习 、大讨 论 ” 、学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公报 2 1 7 0 1・

和谐社会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现状与发展

和谐社会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现状与发展

2010年12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D ee.2010箜!Q鲞箜堡麴生兰:型坚丝!!!丛垫!!坐堑丝2竺竺塑竺型垒丝!婴翌!鱼型竺丝竺垫!型垒垫211型:!!!翌:兰●法学研究和谐社会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现状与发展昊伟华,樊鸿雁(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诉讼调解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几年,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背景下,重新审视诉讼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开展了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规范诉讼调解程序为目的的诉讼调解制度改革。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针,树立以“司法为民”为指导的调解理念;修改民事诉讼法,补充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关注法律的实施。

.关键词:和谐社会;诉讼调解;司法为民;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0)04--0025--05一、近几年司法改革政策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一)近几年司法改革政策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法官在诉讼中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调解,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或和解的活动。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从古代中国的“调处息讼”,边区根据地“轻诉讼、重调处”,到新中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着重调解”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在解决纠纷与实现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为西方法学界推崇和借鉴。

即便到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出于提高民事审判地位的目的,将调解的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从立法上已没有太多偏重调解的痕迹,但在审判实践中,偏重调解的做法并未有根本改观。

从表1的统计数据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的调解结案的比重虽逐年有小幅下降,但与判决相比仍处于绝对多数。

1998年开始调解结案率逐年锐减,司法政策中也开始出现否定和冷落调解的趋势。

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4号)

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基层基础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近年来,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有了长足发展,队伍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产生的原因将更加复杂,高发、多发态势将更加严峻。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

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将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有效保障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政权安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顺利推进司法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来落实。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重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促进司法审判事业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

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法[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月17日法[2003]38号)《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以下简称《标准》)业已颁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指导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工作,把法庭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指导思想,严格遵守建设原则《标准》是根据审判工作对法庭的功能需要和诉讼程序的法定要求,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标准》的制定,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防止重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该《标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提高遵守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在开展法庭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

执行《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继续坚持“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脱离实际、铺张浪费,特别要反对单纯在建设的面积规模上相互攀比的倾向;要坚持庄严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反对华而不实和法庭建设楼堂馆舍化倾向。

特别要防止借法庭建设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正确把握《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标准》中关于法庭建设的各项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涉外审判活动增加的趋势,按照“中等适度”的水平确定的,对全国各地法庭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05•【文号】法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保持队伍的先进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葆先进性。

(一)建立政治思想工作长效机制。

要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到专人负责,形成制度,科学实施,务见成效。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分管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研究探索司法警察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在计划上形成系统,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安排,在时间上形成制度,建立健全学习、谈心、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周制度、月制度,在人员上保证到位,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达到“政治坚定、意志刚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要求,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法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基层基础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

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近年来,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有了长足发展,队伍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产生的原因将更加复杂,高发、多发态势将更加严峻。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

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将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有效保障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必然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政权安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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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
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00]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8.13
【实施日期】200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13日法发[2000]1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抓好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是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
关键。

这对于各级人民法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

一、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长期以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丰富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

事实证明,基层人民法院和绝大多数人民法官能够坚持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较好地完成了审判和执行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水平、队伍素质、管理方式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确实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深刻变化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正视基层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得到全面加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法院司法改革有新的进展,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物质装备建设有较大改善,逐步把基层人民法院建设成为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现代审判机关。

3、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
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解决全局性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反对形式主义、烦琐哲学和虚报浮夸,使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4、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

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切实把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搞活、搞实、搞好。

5、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6、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审判第一线;要建立和完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发挥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等综合协调管理的优势,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自省、自重、自律,加强自身人格、品质及道德修养;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

7、要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保证人民法院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要以科学的理论和优秀的文化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
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打牢确保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

8、要把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把思想教育与关心和解决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要紧紧围绕审判工作,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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