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的犯罪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摘要:一、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概述1.贪贿犯罪的定义2.贪贿犯罪立案标准的重要性二、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c.强行索取财物的三、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正文:贪贿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为了有效打击贪贿犯罪,我国制定了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以及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
一、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概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贪贿犯罪的重要依据。
它对于打击贪贿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贪污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价值。
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也应当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价值。
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c.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贪贿犯罪刑事处罚如下: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丧失公德心、破坏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既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的成因和遏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1) 非理性的贪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对物质财富的极端追求。
这种贪婪心理常常使犯罪分子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自我中心的心态。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分配问题,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利益往往采用“以我为中心”的行事方式;不顾他人的利益,只考虑自身的私利。
(3) 欠缺职业道德。
现代职业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部分人缺乏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对行业内相关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贿赂的行为当中。
2.社会因素(1) 制度缺陷。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纪律检查机制,容易使人在职业生涯中迫于利益诱惑而犯下贪污和受贿罪行。
(2) 社会声誉的期望值。
在某些行业中,通过贪污和受贿可以换取比正常工资更高的薪水。
在社会价值观中,商业与利润挂钩,在一些行业,人们会用“无利不起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3) 公共服务缺失。
难以满足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公共服务效果不佳,部分公民得不到政府应承担的实质性服务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靠关系过日子”的手段,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亲友的私人利益捞取利益和财富。
二、遏制分析1.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和追溯机制,将贪污和受贿行为实施的风险加大,以减少贪污和受贿的行为。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政义务,重视干部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加强领导干部的资质调查和审核。
3.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民间监察力量,并为群众提供渠道,了解和投诉贪污者,促进公民参与。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一,概念解释: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侵犯客体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
2.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三,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四,具体介绍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贪污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 较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相对较轻。
行贿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根据 情节轻重可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等刑罚。
行政处罚
行贿行为还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附带民事赔偿
行贿罪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的损失,行贿人还可 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
任。
声誉影响
行贿行为还会对个人和 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影 响,导致社会信誉度降
低。
05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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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贪污贿赂章》ppt
课件
•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有关贪贿罪司法解释),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反贪斗争的力度和效果。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解释这一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首先,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包括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方面的标准。
对于贪污罪立案标准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
一方面,必须存在贪污行为,即在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以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为主要管理对象的单位负责人的期间内,以贪污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进行占有或者侵占的行为。
另一方面,必须存在主观意图,即贪污者有故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目的。
对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
一方面,必须存在收受财物的行为,即在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以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为主要管理对象的单位工作期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另一方面,必须存在主观意图,即受贿者有故意获取他人给予的财物的目的。
其次,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对于量刑和从轻处罚方面也做了一定的界定。
对于贪污罪的量刑和从轻处罚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贪污数额的大小,即危害程度较轻的属于贪污罪,相对较小的数额可以按照贪污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定罪和量刑;二是犯罪行为的时间长短,即犯罪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贪污罪从轻处罚的原则;三是案件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即影响范围较小,危害程度较轻的,可以适用贪污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和从轻处罚方面,同样考虑了以上几个因素,即受贿数额的大小、犯罪行为的时间长短、案件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
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反贪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贪污贿赂犯罪是破坏党和国家政治生态的严重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立案标准的确立,可以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明确的量刑和从轻处罚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审判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对于涉及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十分严格和明确的。
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量刑标准,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其次,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性质、情节、数额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
在具体的刑罚确定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刑罚决定。
另外,我国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还规定了不同的刑种和刑期。
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及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法院将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还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法院在裁决的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同时,也会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
总的来说,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我国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
法院在裁决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数额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刑罚决定。
这也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具体分为了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罪规定了比较多的条文,接下来,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贪污贿赂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吧。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谋取特定好处,利用其职权侵吞国家财产、买卖便宜、聚敛公款、收受贿赂、肆意虚报数额、变相挪用财政拨款等手段,窃取他人利益而剽窃国
家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普遍叫做贪污犯罪、行贿犯罪、贿赂犯罪。
当事人贪贿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数额来定一定的量刑金额,量刑金额应根据犯罪行为
的凶险性以及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把握适当。
(一)由收受贿赂行为产生的量刑金额标准
1、贪污著称:当事人恶意贪污国家财物超过属于他职权范围、片面滥用职权并取得
较大利益的,则用金钱数额的三倍至十倍给予处罚,或将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惩罚财
产数额上限,一般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1、一般行贿:行乞行为可承受数额超过五千元,以十倍贿赂数额给予处罚,但不超
过五万元;贿赂数额不足五千元,以五千元数额给予处罚。
2、聚敛公款:将公款挪作私用的,以聚敛公款数额的十倍给予处罚,但数额不超过
五万元。
3、收受礼金:如收受礼金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以收受礼金数额的十倍给予处罚,但
数额不超过五万元。
2、买卖便宜:当事人贩卖便宜数额较大,以便宜数额的一倍至三倍给予处罚,但不
超过五万元。
总之,关于贪贿犯罪的量刑金额标准,应根据犯罪行为及其影响程度认定其量刑数额,对于贪污著称、贪污私分、行贿、贿赂、买卖便宜、收受贿赂、虚报报销等情形,量刑金
额的上限一般为:五万元,但也会随着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有所调整,作
出不同的处罚。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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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2)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是指第388条的规定, ①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 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及其产生的便利。 ②无论索贿还是非法收受贿赂,均要求在行为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罪与非罪 (4)与贪污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不论挪用 的数额多少,时间长短,以犯罪论。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1万至3万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的。“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即被司法机关、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3、认定: (1)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2)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3)与贪污罪的界限
②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 要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包括以下情况:第一,行为人已经 许诺为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第二,或者行为人已经 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 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第四,为他人谋取利益, 已经完全实现。至于所谋取的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 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贿赂的范围,应以财产性利益认定,不应当包括非物质性 不正当利益。 3、认定: 关于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特殊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是指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
贪污贿赂的犯罪
第一节
贪污的犯罪
一、贪污罪 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法典第93条的规定,2000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的解释》 (2)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 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 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 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 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3、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第二节
贿赂犯罪
一、受贿罪 1、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 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利用 职权上的便利。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不是 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由来: 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在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 条之一。 2、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 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