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四章保险合同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4-6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合同一、概念题1.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②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定值保险合同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因此,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不愿采用,有的国家甚至禁止使用这种合同方式。
2.保险合同[河北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3.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4.保险合同的解除[中央财经大学2004研]答: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保险学(大学教材)
2、自愿保险
五、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 1、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 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适用(货运险、价值不易确定) 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标的 残值)÷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
在一笔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共承保 棉纱300包,每包保险金额500元,装船后 发生火灾,损失情况如下: (1)全部损失100包 (2)200包遭受水渍,残值57600元,当地 棉纱完好价值每包480元,问:保险公司共 计应赔偿多少金额?
3、定额保险 在理赔时,按规定的金额承担保险金给付。 (1)我国人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需要加能力、法律允许、协商约定 (2)国外 生命价值理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他今 后净收入的资本化) 需要法 薪金×5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险种
一、财产损失保险 1、火灾保险 2、运输保险 3、农业保险 4、工程保险
4、经济风险
四、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2、责任风险 3、信用风险
4、人身风险
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方法 1、风险回避 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 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2、损失控制 防损 减损
3、损失融资 风险自留 (1)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2)可能的损失微不足道 (3)自留风险更经济和合算 风险转移 (1)合同安排 (2)委托保管 (3)担保合同 (4)购买保险
二、保险与储蓄 共同点: 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作准备,以便将来 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 不同点: (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遵循的原则不同 (3)支付与反支付关系不同
《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 3.航天工程保险 • 4.核能工程保险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要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保险人:
有法定资格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 目的: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概念的界定:
广义财产险与狭义财产险 有形财产险与无形财产险 不同的称谓及其与中国财产保险之区别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其他申明事项
4.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3.3.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 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
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 做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的变量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课件第四章保险合同
王某向张某租房,租10个月。租房合同上 写明王某在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 某为此将房投保一年期火险。租期满后, 王某退房,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 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保险公司 是否赔偿?
保险全过程应具备保险利益要通告保险人 (5)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投保人 必须通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与询问回答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由于疏忽而未告知, 或者对重要的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 故意的欺骗;隐瞒,欺诈.
法律后果:视情节严重程度,或者不 给予赔偿或者既不赔也不返还保费
(2)合同订立后,如果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
案例: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 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 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5天后 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想起自己参加了家 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 险公司要求索赔。
(3)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2、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 注:抵押权所产生的保险利益有一个限度, 即只限于受押人所贷出款项的额度。
人身保险:王某陪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 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高兴,于是想自 已花钱为其姐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给 她姐一份惊喜,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本人,配偶,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 属,经被保险人同意的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般财产保险: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抵押
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 设备。然后,银行以该抵押品为标的投保
火险。保期为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银 行在2002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机器于10月1日毁于火灾问:投保时保额应 为多少?保险公司赔款多少?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课后习题(保险合同(下))【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合同(下)1.保险合同从开始订立到生效需经过哪些阶段?答:(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①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②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做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做出的。
由于保险合同要约通常都是采用投保单形式的,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因此,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做出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是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2.投保人有哪些义务?规定投保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保险公司而言有什么好处?答:(1)投保人的义务①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缴纳保费。
保险费通常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
②通知义务。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③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张洪涛《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四章保险合同4.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
投保人购买保险,要么附和保险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条款并购买该保险;要么拒绝购买该保险,一般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力。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危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
只是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
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学》(第二版)第四章保险合同简明教程PPT课件
3、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又称保单所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 权利的人。 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我国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单持有人的 概念。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人寿保单的各种权 利大多归投保人所有并行使。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指出:“保险人是与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不是一般的法人,而是取得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双重资格的法人。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 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通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 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身 体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失补偿作为理论基础的,人身 保险合同无法以损失补偿作为理论基础。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为标准,可将保险 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 过签订协议,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 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 立的保险合同
受益人的特征: 受益人的法律资格——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产生于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约定、指定或法定的法律程序。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保险学4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 ②
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 定交付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 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 保险金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 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 人,所有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 不同。
寿险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 3、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6、指定新的所有人。
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 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受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 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 续。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 的权力。
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 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1: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 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 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 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 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 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 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 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 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本科)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合同教学课件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0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2016
0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约
2016
承诺
0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
2016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 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 约人的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承诺,即告 成立。
01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和定额给付保险合同
2016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01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分类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和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2016
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和无效保险合同
变保 更险
合 同 的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2016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04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2016
04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险
合
因解除而终止
同 的
2016
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终
因履行而终止
止
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
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05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01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2016真实
保险合同是必须合法
01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2016
保险学第4章保险合同
4.2.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 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 的条件是:
① 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②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①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② 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 ③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作出。 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 人即为承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
2018/12/2
保险学-人民邮电出版社-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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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人民邮电出版社-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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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保险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投 保人或保险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 提供单证义务等。对于财产险的投保人还须履 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防损与 减损义务、协助追偿等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二:一是 发生保险损失时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二是 有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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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 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 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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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人民邮电出版社-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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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 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 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
《保险学原理》第四章---保险合同
3、暂保单
也称临时保单,是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
有时效限制,一般为30天。
效力在正式保单出立后即终止,也可提 前终止
签发情形有四
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 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批 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 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 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3、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
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用于人寿保险 合同。
其权利通常包括: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保单抵押借款、放弃或出售保 单某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订立合同时产 生,可以是人或组织。
我国没有此概念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
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法约 定,以条文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 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类型
按投保条件分类 基本条款: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附加条款:范围扩大,用于附加险 特约条款:用于特约财产、特别提示注明
费。
2、保险人
也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 立保险合同并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人。
条件:
具备法定资格 资格条件、经营范围限制 一般采取保险公司的形式,个别国家和地区也 允许个人保险人存在
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 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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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 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 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 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 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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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 据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 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 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和医疗保险合同; – 给付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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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分类: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 险保险合同。
➢ 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 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 险。
✓ 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 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
➢ 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 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 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权修改变更。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通过协商订立合同。 – 3、补偿性合同:主要指财产保险。 – 4、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一定权利义务。 – 5、最大诚信合同 – 6、射幸性:就单个合同而言,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财产合同
明显,人身保险体现储蓄性。 – 7、条件性:满足合同条件后,保险人才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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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 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 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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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 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 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 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
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 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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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 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 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 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 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 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 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 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 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 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 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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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 根据风险转嫁层次划分,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 合同。
•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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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 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
– 1、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对应不要式合同 – 2、附和性合同:合同条款事先由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不接受,无
➢ 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 是风险的一次转嫁形式。
➢ 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 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再保险人,由原保 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9
六、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和 无效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分为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 险合同和无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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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和综合保 险合同
• 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及其性质可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 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
➢ 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 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
➢ 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 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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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 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 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 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 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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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 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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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 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 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பைடு நூலகம்者当约定事 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 《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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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
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 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
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 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
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 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 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保险合同; – 可撤销保险合同: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违背合同
而取消合同权利的保险合同; – 无效保险合同: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主体、内容、 代理、形式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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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 额额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