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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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首次享受前,纳税人需填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享受。
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
1.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处理
2.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四、信息填报途径及相关要求:
1.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
各系(部)、各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增加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现就个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种类:
1.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具体扣除标准请仔细查阅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可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病医疗按年清缴,自行申报,不能预扣。
六、时间要求: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人员的请务必于2019年1月3日前于手机APP上完成申报。
七、其他说明:
对于工资(应发工资)明显低于个税起征点(5000元)的可以不予以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人事部
2018-12-29
5.纳税人在填报个人附加扣除项的各项信息时,需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因提报虚假信息导致审核不通过或其他相关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6.专项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的,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度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2.下载后根据提示完善个人信息,并选取符合个人情况的专项附加项目填报;(目前APP已可下载,下载后可先行完善个人信息,具体附加项目填报模块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
3.对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需要分摊的项目,需与家庭成员事前做好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分摊协议等书面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填报完成后,需选择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由单位代扣代缴,选择该方式后,税务局会在收到个人填报信息并审核无误后推送至所属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在月工资个税核算中予以扣除。如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的,相关信息将不会推送至所属公司,由个人按年度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将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综合年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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