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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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特色旅游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说明:
1.获评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最低分应达到900分;
2.游客满意率在初审、验收时才进行,游客满意率不达
95%以上的一票否决;
3.如发生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的一票否决;
4.“特色旅游产品”指的是吸引游客来旅游的特色景区
景点及旅游线路。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试行)》说明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区建设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市、区)。县域旅游业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确定的20个首批创建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我区各具特色的重点旅游县。开展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是广西旅游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创建工作沿着明确的目标深入健康发展,自治区旅游局根据多年来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广西优秀旅游县、旅游标准化示县的工作实践,在认真研究并借鉴以往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简称“标准”)。
本《标准》按照特色旅游名县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当前旅游发展形势的现实要求,从特色旅游名县的特色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特色旅游品牌打造、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环境、旅游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教育培训、旅游文化娱乐、旅游宣传营销、旅游住宿设施、乡村旅游发展、旅游餐饮与购物、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产业规
模、旅游经济发展水平等16个方面,对特色旅游名县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作出了详细的量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深入开展创建工作,是全区旅游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更是20个创建县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第一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也将在2014年底评定产生。因此,在编制说明中,特别明确注意把握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设区市、各责任单位特别是20个创建县要端正对创建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突出特色、不断增强吸引力”,“努力提高旅游效益和旅游产业素质”、“不做表面文章、注重实绩实效”等指导思想,克服重名轻实、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等不良倾向,使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下去,促进旅游工作基础和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不断提高,从而为全区旅游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产生,按照“创建——自检——申报——初审——验收——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一)创建:各创建县要按照《标准》的各项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特色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和所负责推进的创建县旅游发展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加强对创建县创建工作的推进和督查指导;自治区旅游局要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作为
全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积极推动,要按照《标准》的要求从各方面加强对各创建县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于今年底派出若干个工作组赴各创建县开展中期评估及督查指导工作。要通过一年多的创建工作,争取在2014年底有10个左右的创建县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
(二)自检:各创建县、各责任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后,每半年(即2013年底,2014年6月)要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创建工作情况,同时要对照《标准》各项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自查自检,努力找出差距,并相应修订创建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三)申报:经过一年多的创建工作,2014年下半年,创建县再次经过自检认为已基本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创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正式上报申请初审文件,说明经过创建和自检,认为已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请求进行初审。申报文件包括:1、创建县申请初审的公函;2、按《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各项要求进行的自检评分表;3、创建县开展创建工作的总结汇报。
(四)初审:由创建县所在的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设区市申请初审的创建县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组成员应由熟悉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旅游局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工作主要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游客满意度调查,然后严格按照《标准》
进行重新评分,并帮助创建县找出工作差距;对初审合格、认为已基本达标的创建县,由创建县所在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进行验收的报告,说明经过对该创建县的初审,认为已达到标准,请求进行验收。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请求验收的文件包括:1、初审工作详细汇报;2、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进行的初审评分表;3、创建县上报的所有文件及附件材料。
(五)验收:
1、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进行,根据各设区市初审后申请验收的创建县情况,组成若干个验收工作组赴创建县开展验收工作(2014年10月至11月)。
2、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标准》和创建特色旅游名县、优秀旅游市县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必要时将邀请国家旅游局派员参加,由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验收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提出的初审报告,按照《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再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游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对创建县各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验收,特别是参照国家旅游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做法,征询国外游客(至少150人)对创建县特色旅游品牌、旅游环境、旅游市场秩序及旅游服务质量的意见。
4、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要与所在设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单位认真交换意见,并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对经过验收达标、游客满意率较高的创建县可正式推荐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对未达标或虽然总分达标但游客满意率较低的可不予推荐。
(六)命名表彰:
1、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上报推荐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创建县进行专题审议。对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的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授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牌和证书,并对海外公告。
2、对于创建工作深入扎实、成效显著但暂时还未达到“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标准的创建县,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发文予以表彰,鼓励其继续抓好创建工作。
三、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是我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区重点旅游县均创建成为对国外游客具有较强吸引力、旅游效益好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为确保“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质量和信誉,“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复查。对于命名后不思进取,旅游环境、秩序、质量、效益滑坡,国外游客满意率明显下降的县,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查实情况后,将发出通报并取消其称号,收回其标牌和证书。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