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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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最新版)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Sino foreign joint venture company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4366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最新版)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经过平等磋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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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加强中_________两国_________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用_________技术和先进的_________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
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九条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
乙方以经营所需实物为出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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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出资证明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
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
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
方签署契约,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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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
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 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有2/3 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
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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