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脉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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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脉络图片
司法考试公示催告程序脉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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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一)命题规律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类型单纯考查基本概念,比较简单,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应该成为考生志在必得的部分。第二种类型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它要求考生在记住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难度适中,所占比例最大,是以前考试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也是今后考试的重中之重。第三种类型是对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的综合考查,需要考生准确掌握基本概念,从题干中提炼适用的条件,从而进行解答。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查,难度最大,很可能成为将来考试的趋势。从近几年的考试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不断加大。
(二)复习方法
在命题规律基本明晰的前提下,考生们就要以勤奋和技巧来应对司法考试,做到有的放矢。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1.从正确的复习方向入手。司法考试涉及的部门法非常广泛、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们必须把握关键、正确的复习方向。
2.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
3.对重点和难点知识的强化记忆和突破。先予执行的三种情
况,“紧急情况”所包含的几种具体情况。
4.与其他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记忆。
5.注意与相关实体法的联系,把握特殊规定。
6.训练答题技巧。
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一次的考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诉讼请求、级别管辖(《民诉》第20条)、指定管辖(《民诉》第36、37条)、案件的主管(《民诉》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45、148条)、督促程序管辖(《民诉》第191条)、诉讼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事项(《民诉》第97条)、先予执行(《民诉》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原告的确定(《民诉》第108条)、保证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民诉意见》第53条)、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诉讼类型、法定民事证据的种类(《民诉》第63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质证(《民诉》第66条;《证据规定》第47、51条);
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诉前行为禁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的事项(《民诉》第36、92、97条)、二审迳行判决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88条)、离婚案件的二审(《民诉》第155条;《民诉意见》第185条)、调解书的适用(《民诉意见》第90条)、诉讼的终结(《民诉》第137条)、再审发现遗漏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211条)、再审对反诉的处理、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其他案件的再审(《民诉》第160、161、179、184条;《民诉意见》第207条);
应先调解的简易程序案件(《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民诉意见》第193条)、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民诉》第160条、《调解规定》第2条)、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民诉意见》第215、218条)、除权判决(《民诉》第199条)、《民诉意见》第256条)、暂缓执行(《民诉》第208条;《执行规定》第268、269条)、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规定》第109条)、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民诉》第102、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11条)、执行回转的适用(《民诉》第210条);
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民诉》第232条;《民诉意见》第261、263条;《执行规定》第102条)、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执行管辖(《执行规定》第12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处理(《民诉》第213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民诉意见》第27条)、当事人的确定(《民诉》第3、43、46、56条;《民诉意见》第45条)、判决的确定力、再审条件(《民诉》第179条)、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的追加与变更、举证通知书的送达
(《证据规定》第33条)、民诉法的适用范围(《民诉》第3条)、民事诉讼制度(《民诉》第10、43条)、送达支付令(《民诉意见》第220条)、下落不明债务人的支付令送达(《民诉意见》第218条)、支付令中债务人异议(《民诉》第194条;《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异议的形式(《民诉意见》第221条)、牵连管辖(《民诉》第242条)、涉外民诉中的送达(《民诉法》第245条);
拘传(《民诉》第100条 《民诉意见》第112条)、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审判监督程序中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管辖权异议(《民诉》第38条)、票据无效(《民诉法》第199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后的公告(《民诉法》第168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诉法》第175条)、调解协议的生效(《调解规定》第9、10、11、13条)、执行第三人财产(《执行规定》第61、63条)、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民诉》第111条);
起诉后法院作为新案受理的情形(《民诉意见》第152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民诉意见》第153条)、提起反诉的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诉讼中止(《民诉意见》第193条)、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民诉意见》第211条)、延期审理(《民诉》132条)、对抵押物、留置物的财产保全措施(《民诉意见》第102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民诉意见》第264条); 代表人诉讼(《民诉》第54条;《民诉意见》第62条)、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证据规定》第15、19条;《民诉》第64条;《民诉意见》第73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种类(《证据规定》第69条)、迟延履行(《民诉》第229条)。
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两次的考点
公开审判原则(《民诉》第120条)、审判组织(《民诉》第40、41、161条)、诉讼标的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民诉》第23条;《民诉意见》第8条)、专属管辖(《民诉》第34、36条)、协议管辖(《民诉》第25条)、地域管辖(《民诉》第22、24、29条)、移送管辖(《民诉》第36条)、对妨害民诉的强制措施(《民诉》第99、102、216条)、涉外管辖、保全、上诉期间(《民诉》第92、235、242、244、247、249条;《民诉意见》第305条)、被告的确定(《民诉》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41、43、45、46、50、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