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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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5日
法学论坛Jan.5,2002第17卷第1期
Legal Forum Vol.17No.1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104-05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摘要]英国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注重法律实践,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

考察英国法律教育的模式,我们应吸收其合理因素,抛弃其糟粕,进而建立既体现世界法律教育趋势,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教育模式。

[关键词]法律教育;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D909.56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1-10-08
[作者简介]周世中(1957-),广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和法学院,并以其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和严谨的学风而闻名于世。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

深入研究分析英国的高等法律教育制度,对于我们了解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借鉴其合理因素,有着一定的启发作用。

一、英国法律教育的模式
(一)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大学不同,英国的早期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律师学院。

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 ,也译为“律师公会”
),诞生于中世纪。

大约从12世纪开始,在学院的开庭期,各地来的法律职业者集中住宿在一起,并吸纳了不少想学习法律的年轻人。

后来,开庭期结束以后,法律职业者仍在那里教育年轻人。

这样,在他们住宿的地方慢慢形成了法院内行业性的、私塾性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机构就称为Inn (学院)。

至14世纪,这样的学院已经达到十多个。

至近代,这些学院经过调整合并以后,浓缩成为目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内殿、中殿和格雷)。

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开始于1753年,当时的法学家布莱克斯东在牛津大学第一次讲授英国普通法,从而为大学法律教育以学习英国本国法开辟了道路。

1850年,牛津大学成立法律与现代史学院。

1874年,剑桥大学法学院也独立出来。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更多的大学加强了法律教育。


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还是由律师学院来承担。

[1]行业性的法律教育,虽具有专业性强、与实践联系比较密切、受教育者的动手能力较强等优点,但毕竟视野狭隘,思想比较封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颇为艰难的关
于法律教育的改革。

1971年,英国公布了“奥姆罗德报告书”
(Ormrod Report )。

该报告指出,在英国法学教育中,必须放弃“学问”与“职业”、“理论”与“实务”相对立之二律背反的思维方法,加强法律实
务界与大学法学院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共同提高法学教育的水准。

[2]该报告建议对于职业性的法律
从业者的培训,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在大学中进行学术性培训;(2)在律师学院或相关培训中心(包括大学的培训中心)进行包括学理性和职业性内容在内的实践性培训;(3)进入法律业以后的继续法学教育。

这一改革思路,改变了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使大学法律教育的地位得到了肯定。

(二)现代英国法律教育的模式
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一方面保持了其传统的特色;另一方面,也吸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

1.培养目标方面
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是为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通过法学院的培养,使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

以律师为例,要取得专门律师(Barrister )的资格,原则上必须获得英国的大学学位或者获得国立高等专科院校所授予的学位。

如果是在英国国土外取得法学学位的,必须修过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土地法、宪法及行政法、衡平法、信托法等课程中的六门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法学阶段”和“职业适合性阶段”。

“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可因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而被免除,只有那些没有在大学取得法律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基础法学阶段”。

“职业适合性阶段”的考试则是每一个律师学院的学生都必须通过的考试,是由律师业自己主持的入门考试。

这样,就使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与律师资格的取得既有联系,又是分离的。

一方面,大学的学位考试基本测验了成为律师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学位自身便构成获得律师资格的基础。

各法学院虽然没有规定应按什么方法来组织安排教学的内容和目的,但是,各法学院必须让学生完成被律师资格认可机构称为“须知的知识领域”的基础课程,这就极大地规范了大学法学院的角色。

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行业是分离的,大学课程的内容与职业的入门课程不一定相同,使律师资格认可机构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2.教学内容方面
英国的法学院教给学生的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

从课程设置看,英国法学院在基础法学教育阶段,主要向学生开设一些基本法律的内容,如:法律基础、英国法律制度、欧盟法、普通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土地法,同时也包括宪法与行政法、衡平法、信托法及公司法等。

通过这一阶段的教学,使学生具备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要求。

在法律教育的
第二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者其它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

如口头论说技术、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辩护的技术,这些技术的传授必须以小组为单位,达到师生之间即时和大量的相互交流。

其他课程则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各种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如合同、法规和条例等等的起草。

这说明了许多法学院逐渐把法律实践课程放到日益重要的位置上。

3.教学方法方面
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其法律教育十分重视判例的讨论。

这种教学法的具体做法是:教师准备判例法材料,其中收集有关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判例。

课前由学生根据教师的布置认真准备,包括熟悉某些判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例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做好发言摘要。

上课时间教师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即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探讨、分析、评价有关判例。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技巧。

英国大学法律教育方法的另一特色是导师制。

法学院为学生设立两种导师: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

根据这一制度,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导师。

导师一般都是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

个人导师负责解决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碰到的一般问题,如指导自己的学生选择课程、听课,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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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1期 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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