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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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川卫办发[2011]76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7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

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

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

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

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2021年度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

2021年度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

2021年度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 113号)、《XX 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X卫药食发(201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所有药品。

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限定范围之列。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除外),各乡镇要确定一家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集中网上代购、统一货款结算。

各乡镇卫生院要统筹协调本辖区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第五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发挥中医药特色,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中成药品种。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健康服务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至少要达到本室药物品种数量和金额的70%以上。

第六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明细账目。

第七条各卫生院要对村辖区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处方点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鼓励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条村卫生健康服务室要开展全民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提高服务人口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大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

要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市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逐步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实施范围,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可以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报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__]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__]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__]31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__]1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

二、工作内容(一)实施时间及范围__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__]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各乡(镇)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__]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

卫生院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非处方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本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实施内容为:(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

国家基本药物和县补充规定的非基药及处方药品种为本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由卫生院通过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网外采购、加价销售。

(二)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

本院及所辖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相抵触。

本院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从医保(新农合)目录中选择。

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总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1-非处方药金额不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5%,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得超过25种。

(三)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配送工作。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每月分两次向卫生院报药品采购计划,然后由卫生院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定期配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盘存工作,详细登记台账。

(三)卫生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或超过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金额控制要求的村卫生室,将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与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督查体系。

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渝办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为加快推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和统一规划的地名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二)工作目标在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保证群众在村卫生室能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惠,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网底”。

(三)工作步骤1、准备阶段(2011年6月27日前):加大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库存药品进行清理、登记、备案和调价。

2、实施阶段(2011年6月27日至8月26日):所有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市级招标采购价格,新采购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市级暂未统一采购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按原渠道采购)。

各区县(自治县)确定本行政区域或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公示展板(包括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等)。

3、完善阶段(2011年8月27日开始):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各区县(自治县)分别确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其他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

银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心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新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二、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由市卫生局指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中心内所有经营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六、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心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院长对医师进行诫勉谈话;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价数据科学准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基础。

医改实施三年多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构建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章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第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与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津卫基层〔2021〕236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各涉农区卫生健康委:为深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2021年全市村卫生室要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进涉农区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

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效期管理。

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为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乡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办法》(津财社〔2019〕55号),对于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市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和1:1的比例安排市级补助资金。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每年按照上年9月底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中乡村医生人数分配。

二、支持涉农区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1号)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

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要求,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行政村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经盘点造册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2月底。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

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补偿。

一是对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20%-30%安排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绩效考核后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

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冀政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2011年2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第一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可扩展到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内容(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

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5〕198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我街道所属规划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进行零差率销售。

为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惠及辖区居民,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本街道规划设置2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轻纺和赖王两家服务站因校验暂停,暂不实施。

如重新营业,需立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加强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5〕1号)、市医改办《关于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X 医改〔2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工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奠定基础。

(一)确保服务站业务用房公有化、标准化。

各村(社区、居委)要进一步加大对服务站的投入,确保服务站业务用房实现公有化、标准化,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同时为服务站解决水电费用,保证服务站正常运行。

(二)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加强工作人员准入制度,从事基本医疗的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其中新进入服务站工作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或以上的执业资格。

原则上服务站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如因工作需要,根据健康状况,经本人申请、所在村(社区、居委)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经街道办事处备案,可以继续留用,留用协议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各村(社区、居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卫生员,专职做好除基本医疗以外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公共卫生员以具有医学类学历背景为优先,不具备者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相应培训,各方面知识和技能达到要求方能从事。

公共卫生员队伍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包括培训、绩效考核、报酬发放等。

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汝城县热水镇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做好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工作,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稳步全面实施。

真正为群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稳步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做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三)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全县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调动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全镇所有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具备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并自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全省统一招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任务(一)明确村卫生室职能定位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为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在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协助做好预防接种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宣教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村卫生室基药制度

村卫生室基药制度

村卫生室基药制度村卫生室基药制度村卫生室实施基药(一)实施时间及范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范围为乡镇所有规划内村集体办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规划1家村卫生室。

对一村多室的情况,原则上由乡镇和村委会选择确定一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每个行政村有一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二年达到行政村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定点范围。

第一批次:翁方村卫生室、芦山寺社区卫生服务站(已实施)、河姆渡村卫生室、东澄村卫生室、车厩村卫生室、五联村卫生室等6个。

第二批次:江中村卫生室(新建)、小径浦村卫生室(新建)、罗江村卫生室(新建)等3个。

(二)实施内容1.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对原已经采购的药品使用期为3个月,过期不得再使用。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镇卫生院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配送。

2.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常用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村卫生室限期内使用的库存药品如为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药品必须按中标价销售。

中药饮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

同时,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

3.村卫生室实行镇村一体化卫生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日常事务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的村委会管理为主,其业务管理以市卫生局指导下的镇卫生院管理为主。

村卫生室必须与镇卫生院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重点推进以“法人、财务独立,机构统一规划设置、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业务统一考核管理、财务统一建帐核算、药械统一采购配送、信息统一交换利用”为主要形式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镇卫生院和规划内村卫生室之间的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双向联动,推动镇村卫生服务协同发展。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9月24日财社〔201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关于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关于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关于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xx卫办药政字[2014]1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掌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情况、实施成效,建立科学的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分配考核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x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xx卫药政发[2012]1号),现就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监测评价范围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二、监测评价内容监测内容分为一般监测评价指标和重点监测评价指标。

(一)一般监测指标:一般监测指标主要为行政村人口数量、村卫生室数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数量、乡村医生数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医生数量等5个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主要评价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的覆盖程度、各行政村村卫生室设置及乡村医生的配备情况。

(二)重点监测指标:重点监测指标包括药品配备品种数、药品代购数量、省县专项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诊疗人次、均次费用等9个指标(详见附件3、附件4),主要评价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医疗服务情况及患者就医经济负担情况。

三、监测数据上报监测数据收集实行季度人工收集上报和信息系统采集数据两种方式(一)人工收集上报数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前,实行人工收集上报。

1、一般监测评价报表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基础数据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按照附件1格式填报本乡镇的数据并报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全县各乡镇数据,以附件1格式报设区市卫生局(汇总表要保留各乡镇、行政村基础数据),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后按照附件2格式汇总,连同各县市区填报的附件1一并上报,首次报送时间为20XX年12月30日,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报送。

2、重点监测报表为季度报送,各乡镇填报附件3中本乡镇村卫生室的汇总数据,并报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按照附件3格式上报设区市卫生局,设区市卫生局按照附件4审核汇总,并连同县市区报送的附件3上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由设区市卫生局将上一季度监测数据报送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各地上报数据要经过审核分析、科室会审,确保数据准确。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近年来,中国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卫生资源仍然相对有限。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村卫生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为保障农村地区药物供应稳定性、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基本药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基本药物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可靠,使广大农村居民能够安全、及时、有效地获得必需的药物。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药物需求,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义在于:1. 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能力。

通过明确基本药物的种类和范围,农村居民可以在保障药物质量的前提下,获得必需的基本药物,满足基本的诊疗需求。

2. 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

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了基层医疗服务的基本药物供应模式,推动了基层药店、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农村居民更加方便地获得基本药物,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医疗服务差距,提高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率。

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举措村卫生室是农村地区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对于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可以采取的具体举措:1. 制定基本药物目录。

村卫生室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农村居民的需求和村内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质量。

2. 健全药物采购制度。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制度,确保药物的采购渠道合法、透明,价格合理,防止药物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3. 加强药物储存和管理。

村卫生室应建立合理的药物储存设施,做好药物管理工作,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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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05/14) 川卫办发〔2011〕29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从2011年6月30日起,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
2010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出台,大力推进了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药品价格和门诊住院药品费用不同程度下降,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实惠。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了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我省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从2011年6月30日起,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同步建立乡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机制与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2011年实施步骤。

全省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度工作分三步推进。

一是动员准备阶段。

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实施推进阶段。

2011年6月30日起,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文件,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

三是检查评估阶段。

2011年12月,对各地政策出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药品零差率销售、多渠道补偿、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综合各地实际,因地
制宜,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实现以乡带村,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的提高。

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

同时重点做好政府投入、资金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真正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二)规范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按照有利于整合资源、完善服务功能、科学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辖区内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以中心为枢纽,站为网底的管理模式,规范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分配等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补助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确保任务落实,确保群众受益。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自2011年6月30日起,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全省统一定价。

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对原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及时盘点,2011年7月31日前过渡使用并执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采购价、原零售价和现零售价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

各地可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用药量等因素,在保证用药不断档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个别村卫生室的采购周期。

村卫生室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采购基本药物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2010〕747号)规定执行,统一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

落实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四)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促进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精
神,建立稳定的补偿机制。

经费补偿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解决:一是村卫生室的补助。

省财政厅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高海拔地区继续执行1万元标准)。

二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

完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能够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尽可能安排给村卫生室,并与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挂钩。

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部分补助资金。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70%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拨付,其余30%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半年拨付一次。

四、有关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等多项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上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缜密部署、统筹安排,以坚决的态度、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完成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保障,落实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各地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基层卫生队伍。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督导,齐抓共管。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

各地、各级医改实施部门要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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