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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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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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 原因引起 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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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享受保险保障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 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 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⑴某钟表 公司楼宇结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 9800元;⑵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 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 共计金额720万元,保费为2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
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7000元赔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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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李某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一方面,李某与甲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另一方面,李某与其工作单位是劳工合同关系,其工作单
位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
不能约束李某,只能约束其工作单位。因此,李某没有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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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 第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不意味着保险合 同生效。而 保险合同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 第三,缴纳保费不一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法》 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
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
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 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
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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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 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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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年1月31日至2001年1月30日。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全
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李某家的保险 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18日至2001年3月
17日,但承保人为乙公司。2000年5月10日,李某家发生
盗窃。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 勘确定,李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
•
7000*(50000/(100000+50000))=2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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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启示
• 本案中,李某没有重复投保,但其所有的
财产却因投保人不同而产生了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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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精神病人纵火烧房案
• 2001年5月,赵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赵某
之女赵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病
休在家。某日,赵某外出,家中仅留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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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合同项下未给付的保险费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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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 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合同不能一拆为 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享受了7个多月的保障,应当缴 费。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将一份保险合 同分拆为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 • 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坏、双方协商
一人在家。赵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 烧房,致赵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 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赵某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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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这是一起被保险人围巾监护职责,致使患精神病的家庭成 员纵火焚房引起的保险责任案例。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主 要是投保人过失是否属可保危险范围和“故意行为的”认
700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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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西装共7000元。李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理 赔过程中,乙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 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
为这属于重复保险,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第二份保险合同
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提出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
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其子女或者父母继承,而彭某既
无子女又无父母,其财产只能由其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 人来继承。故此,彭某的这笔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金应
由其姐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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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案 • 李某于2000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 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
缴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给该 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
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
《家庭财产保险单》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 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缴保险费,乡负责人
成煤气泄露不慎失火之样,妄图蒙混过关,达到其罪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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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的。事发后,彭妻被公安机关逮捕。彭妻因犯谋杀罪被判 处死刑之后,彭某的姐姐从外地赶来处理彭某的后事,其 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彭某的姐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
单,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还保险储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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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公安机关的认定,做出如下结论: 彭家的保险财产损失为彭某之妻一手造成的,《保险法》 有关条款规定,保险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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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 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 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
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
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 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
意行为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列为的除外责任,保险公
司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负彭家的赔偿责任。保险 条款上规定保险储金应退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已死亡;
其妻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丧失了保险储金的
继承权,因此,彭某的保险储金不能交给被保险人的姐姐。 •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继
不提取保险储金,可自动续保。同年7月11日,彭某家突
然起火,当时由于彭某长期患病,在家休养,腿脚不便, 无法逃生,不幸被大火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
月13日中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彭某
之妻见彭某长期患病,又无医好之望,恐成为今后自己的 累赘,隧动将其杀死的念头。7月11日,彭妻将现场伪装
这是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2. 要正确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人责任的开 始,准确适用《保险法》的规范,是处理好保险合同 纠
纷案的关键。
• 3. 法院在审判保险案件时,应先适用《保险法》,没有 明文规定的才能适用《经济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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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继承案 • 某年5月4日,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 险,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为5年,如果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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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承权。《保险法》第5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彭某的财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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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
见,保险费的缴付和保险生效时间没有必然联系。但一般 保险单约定,保险单自缴费之后次日起生效,于是一般认
为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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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启示
• 本案中,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却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应从 中吸取经验教训。 • 1.只约定了保险费的缴纳,而无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
• 某年12月25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
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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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 费。直至次年7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 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
而未想到。因此,只能说赵某有过错,但绝不是“故意”。
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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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行为人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本谈不上故意或 者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 我国的保险法规和保险条例仅将故意和放任列为保险除外
附明细表上指定项目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毁坏或损毁,赔偿
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损失或损毁的实际价值,或给
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复修,或更换作为赔 偿。”但钟表公司拒绝支付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25200元。
经协商无效,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钟表公司支付保险
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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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启示
• 1. 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 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 单上签 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
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 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定。可保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事件。偶然和不
可预知,排除了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及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
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赵某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单独留在家里,将可能产生 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赵某应该想到,却因疏忽
保 险 学(第二版)
主编 魏华林 林宝清
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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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 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
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源自文库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 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
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
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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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
“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
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