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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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

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案

一中级人民法院书渝一中民初字第603号娅,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人李雨峰,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人文仕勇,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人朱静萍,校长。

人曾兴华,重庆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娅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以下简称四公里小学)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光明、代理审判员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该案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丽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峰、文仕勇、被告四公里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朱静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曾。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娅诉称:1990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小学一至六年级教学工作。

从1990年至2002年,原告每学期均按被告安排先后交给被告教案本48册,而被告仅归还了其中4册,其余44册记载原告教案的教案本被被告作为废品私自处理。

月30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教案本并赔偿经济损失,该院以并未侵犯原告所有权为由驳回了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法院于今年仍维持了原判。

原告认为,教的智力成果,是原告心血和智慧的结晶,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原告应对其享有著作权。

,私自处分教案原稿,致使原告著作权的所有权能均无法实现,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故请求判令:1、确认被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里小学辩称:1、教案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对教案的处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2、教案交到学校,第二学期检原告取回,但原告从1990年至2002年一直未取回,1998、1999年教学楼重建后,教案现已不知去向,被告已尽到了没有过错,且被告也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保管教案。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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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59号•【施行日期】2002.09.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天星司考指导如何制定民法的复习计划

天星司考指导如何制定民法的复习计划

天星司考指导如何制定民法的复习方案民法作为实体法,难度较大,在制定方案的时候,对于难点要多留出一些时间,而对于简单的知识点,可以快速完毕。

下面给大家一个参考性的方案复习单:第一章民法概述根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与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根本原那么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民法根本原那么的含义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平等原那么自愿原那么公平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及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及相对权主权利及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根本义务及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及有价证券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分类(动产及不动产特定物及种类物可分物及不可分物消耗物及不可消耗物主物及从物原物及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根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最高法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法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
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随着著作者对版权的重视度增加,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上升。

著作权就是平常我们⼝中所说的版权。

随着社会发展,对于著作权的重视增加,侵权⾏为也逐渐减少。

那么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著作权权利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与作品使⽤⼈或其他任何第三⼈,就著作权的⾏使⽽发⽣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类。

前者是指争议各⽅就⾏为⼈的⾏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发⽣的争议。

后者是指合同双⽅当事⼈就合同的订⽴,履⾏过程中发⽣的问题的争执。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步的重视。

三.著作权权利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1、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权、信息⽹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享有的权利。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xt男人偷腥时的智商仅次于爱因斯坦。

美丽让男人停下,智慧让男人留下。

任何东西都不能以健康做交换。

细览页面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2.10.1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2.10.15【分类号】11321520020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民事类其他【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2)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审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05•【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06年12月5日)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解释》是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法律没有对网络著作权问题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出台的。

《解释》行文简洁、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形式与著作权的关系、著作权人享有的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性质、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权利管理信息保护、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等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都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基础,基本解决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具有前瞻性,不少内容为著作权法修改时所采纳。

实践证明,《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为著作权提供司法保护的一个亮点,受到公众和法学界的好评。

《解释》的实施,为保证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著作权法,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提供了依据。

问:为什么要对《解释》进行修改?答: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从起草部门了解到,“保护办法”的起草和出台还需要时间。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的连续性,在有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解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仍应继续适用。

鉴于著作权法已经修改,《解释》的若干内容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解释》涉及著作权法的一些条文也有变动,因此,《解释》应当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相应的修改。

问:《解释》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答:《解释》的修改,主要是个别条款需要删除,个别条款的内容需要修改,以求与著作权法规定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59号•【施行日期】2002.09.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著作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法发[1993]44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12.24
【实施日期】1993.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24日法发(1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正确、及时地审理了一批著作权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积累了一些经验。

当前我国已相继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并与美国签订《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形势。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0.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当日颁布生效施行。

《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是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作出的。

《著作权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新《著作权法》增设的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的实施,制定相应的程序上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多年来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共三十二条,2002年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与受理(一)收案范围《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关系和著作邻接权关系,这两种权利关系都可能涉及权属、侵权、合同等纠纷。

因此,本解释第一条规定即注意了将两种权利关系涉及的纠纷都规定在收案范围内。

除著作权关系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就以上权益发生纠纷都要适用《著作权法》,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要依法受理。

但为了本解释文字简练,我们将这两类权利的纠纷都涵盖规定在著作权纠纷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二)(2006)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数字著作权
【发文字号】法释[2006]1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11.22
【实施日期】2006.1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法释〔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1995(000)006
【摘要】<正> 为了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
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以营
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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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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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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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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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10).txt这是一个禁忌相继崩溃的时代,没人拦得着你,只有你自己拦着自己,你的禁忌越多成就就越少。

自卑有多种档次,最高档次的自卑表现为吹嘘自己干什么都是天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10.12)
【颁布日期】2002.10.12
【实施日期】2002.10.15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司法解释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1号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
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九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
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做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三十条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
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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