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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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 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①无限告知
②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
用的形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①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②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 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
果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 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 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质性重要事实:
(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 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 行如实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 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表现形式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隐瞒 欺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不退还保险费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 如:已拥有的财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 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 基础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 证 的 形 式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海上保险) 航行合法保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 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 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 人的利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 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误告 漏报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
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 不履行赔偿或 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③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
⑤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 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
①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 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
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 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1、附合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 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 况等; (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 保险条款、费率等;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5项
①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 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 险状况如实回答;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①无限告知
②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
用的形式)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①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②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 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
果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 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 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实质性重要事实:
(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 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 行如实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 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表现形式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隐瞒 欺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不退还保险费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 如:已拥有的财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 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 基础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 证 的 形 式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海上保险) 航行合法保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 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 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 人的利益。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 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误告 漏报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
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 不履行赔偿或 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③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
⑤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 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险人
①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 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
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 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1、附合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 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 况等; (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 保险条款、费率等;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5项
①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 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 险状况如实回答;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