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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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税收工作的应用和注意事项

“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税收工作的应用和注意事项

税务筹划“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税收工作的应用和注意事项贺晴(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咸阳712038)摘要:我国内资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合作可能涉及税收,本文针对合作关系中涉及的相关税收工作做一概述,并指出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思考。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税种;应用;注意事项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对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对出口创汇的能力更加强调,对提升国际竞争实力的目标也更加明确,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外国企业进行接触合作。

这些外企现在被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居民企业,另一个是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提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两个概念,并明确了各自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2非居民企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目前,我国税法中涉及非居民企业纳税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其中以所得税最为明确和复杂,但“营改增”实施后,相关条例有所调整也需引起重视。

2.1所得税(1)纳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1章第3条中指出非居民企业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判断依旧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是否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为标准。

法规具体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给出明确的阐释,在此不再赘述。

(2)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5章中指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涉及“营改增”部分的工程、劳务收入也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7章中指出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标准,并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成为一个盲点.doc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成为一个盲点.doc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成为一个盲点
育效劳贸易的推动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教育开放最显著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因国际税源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不明确、税务管理不到位、合作办学者税法意识相对弱化等因素,致使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

中外合作办学(除法人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实质是中方学校引进国外先进的同时,国外合作办学者派遣外籍教师在华提供教育劳务,由于非法人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工程都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地位,税收问题也应分而论之,一是中方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涉税收入符合免税政策;二是中方学校向国外合作办学支付款项,此为非居民税收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订。

但相关的优惠政策至今仍为空白,而合作办学的性质、内容复杂多样,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章可循,缺乏政策的标准和指引。

在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中包含了使用或有权使用设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而国内法对于非居民企业从事设计是按照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种行为,法律协定规定不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导致了局部税款流失。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05•【字号】津政发[1986]101号•【施行日期】1986.08.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8月5日津政发<1986>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合营企业。

第三条新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营业执照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并提交下列证件副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核准登记通知书;(四)经授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条合营企业如遇有迁移、转产、更改企业名称、延长合营期限、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时,应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应将生产的产品、经营方式、业务内容、销售对象、财务核算等情况,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生产新的产品,增加新的业务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申报内容逐项修改原纳税鉴定。

第七条合营企业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鉴定表,按照鉴定要求,分别不同税种按期申报纳税。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的实证调查-最新资料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的实证调查-最新资料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的实证调查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Tax Collectionin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Take Wuhan Colleges as an exampleLI Shuangshuang(Taxation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Hubei 430073)With the further opening up and continue to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education our domestic education resources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 and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showing momentum of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Wuhan universities, for example,universities have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school projects, thus forming a huge consumer market education.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and teaching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local institutions, made a lot of money income. However, has been affec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mechanisms are inadequatesources of revenue, related to tax policy is not clear,and many other factors, the tax collection became a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of tax administration "blank" zon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withholding tax on foreign SFCRS.1 选题背景1.1 国内背景(1)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迅猛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二、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二)上述第(一)项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

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税收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税收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税收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控制税收专业在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涌现出来。

这些项目不仅在学术和教育领域带来了全新的发展,也对文化交流和国际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税收专业方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样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本篇文章将详细探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税收专业领域中的深度和广度。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兴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外高等学校或教育机构共同举办的教育项目,该项目通常由中外两校设立独立课程、共同招生、共同授予学位。

这种合作模式不仅可以充分整合中外双方的教育资源,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发展空间。

在税收专业领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兴起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学习和就业机会,也为税收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注入了新的活力。

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税收专业的贡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税收专业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税收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学生的学术视野,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有机会参与国际性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国际化视野。

学生可以获得更多国际认可的学历和学位,增加就业竞争力。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为我国税收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税收专业中的贡献,我持积极的态度。

我认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评台,还可以为我国税收领域的发展注入更多新鲜血液。

通过深入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可以获得更广阔的国际化视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综合素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可以通过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推动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和发展,为税收领域的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总结回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税收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不断凸显。

它不仅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发展空间,还为税收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我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税收专业中的贡献持积极态度,我相信它将为学生和税收领域的发展带来更多有益的影响和推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论文】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论文】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不断兴起,产生了诸多涉外税务管理问题,具有专业程度高、税源隐蔽性大和办税流程复杂等特点。

本文通过分析该类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税务管理;问题;对策引言随着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随之产生了纷繁复杂的涉外税务问题。

从外籍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到非居民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从双边税收协定的解读到税法的合理应用,从税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到税源信息的有效管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涉外税务管理问题从多个方面影响着合作办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研究该类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是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顺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税务管理问题分析(一)合作费税务问题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国合作方会向中方收取一定的合作费,作为其为中方提供合作办学服务的报酬。

然而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经济业务的解读不同,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也不同,且计算复杂、专业性强,若处理不当,后续的退补税手续繁琐;若没有按时纳税,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求缴纳昂贵的滞纳金。

(二)外籍教职工税务问题外籍教职工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比重大,且人员性质复杂,其收入具有分散性与隐蔽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监管工作的开展。

由于这些外籍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税务人员需分析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鉴定他们是否应该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此外外籍人员不了解中国税法及办税流程,在免税备案及付汇税务证明环节无从下手,若得不到税务人员的帮助与支持,会影响工作积极性与教学质量。

(三)涉外税务人员专业技能问题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会直接影响到中外合作办学涉外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如果税务人员认为免税不需要备案,即逃避了税务机关对税收的监管;如果他们不懂税收法律与政策,就不能正确分析合作办学协议中经济业务对应的税目及税率;如果他们无法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就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方案。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详细描述
国际税收争议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权益,需要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例如,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多 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税收处理,从而引发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各国政府在国际 税收协定框架下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跨境资本流动与税收政策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技术进步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
技术进步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 的挑战。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企业 能够更隐蔽地进行避税,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的运用,提高税收监管能力。
数据共享与透明度
技术进步也提供了数据共享和透明度的可能 ,有助于打击避税行为和维护税收公平。各 国应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申报内容
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情况。
征收管理
征收方式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采 取源泉扣缴、自行申报等方式进 行征收管理。
征收标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型和来 源,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征收所得税。
征收程序
规定征收管理的程序,包括审核 、征收、结算等步骤,确保非居 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 但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居民个人的所得,而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针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 种,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呈加速发展势头,但其中所涉及的境外教育机构非居民税收问题却一直是税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以四方分局对辖区两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为例,通过对合作办学类型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辨析合作办学各项收入情况,进而明确征管的依据和方式,并针对目前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案头分析,发现问题2009年,四方分局在对辖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青岛理工大学登记的30多名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申报均为零。

经约谈了解,该大学所聘用的外籍教师有些已经超过了协定所规定的有关“教师”条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期限。

在按规定进行补缴税款及处罚的基础上,分局进一步了解到,这些外籍人员隶属于青岛理工大学国际学院,大部分是由韩国光云大学派遣而来,一部分由英国和瑞士的大学派遣,还有一部分是自行招聘。

原因是青岛理工大学和这些国家有合作项目,即中外合作办学。

由于在日常税收监管中除个人所得税外,对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基本处于“空白”地带,对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税收征管属于真空。

为做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税法尊严,分局及时将这一问题上报市局国际处,并在市局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以税收情报交换为桥梁,以外籍个人‘一人一档’、以开具售付汇完税证明为基础,以纳税约谈为重点,以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为辅助,多措并举、内外联动”的全方位税收征管机制。

以此为契机,对辖区两所高校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二、加强调研,分析问题中外合作办学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定难度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要做好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首先要全面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以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分析根据《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主要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有关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现提供给企业查阅:2、3、;有需要者可在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的税务管理问题研究标题一:外国学生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缴纳税收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越来越受到各地学生的欢迎。

在这些机构中,外国学生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在此过程中,税务管理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针对外国学生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缴纳税收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外籍教师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但对于外籍学生,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我国的国情,建议针对外籍学生的税收政策应该细化。

其次,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外籍学生,建议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缴纳。

但是,对于居住时间不足183天的外籍学生,则应根据所在国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纳。

此外,应该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外籍学生之间的税务数据交换机制,以确保税收透明度和公平性。

另外,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也非常重要。

建议政府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加强税务知识宣传,使外籍学生了解自己应当缴纳的税种和税率,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外籍学生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缴纳税收的适用问题,需要多方面的考虑。

政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外籍学生都应当积极参与,以建立透明、公平的税收体系。

标题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请外籍教师的税务管理问题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不断发展,聘请外籍教师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

然而,对于聘请外籍教师所涉及的税务管理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请外籍教师的税务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聘请外籍教师需要办理合法的工作签证,属于我国境外人员的缴纳所得税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外籍教师。

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该为外籍教师建立个人所得税帐户,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

其次,外籍教师的纳税方式需要根据个人情况来确定。

如果外籍教师在我国境内的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则需要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缴纳。

但如果在我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足183天,则可以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或自然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缴纳。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税政策分析及征管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税政策分析及征管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税政策分析及征管建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合作办学对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加快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培养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因为对合作办学项目的涉税政策理解适用上存在偏差,或管理上的疏漏,导致合作办学项目税收流失。

因此,在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出加速发展势头之时,无论从税收收入、还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角度来看,如何规范和强化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税收征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拟对办学项目中外方涉税政策进行分析,以期对税收征管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税特征分析从税收角度来看,合作办学项目具有如下特征:(一)办学项目一般不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不构成独立纳税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办学项目仅作为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一般不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

中外双方均以独立协约方行使各自的职责,都不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合作关系是松散的,可以认为,这样的合作项目不能构成独立的纳税主体。

因此,税收征管中可行的方法是将中外双方提供的教学劳务区分开来,分别适用税收政策。

(二)办学项目大多具有事实上的盈利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但现实中不少办学项目对所收学费合作双方采取分成方式进行分配,成为事实上的盈利性商业活动,因此,不能简单把合作办学项目当作一个公益性事业看待而免除税收。

(三)办学项目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并存。

大部分合作项目,中方能为合作项目毕业生提供学历教育毕业证书,而外方有的能够提供我国承认的学历证书学历教育,而大多数却仅能提供的是类似于国际班结业证书等非学历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成为一个盲点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成为一个盲点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成为一个盲点育服务贸易的推动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我国教育开放最显著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因国际税源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不明确、税务管理不到位、合作办学者税法意识相对弱化等因素,致使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实质模糊。

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多种多样,设立机构属性也略有不同,但全市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国合作办学者取得收入的方式却大致相同。

首先,都是由中方学校负责招生,收取学费后以中方学校出具普通收据,而后在将学费按既定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外合作办学者完成付汇。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也是双方都有参与。

表面看来,在校学生支付给了双方学费,且为学历教育,应该符合免税政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中外合作办学(除法人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法律实质是中方学校引进国外先进的同时,国外合作办学者派遣外籍教师在华提供教育劳务,由于非法人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地位,税收问题也应分而论之,一是中方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涉税收入符合免税政策;二是中方学校向国外合作办学支付款项,此为非居民税收相关问题。

(二)合作办学双方税收法律意识薄弱。

承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各大专院校均是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编制,从事学历教育,符合非盈利机构范畴,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本免征,部分学校教职员工的薪金也是有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个人所得税也一并有其代缴,此类单位涉税事项发生频率相对较少,同时税务机关管理视野也很少关注于此。

在税务人员走进校门,与财务人员交谈初期,“学历教育免税”成为对方的普遍认知,对我国税法更深入的了解显然不够,对国际税务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税法赋予合作办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基本不被了解。

(四)外籍教师真实收入难确定。

一是大多数外籍教师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

据调查,80%的人员申报收入均不超过4800元。

二是个别外籍教师有兼职行为,他们仅对本校取得的收入申报,而对在其他单位取得的讲学费、加班费等工资表外收入不申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研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研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研究越来越深入。

本文将探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管理问题,阐述其重要性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单位。

税收政策是影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税收政策方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进口关税优惠、营业税优惠等多项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吸引外资、扩大企业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是中外合作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合作企业涉及多个方面,管理问题也随之产生。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管理问题。

1.文化差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往往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这造成的文化差异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层需要了解合作方的文化背景,并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提高双方的文化认知和理解。

2.人才流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于涉及不同的企业,人才流动问题也是其重要的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人才流动,必须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人才流动制度,保证人才的合理流动,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保障。

3.法律法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涉及多个法律法规,这也是其管理的一大难点。

企业应该建立法律咨询机构,及时获得最新的法规信息,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税收政策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税收政策和管理越来越规范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非居民税收管理基础
竺继荣
2011.9.6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二、源泉扣缴的管理 三、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 四、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五、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依据 1、国内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 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征 管法》等。 2、国际法:税收协定(96个协定、2个安 排》 3、国际惯例:OECD和联合国协定范本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2、非居民投资所得管理。主要是针对非 居民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 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该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行使税收管辖权。 具体来讲,主要是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获得的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概述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要素 1、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征税对象:跨境收益。 3、税率:有机构场所的企业25% 无机构场所 的企业20%(现减半征税10%)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四)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流程
识别非居民企业 明确所得性质
判定所得来源地 确认税基、适用税率
申报或扣缴 运用协定
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 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 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税收管理的调查与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税收管理的调查与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税收管理的调查与建议[摘要]随着教育全球化的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在我国高校中得到了蓬勃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的有效管理对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基于对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的管理现状调查,结合山东某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而提出了加强源头监管、建立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机制、合理配置专业团队资源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税收管理;对策建议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法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定义,解决了跨国经营所得的双重征税问题,也保护了来源地国的税收利益。

不断加强对常设机构管理的探索,寻求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对维护我国税收征管权、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蓬勃发展,向境外办学者支付的费用规模也在迅速增加,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22年5月,山东省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4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21个,总量居全国第2位。

常设机构管理的风险逐渐凸显,为减少税款流失,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管理的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路径、风险和问题进行分析,以山东某高校的合作办学模式作为研究案例,分析中外合作办学常设机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思考改善对策。

一、常设机构的基本概念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常设机构标准作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为居住国和来源国在跨国营业利润上的征税权益划分提供了依据。

我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主要依据常设机构标准划分税收管辖权。

(一)常设机构的定义及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中新协定”)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要求营业场所实质存在,并在通常情况下具备固定性、持续性、经营性三个特征,并对上述常设机构的定义适用性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对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一、相关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03号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本办法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管理亟待加强

Some Thoughts on Strengthening Non-resident Tax Administration concerning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出版物刊名: 国际税收
页码: 50-5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1期
主题词: 中外合作办学 非居民 税收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沈阳市国税局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基础,通过对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类型的分析,结合中外办学非居民企业征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建议,力图为加强和改进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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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呈加速发展势头,但其中所涉及的境外教育机构非居民税收问题却一直是税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以四方分局对辖区两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为例,通过对合作办学类型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辨析合作办学各项收入情况,进而明确征管的依据和方式,并针对目前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案头分析,发现问题2009年,四方分局在对辖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青岛理工大学登记的30多名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申报均为零。

经约谈了解,该大学所聘用的外籍教师有些已经超过了协定所规定的有关“教师”条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期限。

在按规定进行补缴税款及处罚的基础上,分局进一步了解到,这些外籍人员隶属于青岛理工大学国际学院,大部分是由韩国光云大学派遣而来,一部分由英国和瑞士的大学派遣,还有一部分是自行招聘。

原因是青岛理工大学和这些国家有合作项目,即中外合作办学。

由于在日常税收监管中除个人所得税外,对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基本处于“空白”地带,对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税收征管属于真空。

为做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税法尊严,分局及时将这一问题上报市局国际处,并在市局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以税收情报交换为桥梁,以外籍个人‘一人一档’、以开具售付汇完税证明为基础,以纳税约谈为重点,以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为辅助,多措并举、内外联动”的全方位税收征管机制。

以此为契机,对辖区两所高校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二、加强调研,分析问题中外合作办学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定难度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要做好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首先要全面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以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分析根据《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主要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在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报方面,《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在管理和回报方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举办合作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负责管理,不设立单独的机构。

《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双方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但同时并未限制外方直接收取如注册费、教材费、劳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作为回报。

(二)辖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情况目前,四方分局所辖两所高校的合作办学形式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外方合作方涉及韩国、英国、德国、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家,有公立大学也有私立大学,学历教育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课程涉及建筑设计、机械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自动化等。

其中,青岛理工大学设有中韩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中英、中瑞合作办学项目。

青岛科技大学设有中德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青岛科技大学和德国帕德博恩大学共同组建实施本科学历教育。

此外,青岛科技大学还有中韩、中美、中加、中法等合作办学项目11个,其中学历教育项目6个,非学历教育项目5个。

(三)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1、税务机关获取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渠道狭窄,不能有效监管税源。

中方合作办学学校都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而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基本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从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导致这部分税源游离在税务机关管理之外。

但如果不主动去查找相关信息,税源很难被发现并纳入监管。

2、现有政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订。

但相关的优惠政策至今仍为空白,而合作办学的性质、内容复杂多样,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章可循,缺乏政策的规范和指引。

3、合作办学的双方税收意识淡薄,不能就国际税源自觉申报纳税。

外方合作者利用政策的空档,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经常注明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关税收由中方负担,而中方合作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在发生国际税收时,不知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外籍教师收入难以监控。

一是大多数外籍教师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

据调查,80%的人员申报收入均不超过4800元。

二是个别外籍教师有兼职行为,他们仅对本校取得的收入申报,而对在其他单位取得的讲学费、加班费等工资表外收入不申报。

三是聘任学校在支付工资后,还为其负担个人住房租金、水、电等费用,从而以实报实销形式隐藏了收入。

四是聘任外籍教师的院校大多不愿为外教扣缴税款。

三、理清政策,解决问题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有机构和项目;办学类型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单文凭与双文凭、计划内招生与计划外招生等;外方合作者取得的收入有结余分配、教学费(包括教材费、教案费、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外籍教师工资薪金、住宿费、差旅费等)、注册费等。

只有合理的进行界定,才能更好地对中外合作办学收入进行征管。

因此,通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辨析境外教育机构取得收入的性质,进而明确征税的依据和方式是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征管的重点。

(一)政策界定1、模式界定(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所以实际上已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居民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694号)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外国教育机构,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会达到和超过5年。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外合作学项目已构成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类型界定:(1)学历教育和计划内招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对取得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收入按规定征税。

(2)非学历教育和计划外招生:对取得的所有收入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收入界定:(1)结余分配:办学结余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这部分结余实际应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利润,外方取得的结余分配实际应为投资办学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教学费:A、教材费和教案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适用范围、方式、期限和保密等限制性条款的,应认定为外方提供教材版权性质的专有技术,按外方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否则按提供劳务所得征收;B、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对外国教育机构在教学收入以外另行收取的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税法规定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C、外籍教师工资薪酬:a、独立个人劳务:一是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并且符合协定中“教师”条款的外籍教师取得的教学收入,应就其取得的教学收入在协定规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来自非税收协定国或来自协定国却不符合“教师”条款规定的外籍教师取得的教学收入,应根据税法有关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范围。

b、非独立个人劳务:除按“独立个人劳务”相关规定对其个人劳务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外,对派驻其来华工作的非居民企业也要按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征管措施针对问题实际,四方分局积极探索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日常税收管理。

2009年,成功扣缴入库首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非居民税收21万元;截止2011年5月,共入库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54万元。

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征管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辅导。

成立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工作小组,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整理下发,要求受理干部熟悉了解申请开具税务证明的要求和程序,并指派专人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同时,注重政策的宣传辅导。

运用资料汇编、下户辅导等形式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和熟悉非居民税收的基本常识和政策规定,提高中方合作办学者依法履行国际税源扣缴义务的意识,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2、加强信息交换,强化源泉扣缴。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控管,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监管税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管理,四方分局通过报纸、电视、学校网站等新闻传媒实时关注合作办学进展情况,并主动与工商、教委、外管局、国税、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加强与以上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中外合作办学名单,从中方合作者入手,尽早将其纳入征收管理范围,强化源泉扣缴管理。

3、注重多方联动,健全征管体系。

一是着力抓好对合作办学单位的税务登记管理,做到依法监管。

二是切实加强与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各办学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尤其是涉及税收的收费情况、收入情况及支付个人工资酬金的情况,及时给予纳税指导。

三是加强售付汇管理,堵住税款向境外流失的渠道。

积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争取其支持与配合,从而掌握反避税的主动权。

同时,要求中方合作者向境外付汇时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对控制纳税人逃离税务机关监控视线,未履行纳税义务就向境外付汇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防控作用。

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征管的建议(一)建立税源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在国际税源监控管理中,税务机关长期以来把出具的售付汇税收证明作为监控税源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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