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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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

第一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二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 应按下表选用:

序号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0.7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0.6

3 200户及以上0.5

4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0.8

第三条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

一、二、三级负荷。

1.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2.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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