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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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划分及标志 (1)5 总则 (2)6 星级划分 (2)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标准以国家旅游局《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为依据,并参考了GB/T 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相关评定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西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建刚、余小军、马融、李肇荣、胡志勇、钟泓、谢雨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村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B/T 10001 酒店(饭店)服务规范SB/T 10002 酒店(饭店)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西乡村旅游区的服务质量,提升游客体验,根据国家旅游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广西乡村旅游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评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评定评分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乡村旅游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评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综合评价,注重实效。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评定内容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与景观质量。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安全管理。

环境卫生与维护。

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评定标准环境与景观质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展示。

旅游服务设施:游客中心、停车场、标识系统等。

旅游服务质量:服务人员素质、服务流程、游客满意度等。

旅游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等。

环境卫生与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垃圾处理等。

可持续发展能力: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社区参与等。

第三章评定方法与程序第六条评定方法采用量化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乡村旅游区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评定程序自评:乡村旅游区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自评。

初审:由地方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现场评定: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和打分。

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公示: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章评分细则第八条环境与景观质量评分(满分100分)自然景观保护(30分)人文景观展示(30分)景观特色与吸引力(40分)第九条旅游服务设施评分(满分100分)游客中心功能与服务(25分)停车场规模与管理(15分)标识系统完善性(20分)公共休息区域(10分)旅游信息服务(30分)第十条旅游服务质量评分(满分100分)服务人员素质(30分)服务流程规范性(20分)游客满意度调查(30分)投诉处理机制(20分)第十一条旅游安全管理评分(满分100分)安全设施完备性(30分)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30分)安全教育培训(20分)安全事故记录(20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与维护评分(满分100分)环境卫生状况(30分)绿化美化程度(20分)垃圾处理与回收(20分)公共设施维护(30分)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能力评分(满分100分)资源利用效率(25分)生态环境保护(25分)社区参与度(25分)创新与发展(25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评定周期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广西乡村旅游区评定标准

广西乡村旅游区评定标准

广西乡村旅游区评定标准
一、前言
广西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

为了规范广西乡村旅游区的管理和服务,提升乡村旅游区的整体品质,特制定本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的乡村旅游区,旨在从环境质量、设施与服务、乡村特色、旅游管理、游客体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定标准
1. 环境质量
自然环境:乡村旅游区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包括山水景观、植被覆盖等,无严重环境污染。

卫生条件:旅游区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等现象。

生态保护:旅游区应重视生态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2. 设施与服务
基础设施:旅游区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

住宿设施:提供不同档次的住宿设施,满足游客需求。

住宿设施应干净整洁,设施齐全。

餐饮服务:提供当地特色美食,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导游服务:配备合格的导游人员,为游客提供专业、友好的导游服务。

3. 乡村特色
乡土文化:乡村旅游区应充分展现当地的乡土文化,包括民俗、传统手工艺等。

乡村景观:保持和塑造具有特色的乡村景观,如古建筑、田野风光等。

特色活动:组织具有乡村特色的活动,增强游客的参与感和体验感。

4. 旅游管理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营销策略: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提高乡村旅游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投诉处理: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

5. 游客体验
游客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游客对乡村旅游区的满意度,以此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国家旅游局]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旅游公司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 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 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

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评定办法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标准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是指具有独特民族风情、自然风光和历史文化底蕴的乡村地区,以其独特的景观特色吸引游客,并在旅游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开发这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制定一份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一、自然风光1.地理位置: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或位于名山大川之间、或靠近河流湖泊,或依山傍水等,能够提供独特的自然景观。

2.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雄伟的山脉、清澈的河流和湖泊、茂密的森林和植被,以及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3.自然景观: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如奇特的岩石地貌、秀丽的峡谷和峡谷、多样的植被、原始森林等。

二、历史文化1.历史底蕴: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有明显的历史特色和人文影响。

2.传统文化:保有独特而丰富的传统村落文化、传统手工艺、传统习俗和节日等,能够展示当地特色。

3.文物遗址:有保护完好的古建筑、文物和古代遗址等,能够为游客提供历史和文化探索的机会。

三、民族风情1.特色民居:拥有具有独特装饰风格和建筑特色的村落民居,能够展示当地的民族风情。

2.民俗活动:保留独特而丰富的民族节日、民俗表演、传统婚礼等民俗活动,让游客深入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

3.民族手工艺:传承特色的民族手工艺,如染织、木雕、陶瓷等,能够让游客亲身体验和学习。

四、旅游设施1.交通便利:交通便利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具有优质交通设施并且与周边城市联系紧密。

2.住宿配套:提供充足且具有特色的住宿设施,如酒店、农家乐等,能够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3.休闲娱乐:提供丰富多样的休闲娱乐项目,如户外运动、越野车、温泉等,能够为游客提供更多的休闲选择。

五、保护措施1.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开发区域和保护区域,保护特色景观不受破坏。

2.环境整治:加强环境整治,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提升游客体验。

3.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7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在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网络旅游、旅游消费中先行赔付行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进行规范。

规范网络旅游依法公开信息据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介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促进了产业的发展,顺应了"智慧旅游"时代的发展趋势。

但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消费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

规范先行赔付行为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责任先行赔付的规定是旅游条例审议时备受关注的话题。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要求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表示,条例草案原本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既加重了旅行社义务,也不符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经营者恶意欺骗旅游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只应该承担协助索赔责任。

规范高风险旅游项目完善紧急救援体系当前,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而监管职责没有明确,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tandard of rating for quality of tourist attractions2004-10-28 发布 2005-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 B T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 t a n d a r d o f r a t i n g f o r q u a l i t y o f t o u r i s t a t t r a c t i o n s 2004-10-28发布200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最新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最新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1说明:1.本细则共计 1100 分,分为必备项、星级划分项和加分项和三大部份,各部份分值为:必备项含 5 大项,共 200 分,星级划分项含 14 大项,共 800 分,加分项含 3 大项共 100 分。

2.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需达到 900 分,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需达到800 分,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需达到700 分,二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需达到 600 分,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点)需达到 500 分。

3.分档次计分的小项只选择其中一档计分,不得将各档累加。

不分档次的小项,如只达到部份要求可计该小项的部份分值;各小项分数之和为分项分。

各分项计分相加得到大项得分。

必备项评分表旅游设施基础设施齐备,通水通电,设备安全有效。

旅游接待设施功能基本完善,基本满足游客需求 旅游服务提供咨询和投诉等基本服务,所有收费项目明码标价。

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旅游安全配备充足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 更新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操作规程,并严格执 行接待设施应有消防证,消防设施齐全且位置合理1.11.22.12.22.33.13.23.315 1510 10 101010103.44.1 4.2 4.3 4.4 4.5 4.65.1 5.2 5.3 5.4 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环境卫生乡村旅游区有保洁制度和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有专人负责执行,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乡村旅游区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周边环境协调,无污染单位和污染源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造物基本得到保护。

所有经营餐饮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垃圾箱布局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求旅游厕所清洁,无异味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待人礼貌安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技能证书上岗咨询服务人员、导游或者讲解员应能用普通话为游客服务餐饮服务人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并持健康证上岗。

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管理,提高旅游景区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评定》(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节定义第三条本标准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旅游景区:指具有较高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或者全国重点保护文物景观,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具有旅游利用价值,能够接待一定数量的游客并提供必要服务的场所。

2. 景区区域:指旅游景区内的一定范围,并由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组成。

3. 游客:指到旅游景区参观、游览、娱乐等活动的人。

第二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第四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AAAAA级景区:具有很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价值,设施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安全管理到位,管理水平达到国家领先水平。

2. AAAA级景区:具有较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价值,设施设备比较先进,服务质量良好,安全管理较为完善。

3. AAA级景区:具有一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价值,设施设备较为完善,服务质量一般,安全管理基本到位。

4. AA级景区:具有一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价值,设施设备一般,服务质量较差,安全管理较差。

5. A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价值相对较低,设施设备简陋,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不完善。

第五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评定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公认,遵循科学性、公益性、合法性的原则。

2. 评定工作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重视旅游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价值,注重设施设备的完善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要关注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3. 评定工作应统一标准,确保评定结果具有可比性,避免地区之间评定结果的差异。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I
DB45/ T900—2013
前 言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45/T 563-2008《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本 标准与DB45/T 563-200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和术语与定义,使标准针对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增加乡村旅游区基本要求,明确评定乡村旅游区的前提性条件; ——对各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并将重复的划分条 件归类,使标准条理更为清晰; ——增设市场吸引力分级与评定项,对乡村旅游区的发展规模做出有效界定,使乡村旅游区概念更 为清晰。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军、余小军、吴玉国、滕健、方镇强、廖燕玲、陆红光、余富华、王东兰、 黄巍、王永辉。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5/T 563-200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乡村旅游是依托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以独特的农业生产形态、社会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传统的乡 村文化,优美的田园风光和乡村聚落景观等为主要旅游吸引物,进行观光、游览、学习、体验、娱乐、 餐饮、购物、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区 Rural Tourist Attraction
5.6 环境卫生
5.6.1 5.6.2 5.6.3 5.6.4 证。 5.6.5 5.6.6
乡村旅游区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周边环境协调,无污染单位和污染源。 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基本得到保护。 建立环境保洁制度和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有专人负责执行,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乡村旅游区的餐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获得食品卫生许可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5年修订)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5年修订)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28•【文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4年1月28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旅游景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旅游景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旅游景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一般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以确保旅游景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具体的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常见的标准:
1. 自然环境:包括景区的地理位置、地貌特点、自然景观条件等。

评定时会考虑景区所处的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级等因素。

2. 人文景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

评定时会考虑景区内的文化景点数量、历史底蕴、人文资源等因素。

3. 设施设备:包括景区内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评定时会考虑景区内的酒店星级、交通状况、购物商场质量等因素。

4. 游客接待能力:包括景区的游客接待设施、游客服务水平等。

评定时会考虑景区的游客接待中心、导游人员数量和质量、一日游保障等因素。

5. 管理水平:包括景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评定时会考虑景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环境保护工作等因素。

以上只是一般常见的景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具体情况会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有所不同。

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标准

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标准

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质量:乡村旅游区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包括山水景观
和植被覆盖等,并且无严重的环境污染。

空气质量需要达到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

此外,旅游区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等现象。

2.设施与服务:旅游区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
供电、通讯等。

同时,需要提供不同档次的住宿设施,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在购物方面,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且无欺诈、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3.旅游项目与活动:乡村旅游区应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项目和活
动,以吸引和满足游客的需求。

这些项目和活动应具有乡村特色,能够展示乡村的文化和风貌。

4.经营管理:旅游区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能够
保证旅游区的正常运营和游客的权益。

同时,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市场吸引力: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应具有较高的市场吸引力和知
名度,能够吸引大量的游客前来游览。

年接待旅游者需达到30万人次以上。

6.综合评分:根据旅游区的各项软硬件水平进行评分,五星级乡
村旅游区需达到900分以上。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市旅发委实行属地管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主要负责督查所辖县区内重大旅游行政管理行为、对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旅游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日常旅游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全市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此段建议改为:本制度所称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指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旅发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旅游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五)市旅发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行为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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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特色旅游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说明:
1.获评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最低分应达到900分;
2.游客满意率在初审、验收时才进行,游客满意率不达
95%以上的一票否决;
3.如发生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的一票否决;
4.“特色旅游产品”指的是吸引游客来旅游的特色景区
景点及旅游线路。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试行)》说明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区建设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市、区)。

县域旅游业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确定的20个首批创建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我区各具特色的重点旅游县。

开展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是广西旅游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推动创建工作沿着明确的目标深入健康发展,自治区旅游局根据多年来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广西优秀旅游县、旅游标准化示县的工作实践,在认真研究并借鉴以往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简称“标准”)。

本《标准》按照特色旅游名县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当前旅游发展形势的现实要求,从特色旅游名县的特色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特色旅游品牌打造、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环境、旅游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教育培训、旅游文化娱乐、旅游宣传营销、旅游住宿设施、乡村旅游发展、旅游餐饮与购物、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产业规
模、旅游经济发展水平等16个方面,对特色旅游名县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作出了详细的量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深入开展创建工作,是全区旅游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更是20个创建县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

第一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也将在2014年底评定产生。

因此,在编制说明中,特别明确注意把握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设区市、各责任单位特别是20个创建县要端正对创建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突出特色、不断增强吸引力”,“努力提高旅游效益和旅游产业素质”、“不做表面文章、注重实绩实效”等指导思想,克服重名轻实、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等不良倾向,使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下去,促进旅游工作基础和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不断提高,从而为全区旅游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产生,按照“创建——自检——申报——初审——验收——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一)创建:各创建县要按照《标准》的各项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特色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和所负责推进的创建县旅游发展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加强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推进和督查指导;自治区旅游局要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作为
全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积极推动,要按照《标准》的要求从各方面加强对各创建县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

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于今年底派出若干个工作组赴各创建县开展中期评估及督查指导工作。

要通过一年多的创建工作,争取在2014年底有10个左右的创建县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

(二)自检:各创建县、各责任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后,每半年(即2013年底,2014年6月)要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创建工作情况,同时要对照《标准》各项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自查自检,努力找出差距,并相应修订创建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三)申报:经过一年多的创建工作,2014年下半年,创建县再次经过自检认为已基本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创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上报申请初审文件,说明经过创建和自检,认为已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请求进行初审。

申报文件包括:1、创建县申请初审的公函;2、按《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各项要求进行的自检评分表;3、创建县开展创建工作的总结汇报。

(四)初审:由创建县所在的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设区市申请初审的创建县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组成员应由熟悉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旅游局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工作主要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游客满意度调查,然后严格按照《标准》
进行重新评分,并帮助创建县找出工作差距;对初审合格、认为已基本达标的创建县,由创建县所在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进行验收的报告,说明经过对该创建县的初审,认为已达到标准,请求进行验收。

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请求验收的文件包括:1、初审工作详细汇报;2、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进行的初审评分表;3、创建县上报的所有文件及附件材料。

(五)验收:
1、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进行,根据各设区市初审后申请验收的创建县情况,组成若干个验收工作组赴创建县开展验收工作(2014年10月至11月)。

2、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标准》和创建特色旅游名县、优秀旅游市县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必要时将邀请国家旅游局派员参加,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验收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提出的初审报告,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再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对创建县各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验收,特别是参照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做法,征询国外游客(至少150人)对创建县特色旅游品牌、旅游环境、旅游市场秩序及旅游服务质量的意见。

4、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要与所在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单位认真交换意见,并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对经过验收达标、游客满意率较高的创建县可正式推荐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对未达标或虽然总分达标但游客满意率较低的可不予推荐。

(六)命名表彰:
1、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上报推荐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创建县进行专题审议。

对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的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授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牌和证书,并对海外公告。

2、对于创建工作深入扎实、成效显著但暂时还未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的创建县,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发文予以表彰,鼓励其继续抓好创建工作。

三、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我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区重点旅游县均创建成为对国外游客具有较强吸引力、旅游效益好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为确保“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质量和信誉,“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复查。

对于命名后不思进取,旅游环境、秩序、质量、效益滑坡,国外游客满意率明显下降的县,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查实情况后,将发出通报并取消其称号,收回其标牌和证书。

同时,
为鼓励更多的县积极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形成良性准入和退出机制,“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将从明年起每年评定一次,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自治区确定的20个创建县是今明两年的重点创建县,其他未列入20个创建县的县,特别是已开展创建广西优秀旅游县的县可以改为申请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广西优秀旅游县创建和评定工作从此终止;国家旅游局部署安排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也已包含在《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之中,不再另外评定旅游标准化示县。

根据今后创建工作的实践和旅游发展新形势,自治区旅游局将在创建工作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适当时候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作出补充和修订。

附件2
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发创建特色旅游名县有关重要文件和实施方案;组织审定并下发《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组织召开首批创建县工作会议和创建责任单位工作会议;组织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已验收达标的特色旅游名县进行审定。

联系推进首批创建县的自治区领导: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不定期到所联系推进的创建县督查指导创建工作,协调创建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项目睥推进工作,督查所联系推进的创建县的自治区责任单位抓好创建工作。

推进首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责任单位:对所负责的创建县旅游发展现状进行考察调研后与创建县制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加强创建县的特色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宣传营销、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培训等;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

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有关创建特色旅游名县文件,制订《广西特色旅游名
县评定标准》、编印创建工作手册;从业务上积极指导20个创建县及所在设区市和自治区责任单位做好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县的特色旅游品牌打造和旅游产品(主要是旅游景点线路)宣传,加强对创建县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培训、旅游监管及旅游标准化等方面的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基本达标的创建县创建工作进行验收。

各设区市和首批20个创建县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参照以上自治区的做法并按照全区旅游发展大会上发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中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建设基本要求”确定自己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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