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校发[**]50号(**年四月二十六日)一、教学院(系)聘任兼课教师的条件1.学期内人均实际教学工作量超过150学时,且超过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2.人均承担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且超过课程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3.新开课程暂无人承担的;4.为保证教学质量,确需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授课的。
二、兼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身体健康,能承担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4.主干课程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相同或以上教育层次院校同专业五年以上的任教经历。
三、外聘兼课教师的程序1.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2.教务处对该教研室承担的课程与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实;3.拟聘教师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呈报表》(附证明材料);4.人事处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5.人事处与外聘兼课教师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四、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1.全校外聘兼课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兼课教师的课时单独计算,不计入各院(系)学时总数;2.教务处对外聘兼课教师实施宏观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3.所在院(系)负责对外聘兼课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采取学生评议、审查教案及老师听课等形式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考核;4.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对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其授课,并予以解聘。
五、外聘兼课教师的待遇学校只负责支付外聘兼课教师的课时酬金,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课时的折算按教务处规定的折算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兼职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大学兼职教师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不断推进我校新型用人制度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优秀人才资源为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学校决定聘请一批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优秀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到我校兼职任教,为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要求:
(一)聘用单位教师编制在合理的结构范围以内。
(二)受聘人思想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备从事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的能力,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三条聘任程序:
(一)聘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聘用意见。
(二)聘用单位填写《XX大学兼职教师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等)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批、登记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条聘期管理及待遇按《XX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合同》执行。
第五条学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礼聘教授、客座教授按原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学院与兼职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更好地完成学院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除学院专任教师以外,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访问、讲座、讲学活动的人员,划分为四个类别:
一、特聘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及在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接受学院邀请,在学院从事。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聘请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是改善学院师资结构,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客观需要。
各系部(专业)在所设专业中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应加强兼职兼课教师的配备和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含义本规定所称兼课教师是指承担我院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且一次性时间跨度在10周以上,或一学期教学任务总学时在20学时以上的校外教学人员(含校内离退休教师)。
二、基本原则(一)聘请兼职1、支持、鼓励和规范各系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项目教学、企业技术攻关等。
2、兼职教师占各系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3、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 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优先考虑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建立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二)聘请兼课1、教学任务的落实应立足校内,统筹解决。
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的安排,本着先专任教师,后兼课教师的原则进行。
2、需要原则。
兼课教师应该是在教学任务确实无法校内落实,或特殊课程(教学环节、教学活动)确实需要并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情况下进行聘请。
三、兼职兼课教师的资格为保证兼课教师质量,各系部(专业)和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应严格审查外聘人员资格。
兼职兼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兼职教师条件: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据各系需要而定。
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的认定及待遇暂行办法
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的认定及待遇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兼课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师资队伍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鼓励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向兼课教师发展,以形成专任教师与兼课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二条兼课教师是指编制在行政工作岗位(不含辅导员),同时能担任教学任务的(含选修课、公选课)人员。
第三条兼课教师的认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行政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兼课教师。
在通过系、部教学能力测评(试讲)后,确认为具有任教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兼课教师。
其教学业务按专业归系、部管理。
认定为兼课教师的,可以安排任教,并在一年内应参加高校教师资格培训,申报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4节/周为宜,最大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6节/周。
各系、部在核定教师编制和安排教学工作时,应将兼课教师一并考虑,并确保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节/周。
第五条兼课教师的待遇
兼课教师的薪酬,与具有同等资力的专任教师相同。
周教学工作量超过2个标准工作量的和利用晚上、星期六、日上课的,按超工作量计发超工作量酬金。
行政工作人员申请认定为兼课教师后,拒不接课或未按本文规定参加高校教师资格培训和申报高校教师资格的,学院将取消其兼课教师资格和兼课教师待遇。
哈尔滨学院兼课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学院兼课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兼课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教学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课教师。
包括从外校、外单位及本校退休教师中聘请的兼课教师,不包括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形式的外聘人员。
第二章兼课教师的聘用原则第三条坚持按需聘用的原则。
只有在用人单位课程主讲教师数量不够,而且已经充分发挥了现有在编教师作用,但仍无法满足教学工作需要时,方可针对相关课程申请聘用兼课教师。
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兼课教师。
第四条坚持聘约管理的原则。
要完善聘约,明确兼课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兼课教师实行聘期制和考核制相结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兼课教师的任职条件第六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教学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对于承担特殊专业或特殊课程教学任务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有承担教学任务的足够精力和时间,身体健康。
第四章兼课教师的聘用程序第十条用人单位(学院)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提交下一学期聘用兼课教师计划的书面报告,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查。
第十一条教务处、人事处审查通过后,用人单位(学院)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高校教师资格证等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 由所在用人单位(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
对第一次来校上课及新开课的应聘者,除对其相关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核之外,还须由用人单位(学院)组织试讲。
大学高校聘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聘用兼职教师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聘用兼职教师行为,增强学校的教学力量,利用社会资源,补充教学所需,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兼职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1.高校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企业从业人员除外。
2.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高技能人才或具有开拓精神的工匠,其学历、职称可适当放宽。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或企业管理、技术研发工作,对某一专业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已成为某一行业的专家或具有一定声誉的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
二、聘用程序1.计划申请。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教学需要,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兼职教师拟聘用人数,经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
2.学院审核。
应聘兼职教师本人须提交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及证明其业务能力的有关材料,并填写《XXX大学聘用兼职教师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业务考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用人单位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教学考核,确定初步拟聘用人员。
4.政审、体检、公示。
学校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体检和公示。
5.确定拟聘用人员。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签订聘用协议。
三、兼职教师的待遇1.兼职教师每学年完成的课时数由用人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计算,报教务处核定。
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核定的课时数,原则上按照每课时正高120元、副高100元、中级80元核算兼职教师的课时津贴。
2.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来校为本科生授课,待遇一事一议。
3.因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需要聘用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以及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学院开展的讲座等费用,由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课时费一般应与该用人单位超工作量津贴同步结算。
四、兼职教师的管理1.各用人单位聘请兼职教师时,要注意企业的广泛性、专业的均衡性、类型的互补性。
青师校字〔2012〕190号青海师范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文件青师校字〔2012〕190号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青海师范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30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1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学校制度办法抄送:校领导、存档。
校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印发—2 —青海师范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利用校外人力资源,加强我校教学工作,规范学校外聘兼课教师管理,更好地发挥外聘兼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外聘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课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课教师原则(一)数量控制。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外聘兼课教师,外聘兼课教师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师总数的5%,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外聘兼课教师。
(二)按需聘用。
兼课教师的外聘原则上只限于新办专业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类课程。
新办专业兼课教师只能承担新办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并且课时量不能超过该类课程总课时的40%。
师范专业兼课教师只能承担教师教育课程中的职业训练和教学论中的内容,课时量不少于该类课程的20%。
(三)择优聘用。
外聘兼课教师可从外校在职教师企事业单位丰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技术员、能工巧匠中聘用。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对外聘兼课教师必须进行认真考察,从严把关,确保聘用高素质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四)同步管理。
外聘兼课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在编教师同样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管理和考核办法与在编教师相同。
二、外聘兼课教师聘任条件—3 —(一)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治学严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讲师以上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职业技能证书,有从事高校相关教学工作的经历,能胜任受聘课程的主讲及相关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经、管、法类)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聘请兼职教授的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质量及其严肃性,引进智力资源、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术交流、提高办学效益,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教授的基本条件1、所聘请的兼职教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勇于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好。
受聘对象一般在处分期内不得授聘,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列入授聘的范围。
2、如受聘者为政府官员,其必须为与我院发展密切相关的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副厅级及以上职务的技术管理或党政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社会影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原单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也可列入授聘范围。
3、如受聘者为高校专家,本人需在211院校任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原单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且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院相关学科对口。
4、如受聘者为企业领导,本人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其所在企业知名度较高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5、所聘请的兼职教授愿意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兼职教授的职责兼职教授应有助于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对我院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定期与我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能进行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工作:1、以各种方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2、能够经常来我院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3、能够对我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4、合作开展科研工作或联合申报国内外科研项目;5、承担课程讲授、科研项目、研究生导师工作6、担任学科或学院顾问;7、帮助学生就业;8、推荐高尖人才;9、在筹集办学资金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能给予学院具体的支持;10、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三、兼职教授的聘任程序1、需要聘请客兼职教授的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填写《聘请兼职教授审批表》,并提供可证明拟聘者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术水平的材料,聘任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2、学院对拟聘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拟聘对象为外籍人员还需报校办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院领导审批;3、聘请申请获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聘请手续,签定聘约,颁发聘书;4、兼职教授的聘任期限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兼职教师聘用标准及管理办法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具体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三、聘用程序
1.兼职教师岗位需求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提出兼职教师岗位需求,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招聘与选拔
人事部门根据教学单位提出的岗位需求,组织招聘与选拔工作,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等。
(2)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等纳入所在单位教学考核体系;
(3)兼职教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担任全日制工作;
(4)学校有权对兼职教师进行解聘,解聘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质量低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等。
2.待遇标准
兼职教师的待遇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课时费、交通补贴等。同时,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和支持。
3.聘用
人事部门根据选拔结果,与拟聘兼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培训与考核
学校对兼职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所需的教学能力和素质。同时,建立兼职教师考核制度,定期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四、管理与待遇
1.管理规定
(1)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教学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兼职教师聘用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聘用条件
1.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五、合同期限与续签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招聘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一、招聘程序1. 学校应当通过面试、资格审查等方式择优招聘兼职教师,要求兼职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2. 招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具备相关教学能力,并接受学校的考核和培训。
3. 学校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教学管理1. 兼职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严格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服从学校管理安排。
2.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调课,不得与学生发生不良关系。
3. 学校应当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教学水平。
三、待遇管理1.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兼职教师的工资报酬,确保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
2. 兼职教师应当维护学校形象,不得损害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兼职教师待遇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优秀兼职教师。
四、终止与解除1. 在兼职教师违反规定情况下,学校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取消其兼职教师资格。
2. 兼职教师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3. 学校应当建立与兼职教师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公平合法。
五、其他规定1. 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兼职教师的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教学研讨交流活动。
2.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师德师风,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以上为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和兼职教师应当共同遵守,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稳步发展。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提高与行业企业共同打造一支校内外专兼结合、双师素质突出、双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专业课教师要求来自水利行业及企业生产一线(一般应有 5 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实训指导教师要求取得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能工巧匠。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男性 65 岁以下、女性 60 岁以下。
二、兼职教师的工作形式1.担任教学工作。
兼职教师参加水利类专业教学团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
授课方式可以是集中授课也可以是分散授课;可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也可以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2.在校企合作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
3.给学生作学术报告、讲座,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聘任兼职教师数量1.在示范院校建设期内,每年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应不低于示范院校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数量。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外聘兼职教师与专任专业教师比例要逐步达到 1∶1。
3.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达到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
四、聘任程序1.系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附拟聘人基本情况(包括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3.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兼职教师、系部和人事处各一份),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教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好兼职教授的聘任及规范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的原则1.引进优秀的教学资源。
一般应为国家985、211建设工程院校在教学、科研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研究生导师、教授(副教授);或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普通高校教授(副教授)。
重点承担部分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并承担有关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2.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重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或应用性强的课程教学。
3.提高教学质量。
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系院和专业,特别是有新办专业的教学单位,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可申请聘请兼职教授。
不符合上述原则但因教学需要,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聘任的,按外聘教师相关待遇进行聘任。
第三条聘请兼职教授的条件在所从事的学科、行业或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学经验或实践指导经验;在课程教学或实践教学指导方面能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能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及增强办学实力等方面做出贡献;原则上是在职工作人员,个别聘请的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
主要为下列人员之一:1.国家211、985院校或国家专业研究院(所)的教授、副教授;2.具有博士点的省部属普通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3.普通本科院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4.普通本科院校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名师;5.普通本科院校省级以上(含省级)精品课程主讲名师;6.音乐、美术等专业兼职教授条件适当放宽,可在省内普通本科院校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选聘。
7.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副高及以上)或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科级及以上)人员。
第四条兼职教授职责1.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进行授课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如安排作业、实验、考试或考查、阅卷、评定学生成绩等),系院部指定的助教可辅助完成。
吉林化工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化工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吉化院字[]第号为了推动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调整专业结构,办好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学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任对象和工作内容根据聘任对象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兼职教师区分为双聘院士、特聘教授(海外)、兼职教授、外聘、返聘授课教师四种类型。
(一)双聘院士指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以双聘院士身份受聘为我院教授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双聘院士每年来校工作-个月,主要工作内容为:指导、参与我院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按为我院实际工作时间,学院为双聘院士提供每月7000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往返旅费和宾馆房间一套。
(二)特聘教授(海外)、聘任条件⑴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中具有副高职以上固定工作位置;⑵在某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出色的学术水平和较高的学术地位;⑶其目前研究领域属于我院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学科方向;⑷在我院有固定的学术合作伙伴或研究助手,能够形成研究小组或团队。
、主要工作内容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及任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合作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待遇⑴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经本人提出课题申请和专家评议,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⑵按为我院实际工作时间享受每月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⑶每年提供一次海外工作地直达吉林市的国际往返旅费;⑷免费提供宾馆房间一套。
(三)兼职教授、教学科研类型⑴聘任条件①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②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
⑵主要工作内容①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②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③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④联合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⑤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⑶待遇①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付给讲课费;②受聘期内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化工学院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③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费用。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兼职教师聘用行为,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聘用资格1. 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背景;2. 有相关教学经验或研究成果者优先考虑;3. 掌握相关教学知识和技能;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教育政策。
三、聘用流程1. 招聘公告发布:学校根据教师需求,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兼职教师数量、聘用条件等。
2. 材料筛选: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进行材料筛选。
3. 面试评估:学校组织面试,评估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及适应能力。
4. 聘用决策:学校根据面试评估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5. 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拟聘用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四、聘期和考核1. 聘期:兼职教师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可按照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续聘。
2. 考核:学校对兼职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和晋升的依据。
五、待遇和权益1. 待遇:兼职教师按照学校规定的报酬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学校负责。
2. 社会保险:兼职教师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参加相关保险,学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3. 专业发展:兼职教师享有参加学术交流、进修学习的权利,并可根据学校政策申请相关经费支持。
六、违约和解除1. 违约责任:兼职教师如违反聘用合同规定或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2. 解除程序:学校在解除聘用合同前,应进行事先告知和听证程序,确保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决定。
八、结束语本《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兼职教师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兼职教师能够遵守规定,发挥个人优势,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6 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一、教师类别概念1、专任教师:指校内具有教师编制的专任教师。
2、校外兼职教师: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一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3、校内兼课教师是指校内不在教师编制的聘请兼课的非专任教师。
4、校外兼课教师是指聘请来校兼课的外校教师。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
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2、学位、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在读硕士第二年);(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3)具有其它任职资格且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至少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程序1、教学单位根据本学期专业教学进程计划的安排,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确定本学期需要的兼职(兼课)教师的课程,并提出此门课程兼职(兼课)教师的人选,填写《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简明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各系部留存。
2、教务处对教学单位提出的兼职教师的人选及时进行审定(对于新聘任的兼职教师还要审核其学历、学位、任职资格及其专业技术职务等证书原件且收回复印件),并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并做好备案工作。
3、教学单位开始聘任兼职(兼课)教师,落实授课任务,并在本学期的开学前一周内将授课通知书及课程表发放到兼职(兼课)教师的手中。
三、兼职(兼课)教师职责1、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和下课,不随意调课。
如遇特殊情况(公差或病事假)需调课,应提前向任教的教学单位申请,填写调课通知单,待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2、必须熟悉教学计划,按学院模版格式编制所任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实验实训大纲、考试大纲并按要求报送到所属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某某学院行政人员兼课暂行规定
河北美术学院行政人员兼课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行政人员兼课工作,在确保行政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行政人员兼课,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行政人员兼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兼课人员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兼课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
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兼课不影响本职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1. 申请人第一次兼课需填写兼课审批表(见附表1),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已经具有兼课资格的教师,每学期只需填写兼课申请表(见附表2);2.根据拟任教课程的归属将有关材料交课程所在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申请人进行试讲考核。
新开课教师,由教务处组织试讲考核,参加试讲评审的评委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中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参加;4. 教务处汇总本学期申请人审核结果后交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批;5.对课程教学急需,院内外均无法聘请合适教师,而拟聘的兼课人员尚未具备规定学历或职称要求时,主管院长特批后,方可兼课。
三、管理及考核1.行政人员兼课的审批工作每学期末操作一次;2.行政人员兼课不改变岗位系列,每学期兼课原则上不超过128课时。
行政人员兼课除享受本职工作待遇外,还可以按照学院执行的课堂教学基本课酬标准享受课时费待遇;3.行政兼课教师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本部门日常本职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承担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接受教学质量检查;4.行政兼课教师受聘后,课程所在部门应对其教学业务进行指导,兼课教师须详细了解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行政兼课教师要主动参加教研活动,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5. 行政兼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按照专职教师的考核办法与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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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校发[**]50号
(**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教学院(系)聘任兼课教师的条件
1.学期内人均实际教学工作量超过150学时,且超过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
2.人均承担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且超过课程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
3.新开课程暂无人承担的;
4.为保证教学质量,确需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授课的。
二、兼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能承担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
4.主干课程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相同或以上教育层次院校同专业五年以上的任教经历。
三、外聘兼课教师的程序
1.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
2.教务处对该教研室承担的课程与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实;
3.拟聘教师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呈报表》(附证明材料);
4.人事处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
5.人事处与外聘兼课教师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四、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全校外聘兼课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兼课教师的课时单独计算,不计入各院(系)学时总数;
2.教务处对外聘兼课教师实施宏观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
3.所在院(系)负责对外聘兼课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采
取学生评议、审查教案及老师听课等形式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4.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对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其授课,并予以解聘。
五、外聘兼课教师的待遇
学校只负责支付外聘兼课教师的课时酬金,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课时的折算按教务处规定的折算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