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教育奖励基金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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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教育奖励基金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优秀教育人才的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构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求的骨干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姜堰市教育奖励基金,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骨干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三、奖励对象及项目

(一)奖励对象

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相关在编在岗人员,具体包括: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特级教师,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省、泰州市和姜堰市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以及在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等。

(二)奖励项目

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教育人才专业成长规律,设立多类别奖项,主要包括:名特优教师奖、教学基本功竞赛奖、教科研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奖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别贡献奖等。

四、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名特优教师奖

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和特级教师、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以及省、泰州市、姜堰市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均列入名特优教师奖项,如受奖人拥有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级别的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名特优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奖励待遇,具体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奖励标准为:

1.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15000元;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2.省特级教师: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3.名校长: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所在学校近三年综合考评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奖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名校长4000元、姜堰市名校长3000元。本人考核不合格,或所在学校连续三年综合考评未获得一次优秀奖的,不予奖励;本人调离教育管理岗位的,不再给予奖励。

4.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2500元。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在培养期内考核

不合格、两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获评省特级教师或不能继续作为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培养的,不再给予奖励。

5.名教师: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名教师3000元、名师工作室领衔人4000元,姜堰市名教师1000元、名师工作室领衔人2000元;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6.学科带头人: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学科带头人1000元、姜堰市学科带头人8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学科带头人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三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晋升高一级层次或不能重新获评学科带头人的,不再给予奖励。

7.教学能手: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教学能手800元、姜堰市教学能手600元。教学能手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三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晋升高一级层次或年满45周岁的,不再给予奖励。

8.教坛新秀: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教坛新秀600元、姜堰市教坛新秀300元。教坛新秀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三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晋升高一级层次或年满35周岁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教学基本功竞赛奖、教科研成果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

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竞赛、教科研成果评比和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教学基本功竞赛: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姜堰市级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2.教科研成果评比: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省级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姜堰市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3.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省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上述竞赛、评比活动经过层层选拔的,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教育教学质量特别贡献奖

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当年度教育教学成绩优秀,办学业绩突出,办学效益明显,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由市教育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给予奖励。

五、相关要求

(一)每年评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名特优教师奖、教学基本功竞赛奖、教科研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奖等相关奖项,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和市教育局组织学年度考核后,于每年8

月底前予以审核确认,并于9月10日前统一发放奖金。

六、附则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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