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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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有关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1-0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建设进度,许多高楼拔地而起,贫瘠的地区变成了富饶的村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般是以什么标准赔偿呢?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倘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样做?1、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评估报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规范(2024年版)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规范(2024年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任何一方如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任何一方如需要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示例说明: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项,乙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迟延支付金额×迟延支付天数×日违约金利率。
说明三:法律名词及解释:
1.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的行为。
2. 补偿主体:指依法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规范(2024年版)
本合同目录一览
第一条 土地征收概述
1.1 征收土地的范围与面积
1.2 征收土地的目的与用途
1.3 征收土地的合法性依据
第二条 补偿主体与被补偿主体
2.1 补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2 被补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补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3.1 土地补偿标准
3.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
10.2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规定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2.2:征收土地的面积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3.1: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3.2: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第四条:补偿款项的支付4.1: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4.2: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第五条:补偿款项的分配5.1:补偿款项的分配原则5.2:补偿款项的分配方式第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6.1:征收土地的安置政策6.2:安置地点的选择第七条:征收土地的搬迁7.1:搬迁的时间安排7.2:搬迁的费用承担第八条:征收土地的过渡期安排8.1:过渡期的长度8.2:过渡期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界定9.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争议的解决方式10.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合同的修改方式12.2: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保密信息的界定13.2: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其他重要的合同条款14.2:附加的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的背景甲方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对乙方所持有的位于_______的土地进行征收。

此协议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协议的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乙双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政策等内容,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

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与面积2.1:征收土地的范围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_______,具体范围如下: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7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采取的一种赔偿制度,是用来补偿被
征地人及其房屋、土地和林木等财产损失的。

这些标准通常被政府机构设定,以确保社会
公平,同时也能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加以改进。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土地的征收费用:根据土地的等级及其利用价值,政府将采取相应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一般在每亩地上计量单位定价的价格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赔偿的费用应不低于
该土地的市场价值。

二、住宅的拆迁费用:根据拆迁住宅的面积和质量,政府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住宅进
行补偿。

三、农用地赔偿:关于耕地补偿,不同时期政府会有不同的政策参考,一般而言,耕
地被征收时,赔偿标准不低于耕地造价;而被征收耕地有种植或林木,补偿标准也不低于
有种植或林木时的土地造价标准。

四、种植林木补偿:政府在实施征收种植林木的土地时,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其
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造价标准。

五、被拆迁方的补偿:为了确保征地拆迁行动的顺利进行,政府将对被征地的人提供
一定的补偿金,使他们及时完成搬迁工作。

六、搬迁补偿:为了帮助被拆迁方在新家园里过上更好的生活,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偿,包括家具和家电的更换,新家居的改造和家庭搬迁补助等。

此外,政府还会提供一些其他的征地拆迁补偿,如就业保障费、生活补贴、教育补助
和医疗补助等费用。

征收土地,如果不遵守国家规定的补偿赔偿标准,或者施行不当,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各地政府有义务为被征地人提供公平、完善的补偿制度,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

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集体土地能办国有土地证吗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按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国家征收一条途径,然后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除了价格便宜一点,办理手续和新征一块土地差不多。

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和你企业的性质是不搭边的两回事情,一般情况下集体企业改制的时候,改制文件中对土地的处置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办法。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集体土地证书作为零资产同样可以和房产在一起抵押的。

2、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规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和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制定了《新土地法》,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的内容根据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搬迁补偿费用:被征收者因征收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费用。

搬迁补偿费用应当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

4. 生活困难补助:被征收者因征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根据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第二部分:补偿标准的执行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如何执行这一标准呢?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努力。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管,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征收程序和标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被征收者和社会公众了解补偿标准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渠道,让被征收者能够及时了解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得到充分落实。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补偿标准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部分:补偿标准的问题和建议虽然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青冈县国有上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暂行)》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适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运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移。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迫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范围内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专指商服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确宦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范围未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异地安置的,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安置的,选择顶层和住宅底层不找差价,选择3-5层每平方米需结算差价150元:楼房和墙体50厘米以上厚度、砖混结构、铁皮或捣制盖、内置装修和外观良好等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或每平方米评估价高于被征收范用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150 元以上的房屋,可选择多层楼房的3-5层进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选择高层进行安置的,选择6层以下及顶层的不结算差价,选择7层以上(含7层)楼层的,按安置面积毎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元结算差价。

对未登记但正在居住井属唯一住房的房屋实行“征一还一”:对未登记但具备居住条件并不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二还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楼房属非住宅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服从整体规划设计,可立体回迁。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时间满二年、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且正在营业中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调换非住宅,实行“征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 500 元。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签订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与意义第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情况2.1: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2.2:被征收土地的面积2.3: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属第三条:征收补偿原则3.1:公平公正原则3.2:依法补偿原则3.3:及时补偿原则第四条:补偿范围与标准4.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3: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第五条:补偿支付方式5.1:补偿款的支付方式5.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5.3:补偿款的支付主体第六条:征收实施步骤6.1:征收启动程序6.2:征收协商程序6.3:征收实施程序6.4:征收完成后的相关手续第七条:征收补偿争议解决7.1:争议解决的途径7.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3:争议解决的主体第八条:违约责任8.1:征收方的违约责任8.2:被征收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合同的生效条件9.2:合同的变更程序9.3: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保密信息的范围10.2: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10.3: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1.1:争议解决的方式11.2:争议解决的地点11.3: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2.1:合同的生效时间12.2:合同的期限12.3:合同的效力范围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附件的名称13.2:附件的份数13.3: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的效力14.3: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签订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2024年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2024年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2024年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甲方:(拆迁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
乙方:(拆迁户或相关受益人)
一、项目背景
甲方依法依规对乙方所在区域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二、征地拆迁范围
1. 征地范围:(具体范围描述)
2. 拆迁范围:(具体范围描述)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1. 房屋补偿: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等级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2.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地块位置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3. 迁坟费用:根据迁坟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费用;
4. 劳动力安置:为受影响的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帮扶。

四、支付方式及时间
1. 补偿款项将在协议签署后的X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五、其他事项
1.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应当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2. 若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协议变更
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均需双方书面协商;
2.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改变本协议的内容。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执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未尽事宜
凡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内容。

乙方:(签字)甲方:(签字)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

一、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国家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3)补偿性。

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暂行)》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给予地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地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地搬迁、临时安置地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地停产停业损失地补偿.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地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地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十二条被征收范围内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地(专指商服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地,按被征收人确定地评估机构所评估地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范围未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地,被征收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异地安置地,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对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安置地,选择顶层和住宅底层不找差价,选择层每平方米需结算差价元;楼房和墙体厘米以上厚度、砖混结构、铁皮或捣制盖、内置装修和外观良好等条件同时具备地房屋或每平方米评估价高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元以上地房屋,可选择多层楼房地层进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选择高层进行安置地,选择层以下及顶层地不结算差价,选择层以上(含层)楼层地,按安置面积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元结算差价.对未登记但正在居住并属唯一住房地房屋实行“征一还一”;对未登记但具备居住条件并不是唯一住房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实行“征二还一”.选择货币补偿地,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楼房属非住宅性质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应服从整体规划设计,可立体回迁.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地房屋,经营时间满二年、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且正在营业中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地,调换非住宅,实行“征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元.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未用于经营地临主次干道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地,按:住宅比例给予安置.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回迁安置面积与征收人提供地安置户型面积有差别地,选择上靠户型进行安置地,超出应安置面积在平方米以内地,由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超出平方米以外地,由被征收人按楼房市场价结算差价;选择下靠户型进行安置地,结余面积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地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房屋地市场评估价格由被征收人确定地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必须服从新地规划设计.产权调换地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为毛坯房地,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给付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元初装修补助费.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可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仓房,砖仓房按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土坯房按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简易棚按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二)门斗,砖混或铁制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简易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三)围墙,厚毫米以上地砖墙,按每延长米元标准给予补偿;厚毫米以上地砖墙,按每延长米元标准给予补偿;铁制围墙按每延长米元标准给予补偿.(四)水井,按每眼元标准给予补偿;窨井按每眼元标准补偿.(五)果树,产果地按每株元标准给予补偿;未产果地按每株元标准给予补偿.(六)猪舍、鸡舍,砖瓦结构地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结构地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补偿.(七)厕所,砖木结构地按每座元标准补偿;木制结构地按每座元标准补偿.第二十六条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地,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在征收范围内,已关停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用于生产加工地私人企业厂房和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地搬迁、临时安置地补偿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和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煤气建设安装费.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地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地残值.(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地,无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地搬迁费用,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按每户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非住宅按每户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因征收房屋造成地搬迁费用,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每户一次性给付往返搬迁补助费元,非住宅每户一次性给付往返搬迁补助费元.(三)对属于住宅性质地房屋被征收人每月给付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地,在过渡期间按月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个月发放一次.第二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地损失,按下列标准补偿:征收房屋造成地停产停业损失地计算依据和标准应与税务机关确定地纳税情况相结合.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前个月纳税票据地平均值计算出月营利额.对选择货币补偿地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个月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地被征收人,过渡期间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个月发放一次.在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地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地,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免予纳税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务机关确定地营业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得出,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个月发放一次.征收正在营业中且处于租赁期间地房屋,在过渡期间征收人应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小于过渡期地,由征收人按合同期限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期与租赁期相差地期限,由征收人给予产权人租金损失或停产停业损失.租金损失参照征收前承租人与产权人约定地租金标准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房屋市场租赁平均价格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承租人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计算.剩余期限大于过渡期地,超过部分,征收人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一款规定地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地,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选择高层住宅安置地,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地,按月支付倍地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中应以㎡、㎡、㎡及以上面积为基本户型,同时应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地需要.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地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约定地义务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地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五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约定安置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法释〔〕号)规定解决;未经双方同意,协议约定安置位置不得改变.第三十六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等内容达不成协议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地,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县政府作出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地期限内又不搬迁地,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做出强制执行裁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发生地所有费用.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地监督,并定期公布审计结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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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暂行)》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范围内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专指商服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确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范围未规划建设住宅和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异地安置的,可选择就近异地安置。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安置的,选择顶层和住宅底层不找差价,选择3-5层每平方米需结算差价150元;楼房和墙体50厘米以上厚度、砖混结构、铁皮或捣制盖、内置装修和外观良好等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或每平方米评估价高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150元以上的房屋,可选择多层楼房的3-5层进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选择高层进行安置的,选择6层以下及顶层的不结算差价,选择7层以上(含7层)楼层的,按安置面积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元结算差价。

对未登记但正在居住并属唯一住房的房屋实行“征一还一”;对未登记但具备居住条件并不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二还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产权证照房屋实行“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楼房属非住宅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服从整体规划设计,可立体回迁。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时间满二年、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且正在营业中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调换非住宅,实行“征一还一”,每平方米结算差价500元。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未用于经营的临主次干道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1.2住宅比例给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回迁安置面积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户型面积有差别的,选择上靠户型进行安置的,超出应安置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超出5平方米以外的,由被征收人按楼房市场价结算差价;选择下靠户型进行安置的,结余面积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被征收人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服从新的规划设计。

产权调换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为毛坯房的,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给付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50元初装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可参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仓房,砖仓房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土坯房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简易棚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二)门斗,砖混或铁制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简易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围墙,厚240毫米以上的砖墙,按每延长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厚120毫米以上的砖墙,按每延长米40元标准给予补偿;铁制围墙按每延长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水井,按每眼400元标准给予补偿;窨井按每眼1000元标准补偿。

(五)果树,产果的按每株60元标准给予补偿;未产果的按每株20元标准给予补偿。

(六)猪舍、鸡舍,砖瓦结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偿;木制结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补偿。

(七)厕所,砖木结构的按每座300元标准补偿;木制结构的按每座150元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征收范围内,已关停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用于生产加工的私人企业厂房和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和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煤气建设安装费。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无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按每户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非住宅按每户8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每户一次性给付往返搬迁补助费1000元,非住宅每户一次性给付往返搬迁补助费1600元。

(三)对属于住宅性质的房屋被征收人每月给付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按下列标准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情况相结合。

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前6个月纳税票据的平均值计算出月营利额。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6个月发放一次。

在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免予纳税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得出,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6个月发放一次。

征收正在营业中且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在过渡期间征收人应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小于过渡期的,由征收人按合同期限给予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

过渡期与租赁期相差的期限,由征收人给予产权人租金损失或停产停业损失。

租金损失参照征收前承租人与产权人约定的租金标准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房屋市场租赁平均价格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计算。

剩余期限大于过渡期的,超过部分,征收人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一款规定的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月支付2倍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中应以45㎡、55㎡、65㎡及以上面积为基本户型,同时应最大限度的满足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屋内设施,如暖气片、门窗等,否则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五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约定安置面积不得改变,如有改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解决;未经双方同意,协议约定安置位置不得改变。

第三十六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等内容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对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做出强制执行裁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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