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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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 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①无限告知
②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
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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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①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②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 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 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 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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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重要事实:
(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 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 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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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 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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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 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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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故意 行为
过失 行为
危险 增加 未 通知
隐瞒 欺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不退还保险费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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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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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 如:已拥有的财产)
(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 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 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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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 证 的 形 式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 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海上保险) 航行合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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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默示保证的效力
等同于明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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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 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 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 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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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 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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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
误告 漏报
解除保险合同 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费
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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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 不履行赔偿或 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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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 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
⑤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 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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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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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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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
①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 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
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 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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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1、附合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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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友情提醒:
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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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 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要求。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 况等; (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 保险条款、费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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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5项
①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 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 险状况如实回答;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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