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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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
(一)人身死亡;
(二)大面积停电;
(三)大电网瓦解;
(四)主设备严重损坏;
(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
(六)重大火灾;
(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