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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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申请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纸质材料清单及要求
注:1、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表提交合规的申请材料,其中材料1、2、
3、
4、6应A4大小、胶装,不可用活页夹、拉杆夹装订。

3、专家评审结束后,纸质材料5、7由申请单位带回;收到专家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将修改完善的纸质材料1、2、3、
4、6交由厅科技发展中心存档。

二、电子材料清单及要求
注:1、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材料必须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2、电子材料应按上表要求整理后提交。

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简洁明了,与申请无关的内容请剔除。

各条文所需图纸,属同一章节的,只需提供一次。

3、上表中涉及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评价报告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及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正式报告。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1 总则 (2)1.1 基本规定 (2)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2)4 住宅建筑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4.5 室内环境质量 (22)4.6 运营管理 (25)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25)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25)5 公共建筑 (29)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9)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0)5.5 室内环境质量 (43)5.6 运营管理 (46)1总则1.1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申请江苏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江苏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江苏省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纸质材料清单及要求
注:1、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表提交合规的申请材料,其中材料1、2、
3、
4、6应A4大小、胶装,不可用活页夹、拉杆夹装订。

3、专家评审结束后,纸质材料5、7由申请单位带回;收到专家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将修改完善的纸质材料1、2、3、
4、6交由厅科技发展中心存
档。

二、电子版申请材料清单及提交要求
注:1、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材料必须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2、电子材料应按上表要求整理后提交。

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简洁明了,与申请无关的内容请剔除。

各条文所需图纸,属同一章节的,只需提供一次。

3、上表中涉及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评价报告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及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正式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7号——关于2014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7号——关于2014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7号——关于2014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6.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7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7号)
关于2014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建科[2010]131号)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

经审定,苏州有轨电车研发大楼等45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3日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江苏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江苏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江苏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手机
邮箱
申请时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制
二〇一六年八月
填写说明
1、申请书A4纸打印,与申请书附件一并装订成册,申请单位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章。

2、申请书是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制作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应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项目名称应体现属地(包含省辖市),并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中项目名称一致。

4、项目基本情况信息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内容一致。

5、项目基本资料应为原件扫描并彩色打印,作为申请书的附件提交,其中项目信息表(EXCEL)需提交电子文件。

注:本申请书还应包括以下附件:江苏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承诺书、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项目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23页文档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23页文档

1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第 1 页2. 0. 6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精品文档30页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精品文档30页

1 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 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 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 0. 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为了将该条例修改完善,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在网站上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筑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以及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推进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申请相关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绿色建筑标准,有权检举违反绿色建筑标准的行为。

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提倡绿色消费理念。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

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测评机构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4]62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4]62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4〕62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近期,在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中,发现我市部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漠,其个别建设项目在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情况下提前投入使用。

为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充分发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事前警示、责任追溯”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5000㎡及以上);(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及以上);(三)新建居住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四)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限价商品房)项目;(五)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等);(六)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的相关项目;(八)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九)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建科工[2007] 118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②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③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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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
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
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价、专家评审三个环节。

第十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
的方式,绿色建筑运行评价采取现场评审方式。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形式审查意见。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形式审查意见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和回复。

第十二条专业评价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的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条文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判断,对其中明显不合理的、有缺项或误差的部分提出修改建议,并出具专业评价意见。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专业评价意见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和回复。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是由专家在专业评价的基础上,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对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相关技术措施、指标进行综合评判,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章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通过评价的项目在江苏建设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厅科技发展中心
进行公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颁发标识
第十六条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制作、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标牌。

获得证书、标牌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厅科技发展中心按月将标识项目情况报送
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章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通过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如需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项目单位可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0)。

厅科技发展中心不再进行评价和公示,直接颁发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公告。

第十九条申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工业建筑项目,应依据国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厅科技发展中心对评价项目的证书、标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厅科技发展中心将收回其证书、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标识证书、标牌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证书、标牌的;(三)其他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标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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