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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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导读】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最新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等,最全的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江苏事业单位。

一、商法-汇票的质押

(一)汇票质押的概念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

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二)汇票质押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公基复习资料由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

(三)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公文-命令的具体要求

1.发布令。用于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赋予所发布的文件以立即生效施行的法定效力。因此,需要写明所发布文件的标题、批准的法定机关(会议)、批准日期以及生效、施行日期。这种命令通常以“令”的名称发布。

2.行政令。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实施行政领导与指挥。在标题中应郑重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内容与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在正文中写明发布命令的根据、命令事项与执行要求。

3.任免令。用于发布重要的任免事项。一般以“令”的名称颁发,在正文中写明任免的机关(会议)名称、任免决定的日期与任免事项,即被任免人员的姓名与任免职务。任免令要求分项说明,文字简洁。落款处一般由发布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签署。

4.嘉奖令。用于嘉奖有关人员。一般以“嘉奖令”的名称颁发。需要写明被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与对事迹的分析评价以及予以嘉奖的具体决定,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或发出号召。

5.授衔令。用于晋升衔级。新版《条例》在“命令”内容中增加了“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这一项。授衔令一般以“命令”的名称颁发,比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消防总队关于XX等同志任职授衔的命令》,需要写明被授予人的衔级,授衔时间以及其他相关说明。(更多公基复习资料由江苏事业单位提供)

三、刑法-集资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集资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以承诺回报(如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等)为前提,但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换言之,行为人没有履行债务(如还本付息)和回报出资人的意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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