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教学资料(pdf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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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中的商检条款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根据此规定, 中方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不符合同规定,无法律效力,视为 未提出商检证明。根据国际惯例,买方有权行使复验权, 并可以复验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从合同中订立的商检条 款看,明显对我方公司有利,但关键在于澳方公司抓住了 关键“中方违反了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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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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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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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
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 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 单价为15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商品检验条 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 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 权对商品复检,其结果作为他向卖方索赔的依 据”。卖方发货制单结汇后,收到买方因货物 质量与合同不符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 目的港商检机构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 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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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示】
卖方的看法是错误的。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国商检局的检验 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只 是卖方的议付依据。 当买方收到货物,经复检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与 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 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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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投资 例如:美国: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FDA)、美国动植 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 日本:通商省检验所;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
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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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2.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要求 根据一国法律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
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的检验或 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内容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一下国际货物 检验的基本知识,即货物检验的意义、内 容、机构、检验 证书、我国货物检验实务 以及如何订立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 的基本知识,为订立合同和圆满履行合同 奠定基础。
【重点】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 【难点】 进出口货物检验
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 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 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2010年3 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 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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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通过 商品检验判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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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机构 四.检验证书 五.检验标准 六.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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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 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 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 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 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 “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 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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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货物交接的依据 (1)出口检验
①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是签发运输单据的依据。 ②各种检验证书通常是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 (2)进口检验 ①是接受货物的依据。 ②确定货物损坏责任的依据。
由本案可以看出商检条款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十分重要的,为避免买卖双方因对验货时间、地点及检 验机构的解释不同而发生争议,在订立商检条款时一定要 做到公平合理,明确具体。
6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
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 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
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
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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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否。因为加拿大甲商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并
没有要求我公司索赔,也没有要求退货,而是把 货物提走。根据《UCP500》规定,买方在提货 前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卖方索赔,如买方将货提 走则视为接受货物。 本案例中,甲商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 将货物提走,并卖给乙商,乙商发现除货物有质 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应该由 甲商对乙商进行索赔,我方不应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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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 工作的民间机构。 例如:美国最权威、全球最大的从事安全检验 和 鉴 定 的 民 间 机 构 —— 美 国 保 险 人 实 验 室 (UL):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电 器、供暖、防水等有关产品的安全检验和鉴定, 必须贴上“UL”标志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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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
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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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 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 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 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 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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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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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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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
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 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 单价为15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商品检验条 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 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 权对商品复检,其结果作为他向卖方索赔的依 据”。卖方发货制单结汇后,收到买方因货物 质量与合同不符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 目的港商检机构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 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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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示】
卖方的看法是错误的。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国商检局的检验 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只 是卖方的议付依据。 当买方收到货物,经复检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与 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 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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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投资 例如:美国: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FDA)、美国动植 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 日本:通商省检验所;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检
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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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2.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要求 根据一国法律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
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的检验或 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内容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一下国际货物 检验的基本知识,即货物检验的意义、内 容、机构、检验 证书、我国货物检验实务 以及如何订立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 的基本知识,为订立合同和圆满履行合同 奠定基础。
【重点】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 【难点】 进出口货物检验
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物并提交了单据,其 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 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项也符合规定。2010年3 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 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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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通过 商品检验判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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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机构 四.检验证书 五.检验标准 六.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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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 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 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公吨,价 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19775美元,信 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检验条款规定: “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 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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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1.货物交接的依据 (1)出口检验
①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是签发运输单据的依据。 ②各种检验证书通常是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 (2)进口检验 ①是接受货物的依据。 ②确定货物损坏责任的依据。
由本案可以看出商检条款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十分重要的,为避免买卖双方因对验货时间、地点及检 验机构的解释不同而发生争议,在订立商检条款时一定要 做到公平合理,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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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
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 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
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进出
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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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否。因为加拿大甲商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并
没有要求我公司索赔,也没有要求退货,而是把 货物提走。根据《UCP500》规定,买方在提货 前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卖方索赔,如买方将货提 走则视为接受货物。 本案例中,甲商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 将货物提走,并卖给乙商,乙商发现除货物有质 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应该由 甲商对乙商进行索赔,我方不应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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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 工作的民间机构。 例如:美国最权威、全球最大的从事安全检验 和 鉴 定 的 民 间 机 构 —— 美 国 保 险 人 实 验 室 (UL):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电 器、供暖、防水等有关产品的安全检验和鉴定, 必须贴上“UL”标志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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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
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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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 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 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 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 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