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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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法规的应用
引言:所谓风景名胜区,就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我国的风景名胜资源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财富,更是世界人民的共有财富。保护风景名胜区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享用的自然环境,更是我们不容推却的责任,将这些资源保护好,传下去,不仅有益于当代,而且将荫及子孙,而要想保护风景名胜区就必须得以法律为武器,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
摘要:风景名胜区不仅具有怡人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具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其价值已不仅局限于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环保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主要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来讲述园林法规中《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背景,及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条例案例分析法律保护
正文: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过程中,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在逐渐改善与提高,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便是很好的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也不只是停留在物质生活的追求上,更多的人加入了追求精神生活的行列,这也促使了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然而在这一时期内,个别景区急功近利、管理无序导致风景名胜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趋势日趋严重,许多地方政府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中,过分追求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各地在景区边缘地带甚至在景区内搞筑坝截流、开山采石等经济开发工程和大量的以城市化、商业化、园林化为代表的野蛮旅游开发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黄山旅游的过度开发和修建高坝水库造成世界双重遗产的生态和自然美学价值的严重破坏;张家界武陵源的观光电梯、索道及其旅游设施的泛滥严重破坏了世界自然遗产的美学价值;武当山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使其商业性更明显。这些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景区内大量增设人文景观,以及一些所谓便民的设施,画蛇添足。
二是在景区内大兴土木,搞城市化,商业化,危机自然遗产的真实性。
三是景区当地的居民和乡镇干部为了利益,将景区重新整顿来吸引更多的游客。
四是开山采石、截流发电,将景区变成能源和原材料基地,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五是超容量接待游客,使景观和植被受损,人身伤亡事故增加。
六是让企业来承包景区,按照企业的模式对风景名胜区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七是风景名胜区的过度经营性和破坏性开发对完整性的破坏。
八是公众参与力度的相对薄弱加速了风景名胜区的破坏。
当这些问题出现时,由于法律的缺失和实施的不彻底,导致风景名胜区的破坏事件愈演愈烈,这时《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就显得格外重要与迫切,我国需要一部完整的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来为我国的风景名胜区事业保驾护航,尽管《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它确实为我国的风景名胜区保护事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下面结合一些案例来了解这部条例的具体内容:
案例种类一:景区经营权转让
1重庆金佛山经营权转让被叫停,2006年5月23日,重庆市金佛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100%股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这家公司的相关信息。
2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1994年审定公布的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2年10月,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经营开发权、建设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北京帅翎贸易有限公司,出让期限为50年,出让范围为8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2个村庄、一个林场和宗教寺庙。
3被誉为“地球上最美丽的伤痕”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贵州马
岭河峡谷50年经营权2004年被整体转让给浙江青鸟集团,争议一直如影随形。
案例分析:景区经营权转让向来都是一个比较严重和棘手的问题,以上所举的一些案例都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中的第四条: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权一转让就会引起一系列的连续问题,所以对待经营权转让必须严肃对待,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
案例种类二:建造天然景观以外的建筑,交通
1泰山称“五岳之首”,是世界双重自然与文化遗产,有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严格保护,但1983年有关部门为了开发泰山的旅游资源,在泰山修建了中天门至岱顶的索道。为此,著名的月观峰景观被炸掉三分之一的峰面,足足毁掉了19000立方米的石头,崩落的碎石形成一条长500米寸草不生的乱石带,主景区也出现了大面积的生石面和倒石堆,而高达数十米的索道支架就像一把把匕首直插泰山心脏,繁忙的空中运输严重影响了泰山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2无独有偶,2001年10月,南京市民突然发现,在风景秀丽的紫金山头陀岭上,矗立起一个庞然怪物,一座貌似碉堡的“观景台”,据南京规划局负责同志介绍,这座“观景台”实则是“气象观测台”,这一建筑严重损害了古城金陵的自然神韵,遭到南京市民的纷纷谴责,最后,已建了5层,尚未竣工的“观景台”“出师未捷身先死”,被连续进行了多次爆破拆除了。
3湖南张家界天梯被停运,褒贬不一,褒为方便了游人观赏张家界的雄伟尽管,贬为这一人工建筑破坏了张家界的天然景观。结果是这一斥资1.2亿人民币的天梯被停运。
案例分析:以上三个案例在很多风景名胜区都有发生,都以便民为由或者作为他用,但无形中都破坏了自然景观,这些案例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二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