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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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呈加速发展势头,但其中所涉及的境外教育机构非居民税收问题却一直是税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以四方分局对辖区两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为例,通过对合作办学类型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辨析合作办学各项收入情况,进而明确征管的依据和方式,并针对目前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案头分析,发现问题
2009年,四方分局在对辖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青岛理工大学登记的30多名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申报均为零。经约谈了解,该大学所聘用的外籍教师有些已经超过了协定所规定的有关“教师”条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在按规定进行补缴税款及处罚的基础上,分局进一步了解到,这些外籍人员隶属于青岛理工大学国际学院,大部分是由韩国光云大学派遣而来,一部分由英国和瑞士的大学派遣,还有一部分是自行招聘。原因是青岛理工大学和这些国家有合作项目,即中外合作办学。
由于在日常税收监管中除个人所得税外,对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基本处于“空白”地带,对中外合作办学相关
的税收征管属于真空。为做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税法尊严,分局及时将这一问题上报市局国际处,并在市局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以税收情报交换为桥梁,以外籍个人‘一人一档’、以开具售付汇完税证明为基础,以纳税约谈为重点,以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为辅助,多措并举、内外联动”的全方位税收征管机制。以此为契机,对辖区两所高校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二、加强调研,分析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定难度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要做好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首先要全面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以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分析
根据《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主要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报方面,《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要求从办
学结余中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在管理和回报方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举办合作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负责管理,不设立单独的机构。《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双方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但同时并未限制外方直接收取如注册费、教材费、劳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作为回报。
(二)辖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情况
目前,四方分局所辖两所高校的合作办学形式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外方合作方涉及韩国、英国、德国、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家,有公立大学也有私立大学,学历教育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课程涉及建筑设计、机械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自动化等。其中,青岛理工大学设有中韩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中英、中瑞合作办学项目。青岛科技大学设有中德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青岛科技大学和德国帕德博恩大学共同组建实施本科学历教育。此外,青岛科技大学还有中韩、中美、中加、中法等合作办学项目11个,其中学历教育项目6个,非学历教育项目5个。
(三)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机关获取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渠道狭窄,不能有效监管税源。中方合作办学学校都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而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基本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从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导致这部分税源游离在税务机关管理之外。但如果不主动去查找相关信息,税源很难被发现并纳入监管。
2、现有政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订。但相关的优惠政策至今仍为空白,而合作办学的性质、内容复杂多样,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章可循,缺乏政策的规范和指引。
3、合作办学的双方税收意识淡薄,不能就国际税源自觉申报纳税。外方合作者利用政策的空档,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经常注明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关税收由中方负担,而中方合作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在发生国际税收时,不知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外籍教师收入难以监控。一是大多数外籍教师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据调查,80%的人员申报收入均不超过4800元。二是个别外籍教师有兼职行为,他们仅对本校取得的收入申报,而对在其他单位取得的讲学费、加班费等工资表外收入不申报。三是聘任学校在支付工资后,还为其负担个人住房租金、水、电等费用,从而以实报实销形式隐藏了收入。四是聘任外籍教师的院校大多不愿为外教扣缴税款。
三、理清政策,解决问题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有机构和项目;办学类型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单文凭与双文凭、计划内招生与计划外招生等;外方合作者取得的收入有结余分配、教学费(包括教材费、教案费、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外籍教师工资薪金、住宿费、差旅费等)、注册费等。只有合理的进行界定,才能更好地对中外合作办学收入进行征管。因此,通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辨析境外教育机构取得收入的性质,进而明确征税的依据和方式是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征管的重点。
(一)政策界定
1、模式界定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