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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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例分析编辑

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例分析编辑

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例分析编辑一、案例概述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件是指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在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的情况。

这些违规行为涵盖了各个环节,包括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资本运作、证券投资等。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对行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案例分析1.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未公开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一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通过获取内幕信息,并将其用于交易中,从而获取非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专业道德,也损害了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例如,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炒作只股票时,事先获得了即将公布的重大消息,于是通过大量买入该股票获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明显违法,会受到严厉处罚。

2.虚假陈述案件虚假陈述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证券市场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一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发行股票、债券等产品时,为了使公司的估值提高,故意夸大企业的业绩或前景,这样投资者会以高估值认购股票,从而使投行负责的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获取较高的费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合规原则,对投资者构成了欺诈。

3.利益输送案件利益输送是指投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所属公司、客户或其他相关方输送个人利益。

一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推荐并购交易、定价等过程中,可能向客户或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从而使其能够获得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客户权益。

三、案例影响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件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行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案件暴露了行业监管不严、从业人员道德水平不高等问题,使市场参与者对投资银行行业的诚信度产生怀疑,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对于从业人员个人而言,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职业道德方面的处罚和行业封禁,对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引言:华尔街历来是金融界的重镇,然而,这座金融巨头的辉煌背后,曾隐藏着一系列罪恶的内幕交易案例。

本文将深入分析一起发生在美国华尔街的内幕交易案件,包括案件的具体时间、事件细节,以及律师的点评。

这些案例被选定为2010年之前的案例,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Galleon内幕交易案(2009年)事件细节:时任Galleon Group基金经理拉吉·拉特纳(Raj Rajaratnam)被控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司内部消息,实施内幕交易,其中包括网络侵入和行贿相关人员。

美国警方在2009年10月清晨突袭了Galleon 集团的办公室,逮捕了拉特纳和其他相关人员。

此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揭示了整个华尔街存在的问题。

拉特纳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与业内高管、公司律师和高级分析师等人合作,获取了一系列敏感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他将内幕消息与Galleon基金的交易策略相结合,获取了数千万美元的非法收益。

律师点评:罪犯利用Galleon基金进行内幕交易,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启发了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强调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案例二:Martha Stewart内幕交易案(2004年)事件细节:时尚设计师和电视名嘴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被控在2001年使用内幕信息出售ImClone Systems股票。

斯图尔特是ImClone公司的股东之一,她在接到一份内部邮件称该公司股票将暴跌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了其持有的股票。

斯图尔特持续否认自己有内幕消息,并声称这次交易只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和未来市场走势的判断。

然而,她的财务顾问也同时出售了ImClone系统股票,此举引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怀疑。

斯图尔特最终被控触犯证券欺诈罪和阻碍司法公正罪。

律师点评:Martha Stewart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内幕交易案之一。

职业违法行为案例

职业违法行为案例

职业违法行为案例案例标题:职业违法行为案例——公司高管内幕交易事件事件时间: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事件背景:本案中的主要涉案人物为某公司高管王某和他的几位亲信。

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然而,在他担任高管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事件经过: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王某通过获取公司内部重要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进行买卖,谋取个人利益,并且故意隐瞒这些交易活动。

他利用其职位之便,获取公司未来计划、股价波动等重要信息,然后迅速进行股票交易,赚取利润。

具体而言,在2007年,该公司决定对焦炭生产线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并计划取消合作关系。

作为公司高层,王某通过内部渠道得知了这一计划,并迅速出售了自己手中持有的焦炭生产线相关股票,避免了由于计划公开而引起的股价下跌。

由于其提前出售了与焦炭生产线相关的股票,他成功地规避了投资风险,并从中获取了不当利益。

另外,在2008年,该公司发布了一份财务报告,显示其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降了20%。

实际上,在公司股票暴跌之前,王某已经通过内部消息得知这一情况。

然而,为了个人利益,他没有及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相关监管机构披露此消息,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股票交易。

令人震惊的是,王某在公司股票下跌之前,大量抛售了自己的股权,并且获得了巨额利润。

律师点评:这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王某作为公司高管,以其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将其作为交易决策依据,明显违反了职业操守和道德伦理。

在其担任高管期间,他应该担负起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义务,但他却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和投资者之上,滥用职权进行个人谋利。

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券商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以头部券商A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合规案例,旨在为券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头部券商,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18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2017年3月得知某上市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内部人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非法渠道泄露给A公司相关从业人员。

A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包括买入、卖出、持有证券等。

2. A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A公司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应依法没收。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了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以下是十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1.内幕交易:某公司高层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获取非法利润。

这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造假:某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故意篡改财务报表。

这种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和股东,破坏了市场秩序。

3.滥用职权:某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特殊待遇,获取私利。

这种行为违背了银行业的行为规范,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4.操纵汇率:某国家央行通过大量购买或销售本国货币,人为干预汇率市场,谋求经济利益。

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5.非法集资: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但实际上是一个庞氏骗局。

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6.虚假宣传:某公司故意夸大产品的效果或价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7.洗钱行为:某个人或组织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掩盖资金的来源。

这种行为有损金融体系的稳定,是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

8.内部人员交易: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

9.挪用公款:某政府官员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非法目的,违反了财政纪律和廉政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

10.贿赂行为:某公司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向政府官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这些案例剖析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的不同形式和影响。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健康的财经环境。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以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为题,以下是10个案例,每个案例字数不少于80字,总字数超过800字。

1. 2015年,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数百万元。

该高管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2. 2017年,某银行员工为了提高业绩,私下向客户提供虚假资讯,导致客户投资亏损。

该银行员工违反了银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被公司解雇并面临法律诉讼。

3. 2018年,某投资公司高管利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投资,造成巨额亏损。

该高管违反了投资行业的诚信原则,被监管机构注销执照并被要求赔偿客户损失。

4. 2019年,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员工在审计中故意隐瞒客户的财务信息,导致公司被误导投资。

该员工违反了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被取消会计执照并面临刑事指控。

5. 2020年,某基金经理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出。

该基金经理违反了基金管理行业的法律规定,被监管机构吊销执照并被判刑。

6. 2021年,某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误导了客户。

该保险代理人违反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原则,被保监会罚款并吊销执照。

7. 2022年,某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故意夸大了公司前景,误导了投资者。

该证券分析师违反了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8. 2023年,某市场营销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

该公司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被工商局罚款并要求停止误导性广告。

9. 2024年,某财务部门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整了公司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该员工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准则,被公司解雇并面临法律起诉。

10. 2025年,某投资顾问公司在推荐投资产品时,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误导了客户。

该公司违反了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原则,被监管机构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客户损失。

这些案例涉及了证券、银行、投资、会计、基金、保险、市场营销等不同领域,充分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一、重组方内幕交易案——黄光裕案2006年7月,黄某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有29.58%的股份。

收购完成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中关村股票出现大幅波动。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实际控制人、董事,在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臵换过程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龙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

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84万余元。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的过程中,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某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13.22亿余元。

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11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0年5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与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20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关于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布于众,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平的获得信息的权利,内幕交易者在信息为公开前,利用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利地位或者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内幕交易反映的证券价格失去了真实性。

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者较其他投资者抢先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平获取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正确判断投资方向,高买低卖,导致利益受损。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案例一:鲍勃的内幕交易事件发生时间: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15日细节描述:2005年6月1日,鲍勃作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得知公司即将发布一项重大消息,即将引发周边市场发生巨大波动。

鲍勃迅速意识到这一消息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价,并决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内幕交易。

鲍勃在内幕消息公开之前,通过自己的经纪人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并在消息公开时卖出了这些股票,从中获利巨大。

由于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监管法律,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开始对这家公司的前景产生质疑,公司的股价开始下跌。

当市场知晓该公司的重大消息后,该公司的股价在几天内暴跌了50%,一些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证监会开始调查市场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开展了对鲍勃的调查。

调查发现,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是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调查人员通过监控鲍勃的银行账户和证券交易记录,及时发现了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蛛丝马迹。

调查人员跟踪了鲍勃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详细数据,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确认了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证据确凿,证监会对鲍勃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证监会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法庭最终判决鲍勃有罪,并判处他三年监禁和巨额罚款。

律师点评:该案例表明,内幕交易不仅是道德上的错误,更是严重违反了证券监管法律。

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造成了严重破坏,且可能导致一些投资者遭受巨大的财务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人员通过充分的取证工作和细致的调查,成功地揭示了内幕交易的真相。

这突出了调查人员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该案例中的法庭判决也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法律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厉的处罚。

投资者和公司高管应该时刻意识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也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查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证券业廉洁从业案例

证券业廉洁从业案例

证券业廉洁从业案例
在证券业中,廉洁从业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证券业廉洁从业的案例:
1. 涉嫌内幕交易案
某证券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股票停牌期间,利用其职位获取了重要的内幕信息,并在停牌结束时进行了大量的股票交易。

这名员工最终被证监会调查,证实了其违规行为,并被罚款并被禁止从事证券业务。

2.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案
一家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误判其财务状况。

证监会最终调查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对公司进行了罚款和处罚。

3. 违规操纵市场案
某投资机构在市场上买入了大量的某股票,并进行了大量的炒作,导致该股票价格暴涨。

最终证监会对该机构进行了罚款,并禁止该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

以上案例表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否则不仅会被罚款、禁业,还会受到诸如信用丧失等更为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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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 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女,汉族,1972年10月 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1.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略)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1)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 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 9021万余元。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全球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案例不仅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造成了影响,还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证券市场主要的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使得少数人通过掌握内幕信息获取巨额利润,而剥夺了广大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机会。

内幕交易的案例很多,比如2003年证券市场上的“全民外汇储备增资”事件,涉及到多家上市公司和知名基金经理,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信誉和秩序。

其次,市场操纵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市场操纵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改变证券市场的价格或交易量,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市场波动,还会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让市场远离价值投资的本质。

2000年的“年底行情号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例,一些机构通过发起集体投资活动,推高市场价格,引导投资者跟风,最终导致市场泡沫破灭。

此外,虚假陈述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中,故意隐瞒、歪曲或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2024年中国电子的财务造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例,该公司在报告期内虚增了几十亿的利润,导致公司股价暴涨,最终市场泡沫破灭。

在应对这些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

证监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其次,加强配合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在金融市场的广阔领域中,证券法宛如一座灯塔,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指引着方向,保障着公平、公正与透明。

然而,现实中证券法的案例纷繁复杂,揭示出了市场中的种种问题与挑战。

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个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例。

_____公司的高管_____在得知公司即将签署一份重大合作协议,这一消息预计将显著提升公司股价之前,悄悄地大量购入了本公司的股票。

当合作协议正式公布后,股价如预期般飙升,_____趁机高价抛售股票,获取了巨额非法利润。

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广大不知情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交易之所以被严格禁止,是因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本应处于平等地位,但内幕交易者凭借其特殊地位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从而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虚假陈述。

_____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故意夸大营业收入和利润,营造出公司业绩良好的假象。

众多投资者基于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导致在真相揭露后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虚假陈述不仅误导了投资者,还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操纵市场也是证券法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例如,_____机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人为地抬高或压低某只股票的价格,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卖出。

这种操纵行为扭曲了股票的真实价格,破坏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发现机制。

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证券法的存在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对于上述违法案例,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措施。

首先,会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在严重的情况下,违法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违法者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失德失范案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市场,这也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在市场中展示了失德失范的行为,给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一、证券经营机构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该公司高级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禁令,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某基金公司操纵股票价格案:该公司通过大肆买卖某只股票,大量涌入市场,人为推高了股票价格,然后迅速抛售,获取高额利润。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某券商财务造假案:该券商在其财务报表中虚构了大量的交易额和收入,用以掩盖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此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者的信任。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也尤其伤害了市场的诚信度和稳定性。

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该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同意,私自操控其账户进行买卖,以此获取高额佣金。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2. 某基金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该基金经理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谋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准则,也给市场的监管带来了难题。

3. 某券商分析师故意发布失实信息:该分析师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故意影响某只股票的价格,以扩大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和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案例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乱纪和失德失范行为在市场中存在,并且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我们需要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敬畏市场之内幕交易罪处罚案例分析

敬畏市场之内幕交易罪处罚案例分析

敬畏市场之内幕交易罪处罚案例分析本期笔者要分析的案例是关于内幕交易⾏为的刑事违法案例,以下案例涉及的刑事违法⾏为发⽣在2012年12⽉⾄2013年7⽉期间,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般可以适⽤2013版《证券法》和2011版《刑法》进⾏规制,但笔者搜索了2011版、2015版、2017版、2020版《刑法》关于第180条之规定,都没有变化,可见,关于内幕交易⾏为我国⽴法很早就将其纳⼊刑事打击的重点范畴,该⾏为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

具体结合案例对内幕交易⾏为进⾏解剖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男,汉族,原系某证券交易所XX公司监管X部X总监。

2012年12⽉⾄2013年7⽉,被告⼈周某利⽤其担任某证券交易所XX公司监管X部总监助理的职务便利,使⽤⾃⼰的⼯作账号和密码进⼊某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化系统》,浏览并获取上市公司提交审核的有关业绩增长、分红、重⼤合同等利好信息后,⽤办公室外⽹电脑,登录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并买⼊相关股票15只,买⼊总⾦额共计852万余元,卖出总⾦额871万余元,⾮法获利17万余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北省XX市中级⼈民法院⼀审,湖北省X级⼈民法院⼆审。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利⽤其职务便利,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该证券,于次⽇信息公告披露后卖出该证券,其⾏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周某案发后坦⽩罪⾏,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民币五⼗万元。

三、结合上述案例材料与判决结果进⾏法律分析:1、案涉罪名是《刑法》第⼀百⼋⼗条,本法条涉及3个罪名分别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条分成两款对罪状进⾏描述。

第⼆款涉及的刑事违法⾏为即为投资者熟知的“⽼⿏仓”⾏为。

⾸先,对法条第⼀款进⾏解剖分析,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类即内幕信息的知情⼈员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案例警示教材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案例警示教材

内部交易经典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

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额之大、利益链条之长、手法之隐蔽,均令人触目惊心。

当中既有上市公司高管等内部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在内幕交易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未能守住底线,在法律面前,他们最终受到了应有惩罚,自食苦果!以下展示的是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希望这些"现身说法"的反面案例在带来震撼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思考与警醒。

(一)官员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官员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渠道,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形式,以证券市场为通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腐败形式更隐蔽、收益更高、危害更大,还衍生出上市公司和政府官员之间扭曲的利益捆绑关系。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深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和优质资产注入等进程加快,各类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进入活跃期,掌握审批大权的相关政府官员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内幕信息。

除了自身贪欲驱动的主动内幕交易外,一些市场人士将内幕信息作为新型贿礼馈赠给相关政府官员的被动型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

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败坏社会风气,是一种以权谋利、损公肥私的新型贪腐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例,来深入了解内幕交易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公司A内幕交易案公司A是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在某次并购消息未公开前,公司股票的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然而,在消息公开前的一段时间内,公司高层人员利用该并购消息提前大量买入公司股票。

当消息正式公开后,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公司高层人员通过卖出股票获得巨额利润。

这个案例中,公司高层人员滥用了他们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内幕交易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且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针对这种情况,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公平交易的实施。

同时,公司内部也应加强内控管理,禁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案例二:公司B高管内幕交易案公司B是一家新兴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次披露业绩后,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

然而,一位公司高管在披露前的几天内,利用未公开的业绩信息卖出了大量公司股票。

当业绩公布后,股票价格暴跌,该高管避免了巨额亏损。

这个案例中,公司B的高管利用未公开的业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逃避了巨额亏损。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公司应加强内部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建立制度化的内控机制,对高管进行监督和约束。

针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例,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内幕交易的界定和惩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3. 增强内控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严格限制公司内部人员对未公开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根据王某王某玉的案例简述我对内幕交易的认识

根据王某王某玉的案例简述我对内幕交易的认识

根据王某王某玉的案例简述我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引言1.简述内幕交易的定义和背景。

2.引出王某王某玉案例的重要性。

二、王某王某玉案例简述1.王某王某玉的基本情况。

2.案件的基本经过和细节。

3.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影响。

三、对内幕交易的认识1.内幕交易的危害和影响。

2.王某王某玉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3.如何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4.内幕交易与市场公平公正的关系。

正文(篇1)内幕交易一直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它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公平原则,还会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王某王某玉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之一,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内幕交易的问题。

王某王某玉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最终被判刑并罚款。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认为是近年来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之一。

在本案中,王某王某玉利用了公司的内部信息,包括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高管会议纪要等,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大量的股票交易,获得了巨额收益。

目录(篇2)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影响1.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其对市场公平性的破坏。

2.内幕交易对市场价格稳定性和投资者信任的影响。

二、内幕交易的种类和识别方法1.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如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2.内幕交易的识别方法,如通过数据分析、市场监控等方式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三、内幕交易的防范和治理1.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信息的形成和传播。

2.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

3.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

正文(篇2)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公平性,扭曲了市场价格,损害了投资者的信任。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组织故意或不经意地违反了相关的财经规定和纪律,从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10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

1. 证券操纵案在证券市场中,一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操纵股价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他们可能会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大量买卖交易,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操纵股价。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 财务造假案一些公司可能会通过虚报财务数据、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当会计处理等手段来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原则,误导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3. 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高层人员在获得重要业务合作的消息后,未公开该消息就进行了大量股票交易,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资金挪用案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将他人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将企业的资金私自挪用作为个人或其他目的。

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将公司的资金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工资。

资金挪用行为损害了投资者、供应商和员工的利益,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和稳定发展。

5. 窃取商业机密案一些个人或企业可能会盗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机密,例如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营销策略等,从而获取非法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被盗取商业机密的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6. 虚假广告案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发布虚假广告来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某产品宣传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或虚构了消费者的评价。

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而且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造成损害。

7. 贪污受贿案贪污受贿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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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 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 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件(宏达股份)

岳某内幕交易案

虽然泄露内幕信息多发生在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之间,但是,实践中,
也时有内幕信息在即使关系一般的人之间非法传递的情况。这是因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从主观心态看,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 口风不严、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动机看,可能是出于让信息受领者利用内

• •
Hale Waihona Puke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本案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2010年5月17日 –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 行初始时间。

• •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 • 2010年5月19日, 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决定次日停牌。 2010年5月19日, 吴春永7个专户均买入宏达股份, 买入金额共计21,236,042元。 2010年5月19日, 宏达股份出现异动, 成交量6.7亿元, 而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2亿多, 其中 两家机构席位合计流入资金1.17亿, 股价以涨停报收。 2010年5月19日晚间宏达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其后停牌。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 2010年5月17日,宏达股份高管会议,通报矿产资源注入情况,研究可行性报告。

6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吴春永是否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 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吴春永2006年入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期从事有色金属研究, 后转专户投资 经理, 管理7个专户。 2010年4月14日宏达股份董事长刘某与西藏天仁矿业董事长商谈将天仁矿业装入上市公司 。 2010年5月14日刘某要求包维春寻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西藏的矿场进行资产评估。 2010年5月14日中午包维春与某资产评估机构见面。初步计算, 矿山评估价为90亿元。宏 达股份2009年末总资产为86.71亿元。 2010年5月17日, 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 通报拟将天仁矿业拥有的矿产资源注入上市公 司的想法, 并研究可行性方案, 包维春参加讨论。 2010年5月17日晚, 吴春永打电话询问包维春关于有色金属下半年的走势情况 , 并且追问 宏达股份最近有什么动作。包维春说不清楚, 但有色金属下半年应该有行情。吴春永在电 话中问包维春宏达股份股票是否能买, 包维春说“买了风险不大”。
幕信息牟利,也可能是出于炫耀或者其他因素。因此,不能从“关系一般”
遽然得出不可能泄露内幕信息的结论。
——《马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明星分析师—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 关于间接证据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 立: –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 交易活动;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针对内幕交易规定追诉标准: 成交金额50万, 获利15万。 2010年5月21日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资金先知先觉 份异动存在内幕交易。 巧合还是内幕消息》, 质疑宏达股
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吕 红 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We link local legal intelligence with the world 本土化资源 国际化视野
1
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15
岳某内幕交易案
• 本案中,岳某与马某电话联系之后买入股票;但是,马某、岳某均矢口否认二人之间曾经传 递过内幕信息。证监会关注、审查了以下间接证据: – 从固有关系与惯常联系看,岳某曾经是马某的上级,一起共事一年半的时间,二人曾 经合作完成过投行项目,但二人均称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私人关系一般,并称相继 离开原来一同供职的单位后,偶有联系,联系并不频繁。 – 从交易前的接触情况看,二人存在电话联系,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时长1分25 秒;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14分 43秒。 – 从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看,岳某的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模式均明显异常。 – 从交易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和情况的吻合度看,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后,岳某 开始连续买入该股票,买入时机与股价走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 证监会认为,综合权衡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上述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 而具有说服力地推断出马某、岳某之间存在内幕信息传递行为,岳某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 已经间接获悉了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 16
– – –

关于“间接证据”
• •
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沟通证明和确定案 件事实的证据。



岳某内幕交易案
• 2008.6.2,马某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知悉了某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在此次会议上,上市公司决定 6.3向交易所申请停牌,6.4正式停牌。 2008.5.1-2008.6.30,马某和岳某仅在6.3有手机通话记录。 – 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13:20:58开始,13:22:23结束,时长1分25秒; – 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8:31开始,13:29:07结束,时长36秒; – 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9:30开始,13:44:13结束,时长14分43秒。 • • 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14:12)后,岳某开始连续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人拒绝承认传递内幕消息: – 岳某:第一个电话问我家小孩出生情况;第二个电话,信号不好,不清楚,就挂断了;第三 个电话,聊了一下另一个上市公司的事情,问了马某新的工作单位,及其职级评定和收入情 况 – 马某:类似 – 都否认在提及该上市公司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吴春永所任职的基金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单位内幕交易”行为?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 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80条 –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 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18条


2010年6月7日宏达股份公告鉴于交易目标资产相关条件不成熟 , 终止商谈重大资产重组, 并复牌。复牌后宏达股份暴跌。 宏达股份重组失败后, 吴春永7个专户于6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将宏达股份全部卖出, 亏损 3,159,609元。 由于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的质疑, 上海证监局对交银和吴春永进行调查。 2012年4月21日, 交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行政处罚告知书 , 得知证监会可能将认定交 银施罗德构成单位内幕交易, 将对吴春永和交银施罗德同时进行处罚。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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