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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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是指第388条的规定, ①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 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及其产生的便利。 ②无论索贿还是非法收受贿赂,均要求在行为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罪与非罪 (4)与贪污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贪污贿赂的犯罪
第一节
贪污的犯罪
一、贪污罪 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法典第93条的规定,2000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的解释》 (2)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 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 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 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 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3、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②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 要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包括以下情况:第一,行为人已经 许诺为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第二,或者行为人已经 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 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第四,为他人谋取利益, 已经完全实现。至于所谋取的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 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贿赂的范围,应以财产性利益认定,不应当包括非物质性 不正当利益。 3、认定: 关于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特殊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是指第385Leabharlann Baidu第2款的规定。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第二节
贿赂犯罪
一、受贿罪 1、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 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利用 职权上的便利。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不是 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由来: 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在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 条之一。 2、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 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不论挪用 的数额多少,时间长短,以犯罪论。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1万至3万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的。“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即被司法机关、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3、认定: (1)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2)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3)与贪污罪的界限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为。 (3)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