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及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并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七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1:3: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4月1日
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国家三大战略、建设“三个大省”(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工程为统领,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持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组织开展专家为产业集聚区和基层服务活动,进一步做好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一)做好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 2006〕 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 2006〕 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 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 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郑州市职称晋升计生政策文件
郑州市职称晋升计生政策文件根据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将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全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文件依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政策进行备案工作。
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竞争择优的原则,预留一定数量空岗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最高控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应逐年逐步到位,原则上高级职称按专技人员总数3%(小学、幼儿园高级职称不超过1%)、中级职称按专技人员总数4%的增幅申报评审计划。
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截止到2022年6月底。
当年无相应空缺岗位的事业单位,不报备年度评审计划。
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2022年度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晋升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人社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缺岗位内依据职称聘任有关政策予以聘任。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高级%≤%33 32 30 28 28 27 32 28 25 35 32 28 28 12 1045474750505048484548484848554813141618202430172024243342小学幼儿省示范性幼儿园8454545454547 50 15 20 255403530县教研室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33 30 26 2245454545152333县属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30 27 20 13 3048454545451220304015卫生监督、疾省属10病控制、职业病防治、食品药品检验机构2317111122158454540404542402738494928435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属乡属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30 26 20 114545454013233349乡属五、工程事业单位≤%省属市属县属282520454545172535六、文化事业单位29 22 17 29 22 17 29 18 15454540454540454540152743182843203345市属县属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010育人社152号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
年度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
名册或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
2、现有专业技术人数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以内的,按实有专业技术人数计算,超过编制数的,按在编在册专业技
术人数计算;
3、“单位类型”栏目按豫人社[2010]152号文件划分的单位类别填写;“单位性质”栏目按财政拨款方式填写;
4、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设置;
5、有关项目计算办法:H=D×E; I=D×F; J= D×G; K=H-A; L=I-B; M=J-C;
6、此表正反两面打印一式3份,其中1份存主管部门、1份存用人单位、1份留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单
位。
如果我是山,就要站成一种尊严,让山花灿烂,山风拂面,让每一处角落都渗透梦语言,让我价值在太阳底下展现;如果我是水,就要流成一种磅礴,让小船远航,鱼儿欢畅,让每一股细流都一往无前,让我价值迎风吟唱。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2)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三、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四、农业事业单位
五、工程事业单位
六、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5〕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4日至10日1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
审核工作结束后,省直事业单位审核职数将于10月20日前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要求安排当地审核时间,并于9月30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备案情况将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附件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精编【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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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
行)
一、教育事业单位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二、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注: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四、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研究推广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五、文化事业单位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
九、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十、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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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职改办[2015]3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5〕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4日至10日1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豫人社〔2015〕44号)
17
40
40
市属
15
35
50
县属
10
35
55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
省属
1
14
35
50
市属
10
30
60
县属
5
30
65
十、其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5
25
42
28
市属
3
20
40
37
县属
13
40
47
乡属
5
35
60
四、农业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2
30
45
13
市属
6
26
45
23
县属
2
20
45
33
乡属
11
40
49
五、工程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省属
10
28
45
17
市属
5
25
45
25
县属
20
45
35
六、文化事业单位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
初级
≤%
副高级
≤%
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
10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问题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的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问题事业单位主题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指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省、市、县(市、区)乡(镇)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问题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可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专技〔2015〕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5〕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国家三大战略、建设“三个大省”(先进制造业大省、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现代农业大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工程为统领,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持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组织开展专家为产业集聚区和基层服务活动,进一步做好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一)做好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努力打造国内一流专家队伍。
(二)继续做好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
总结探索省科学院、农科院特聘研究员聘任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第二批河南省特聘研究员人选推荐选拔工作,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发创新领军人才。
(三)做好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选拔培养工作。
进一步规范、调整、细化评审条件、程序,适时开展第三批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选拔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积极建立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选拔制度,构建省、市、县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选拔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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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和入选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2-5%。
2、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规模审核结构比例。
3、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申报和聘任。
2
注:1、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3%。
2、护理专业正高设置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占正高比例的10%以内,三级其他医院占正高比例的5%以内。
护理专业副高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20%以内,二级医院占副高比例的10%以内。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