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展开全文10个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转自:审判研究导读: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
近日,北京二中院与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以下10个典型案例来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案例一】:失窃导致的责任纠纷案例介绍:2009 年,昆明市某业主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安义务,包括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24 小时保安巡逻值班,确保小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内容。
2009 年 11 月 17 日,该业主家中失窃,该业主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保安义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的,故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
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业主家中究竟是否失窃、损失多少无法确定,故拒绝了业主的索赔要求。
因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业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失窃遭受的损失两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倍感困惑,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却相当棘手。
究竟是要求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还是要求业主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只好采取了折中的妥协做法,按照所谓“公平分担”的原则,让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文认为,让业主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导致业主败诉,有失公平。
鉴于此类物业案件举证的复杂性,应本着公平与诚信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物业管理是一个过程,该过程很难再现和证明,因此,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加在任何一方头上。
原则上,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使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物业公司也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法官综合运用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就上面的案例来说,业主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 24 小时巡逻值班的义务,并提供报案材料以及受案的公安机关做的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物业公司也应提供保安 24 小时巡逻的签到簿、访客进出小区登记簿、保安交接班记录等书证,由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二】:没签订物业合同被判缴纳物业费案。
案例介绍:艾某经营的网吧位于某小区内。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物业突发事件案例
物业突发事件案例【篇一:物业突发事件案例】案例分析(保洁) ? 案例1: ? 案例介绍:某小区的保洁人员发现某车辆上装载的 107胶洒落在坡道上,随后保洁员进行了清除。
当晚下雨,次日,业主孙某(73岁)行至该坡道处,脚踩到未清除干净的107胶摔倒,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医院诊断孙某损伤系“颈椎外伤,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业主孙某以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民【篇二:物业突发事件案例】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物业公司判赔近7 案例五游泳池安全管理(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10 案例六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12案例七 14案例八都是“李子”惹的祸(高空抛物责任) 15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17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物管赔偿2 万多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公斤。
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 级,最高达12 级左右。
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 20 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 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 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事故案例分析
2楼2、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展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给物业公司和业主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情况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如:小区绿化带杂草丛生,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不到位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解决问题,但物业公司始终推诿责任,拒绝整改。
(二)法律风险1. 业主权益受损风险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业主权益受损风险较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公司法律责任风险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还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3. 业主维权风险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维权途径不畅:李某在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时,可能遭遇推诿、拖延等问题,维权途径不畅。
(2)维权成本高:李某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维权成本较高。
(3)维权效果不佳: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因证据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维权效果不佳。
三、案例分析(一)原因分析1.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绿化带杂草丛生等问题。
2.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3. 法律意识不强: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二)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小区公共设施完好,绿化带整洁。
2. 规范合同履行: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业主权益。
物业安全管理实操案例20例
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实操案例精选20例◆一、细查深究——电梯意外受损怎么办去年某天,某花园富明阁的消防电梯一到底层,就发出异常声响。
大堂保安员及时将其关闭,并立即通知负责维修保养任务的电梯工程公司。
电梯维修人员当即赶到现场,检查后发现位于一层的地坑中有根不知来自何处的1米多长的镀锌铁管,铁管在电梯工作过程中频繁蹿动,导致12个感应器全部损坏。
于是,管理处围绕铁管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
他们首先排除了人为破坏的可能,多方分析后认定,铁管是有人搬出搬入时,用其来支撑电梯门(许多人在搬出搬入时都习惯于这样做,这是危及电梯安全的重大隐患,物业公司应当想一个既方便客户又确保安全的两全之策),而不小心滑落到地坑中的。
然后分别找3名大堂保安员,让他们详细回忆近日搬出搬入时有无异常音响。
其中一名保安员反映前天下午4时7楼某家搬运垃圾时,曾听到碰砸声音,当时还到电梯轿厢内查看询问,没发现什么情况,便嘱咐了一些注意事项,未予深究。
由此断定,铁管十之八九是这家这时掉下的(平时蛛丝马迹了然在胸,遇到问题才能追查根源)。
顺藤摸瓜,管理处找到该业主,介绍电梯受损情况及原因。
业主说装修已经结束,责任人无从找起。
管理处当即明确表示,如果业主不能找来装修负责人,那么请来装修人员的业主必须负连带责任。
业主见百般推托都搪塞不过去,只好把装修负责人领到管理处。
装修负责人见到铁管无话可说,按电梯受损配件的市场价格,赔偿了5000多元。
管理处避免了经济损失。
点评:应当说在管理实践中认认真真地办成一件事并不难,难就难在时时处处都丁是丁、卯是卯。
像这个案例,倘若有一个环节马虎一下,事情恐怕就要不了了之。
◆二、保安可以随便进入居民住宅吗(保安半夜进民宅物业公司被判赔)北京朝阳某住宅区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在夜间巡逻中发现该户房门没有锁,怕发生意外,便进屋看看情况。
物业安全管理案例及分析
案例1大堂遗失物品住户心急如焚案例描述一个周末的夜晚,住在某大厦东座的一位小姐到大堂处理一件事情。
办完事后,发现放在一旁的手袋不见了,里面有刚领到的工资和公司保险柜的钥匙。
处理过程管理处马上到现场了解情况,同时调看事发时段的大堂监控录像。
从录像中,大家清楚看到一名男子顺手牵羊拿走了小姐置于一旁的手袋。
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摄像镜头位置和角度的限制,录像只显示了该人的背影,虽与东座某公司的一位员工很相似,但不能完全确认和肯定。
失主不希望带来其他麻烦,要求管理处继续帮助寻找。
管理处经过商议,在大堂贴出告示,讲清失主失窃的情况,申明可疑人已被摄入监控录像,此事公安机关已立案,希望其能迷途知返,主动归还被子窃的手袋,以免闹出更大的乱子。
翌日,手袋已被悄悄地送回来了,里面的东西丝毫未损。
管理处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失主领回了手袋,女失主重金酬谢被管理处婉言谢绝。
案例点评物业管理是没有刑侦权利的,同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指证。
该案通过敲山震虎的做法,巧妙地运用了人的心理作用,达到了处理问题的目的。
案例2 访客蛮横车辆乱停案例描述某大厦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辆武警牌照的外来轿车要进小区停车场,安管员见是外来车,便告知这里是私家停车场,请他到其他的地方停放。
而车主声称是来找楼上业主的,并以进去调头为借口驶入车场后,把车往道路中间一横,开始破口大骂。
安管员见他堵塞交通,又如此蛮横不讲理,就争执起来。
处理过程安管领班小田赶到现场后,觉得安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处理不好,不仅给业主造成误解,也会打击安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一定请车主解释清楚,否则不能离开。
车主见情况不妙,急忙通知楼上业主诬告说安管员不让停车也不让走,还要打人。
当业主某小姐来到停车场,听取小田把事情简要介绍后,忙打圆场说,原来大家误会了!我代他给你们道歉,部队上的人脾气急,就别跟他计较了,让他把车开走吧!小田见某小姐很通情达理,自己的基本目的也达到,不如见好就收,便函叫安管员开闸放行。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安全类)
居家安防篇
解析: 【案例一】保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
宅罪,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侵害显而易见, 可视具体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可向业主 赔礼道歉或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案例二】保安员做法存在严重失误,有 不作为之嫌,至少存在管理瑕疵。
居家安防篇
【建议】:在应急处理中,可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类似事件: 1、住户发生紧急求助情况,首先应正确判断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2、平时加强对业主和周围环境的了解,扩大员工知识面,增强判断突发事件
来访安防篇
【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禁止或谢绝外来人员进入住宅区
无可厚非。无论是商品房住宅区还是政府建造的福利、 微利住宅区,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而住宅区本身 也是全体业主所购买或租户租用的私有产权范围,而 非供大众出入的如公园、娱乐场等共用场所;但用业 主自有财富建造的住宅小区则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业 主私有财产,这种建立在对业主私有财产侵犯的基础 上的资源共享,显然是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
居家防盗篇
【案例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
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 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 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 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 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 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 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 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消防管理篇
【解决方法】 1.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李先生投诉, 深刻认识自己错误, 与
李先生协商, 赔偿部分财产损失。用较好的认识态度, 争取业主不追究法律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立刻进行整改消费隐患, 避免被消防部 门处罚。 3.大力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加强消防巡查。另外, 物业管 理公司还充分利用这一典型案例, 宣传《消防法》有关 规定, 要求广大业主用户配合做好消防工作, 不得随意 使用、挪用消防器材, 树立消防意识, 促成小区的安全 环境。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1. 火灾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火灾安全检查和消防设备维护,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控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 电梯故障事故: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定期进行电梯检修和维护,导致电梯出现故障,造成居民被困或发生意外伤亡。
3. 保安人员巡逻不到位: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时安排保安人员巡逻,导致小偷入侵,居民物品被盗,产生安全隐患。
4. 水管漏水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忽视水管检修和维护工作,造成水管漏水,导致房屋受损和居民生活困扰。
5. 暴力事件发生:未经过滤的租户进入住宅小区,导致暴力事件发生,令其他居民感到不安与恐惧。
6. 管道堵塞事故: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定期清理排水管道,导致堵塞,影响居民生活和公共卫生。
7. 维修工质量不合格:物业管理公司雇佣不专业的维修工进行维修工作,导致维修质量不合格,无法解决居民投诉和问题。
8. 物业费用管理不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妥善管理和使用物业费用,导致财务混乱和物业设施维护不到位。
9. 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和修复住
宅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导致居民生活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10. 环境卫生不达标: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垃圾和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导致居民不满和生活质量下降。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 (2)案例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4)案例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 (6)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物业公司判赔近7万 (8)案例五游泳池安全管理(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10)案例六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 (12)案例七 5 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 (14)案例八都是“李子”惹的祸(高空抛物责任) (15)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17)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物管赔偿2万多 (19)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
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
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十大尴尬事件排行榜(非常值得一读)
物业管理十大尴尬事件排行榜(非常值得一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来,觉得其中有苦有乐,当付出得到认可的时候,总会有一种苦尽甘来的感觉,总觉得幸福是来得如此不易;更多的时候,是被各种各样的繁杂琐事围绕。
一个业界朋友就说:“干了物管这几年来,最大的进步就是脾气变得好多了——被磨练出来了”;另一个则说:“随着从业时间的增加,胆子越来越小,新的业务接手后担心和操劳远远多于业绩增长的喜悦,有时连电话也不敢接,因为来的电话十有八九都是有麻烦事发生需要解决。
”那么,是什么让物业管理从业者如此尴尬?“尴尬”一:政策环境尴尬指数:★★★现在国家有关于房地产、住宅、物业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都倾向于照顾“业主”这个“弱势群体”。
其实,物业管理企业同样弱势: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盈利的压力同时必须担负可能出现的各种责任。
而“业主委员会”是一个非法人实体,委员会委员是短时间内任职,他们不可能承担对等的经济压力和法律责任,常常是干完一届,拍屁股走人。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面对成千上万的业主,任何一个小小的事件,都可以成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而物管公司要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可能要花费巨大的管理成本和诉讼成本,即在违约成本上,物管企业和业主之间是不对等的。
上榜理由:现行的相关政策,没有过多关注物管企业的实际困难,却过分强调保护“业主”个体这些“弱势群体”。
“尴尬”二:业主尴尬指数:★★★☆小区业主由于人数众多,个人家庭、生活习惯、成长环境、宗教信仰、所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而形成业主的千差万别。
相当一部分业主出于极端自私,自我利益意识极度膨胀,他们要么拒绝交纳应缴的物业费(已享受了服务),要么侵占公共区域、部位,要么蔑视和践踏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要么让自己的宠物在花园、楼梯间到处乱窜,让周边邻居深受其苦。
由于人们的劣根性,很多的业主对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认为物管公司好像旧社会时的管家,甚至从人格上都对物管公司的服务人员产生歧视,而没有意识到这是平等的供求关系、合作关系。
小区管理典型案例汇编与分析(10例)
小区管理典型案例汇编与分析(10例)1、工作中受到业主怠慢误解怎么办案情介绍:去年年底的一天清晨,枫丹丽舍护卫班马立宏巡查到某楼2单元时,忽然发现101室的防盗门上插着一串钥匙。
这一定是业主一时疏忽,开门后忘记把钥匙取下来了,楼上还有好几家正在装修,万一被进进出出的人拿走……想到这里,小马走过去按响了101室的门铃。
轻轻按了几遍,都没有动静。
小马有点急了,最后按的一下时间稍长了一点。
这一次铃响还没有响完,就听到里面有一个人大声问到:谁啊,大清早,干什么?业主有些发脾气了,但还是打开了门。
小马简单说明情况后,把那一串钥匙双手递给业主。
或许业主还没有摆脱被惊扰的不快,不冷不热地说个谢谢就回房里去了。
想一想,小马心里挺不是滋味的。
第二天巡楼的时候,小马又与这位正在家门口锻炼身体的业主期而遇。
您早,先生!小马想打个招呼就离开。
这位业主却快速走了过来。
塞给小马一百元钱,还说昨天还没有醒过神来,没有好好谢谢你,不好意思,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别嫌少,以后帮我多盯着点。
小马把钱硬塞回去,说声关注和保障您的安全,是我们应该做的,就转身跑开了。
点评:人们都说办了好事,终有好报,但办了好事后一时受到怠慢甚至误解,在现实中也是经常有的。
这时,我们要多想这是自己应当做的,没有必要去计较人家怎样,心态就不会失衡了。
2、早期免收部分费用后期正常收取产生纠纷案情介绍:东港大厦入伙之初,管理处考虑到业主客户乔迁初期开支较多,主动优惠对大多数户内维修暂时采取了无偿提供的方式(若当初就把这一想法向业主客户讲清楚,恐怕办了好事也不会惹出后来的麻烦)。
入伙满一年后,鉴于小区的经济运行状况,管理处决定按照法规规定,开始据实收取户内维修费用。
然而这本来合情合理的做法,却遇到了不小的阻力。
为了突破阻力,管理处起草并在公告栏张贴了《致业主客户的一封公开信》。
公开信引用物业管理法规,详细介绍了物业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具体范畴,并说明了当初无偿提供户内维修的初衷,使大多数业主消除了"交了物业管理费,管理处就应包办一切"的误解,对户内维修有偿服务表示认同。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委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委会做主;讨回公道..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点评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区;有的业委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委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类型五、物业公司截留物业管理费案例:虹桥开发区某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业管理费若有节余则归业委会所有..2004年8月;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物业管理费归还业委会;于是东家就将物业公司请到法院讲道理去了..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点评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拒绝将物业管理费结余款交付给广场业委会;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侵害了广场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类型六前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案例:徐汇某小区今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物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结果由本市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原物业公司不肯退出;僵持了3个月;这家中标物业公司一举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考试吧好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点评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更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窘境经常上演..有的物业公司一旦落选;就感觉脸上无光;拒绝退场;不遵守游戏规则;给本市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平添了几分不和谐的声音..类型七、物业成楼盘营销手段案例:今年3月;本市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从媒体上获悉某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建筑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一家有实力、有品牌的物业公司管理..于是;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在几十家投标单位中一举夺魁;接下来草签协议;将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写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里;吸引了不少买家..到了10月;开发商开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逼中标物业公司自动退出;将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隆重推出;于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所难免..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点评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的并不少见;但像在媒体公开实行招投标中标而遭开发商毁标的则是首例..可见;目前仍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有利销售;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应该时刻不能放松监管..类型八业委会换届选举案例:2004年6月;闵行某小区因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当地居委会的主持下成立了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前任业委会业主认为自己应当是下一届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于是不去报名登记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又不满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于是将给予他们登记备案的房地办告上了法院;指责房地办人员违法行政..分析:由于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没有作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它不是换届选举;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届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而应是以一个业主的身份重新到筹备组登记参加选举..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的选举过程中;由于该类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正在逐步增多..业委会委员或主任的逐步“吃香”;与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是分不开的..相反;相关的有关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标准等规定几乎是空白;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类型九、维修基金“大挪窝”案例:2004年2月;浦东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擅自主张;将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某银行账户上的钱;来了个“乾坤大挪移”;寄放到了自己亲戚朋友工作的银行账户上;而且其利息大大低于以前的银行;结果引发了业委会委员与委员之间的严重冲突..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以及影响到其利益的;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点评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存在较大问题的主要考试吧是维修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的维修基金;吸引着小区里个别本身财产并不丰裕的业主..因此;在有些小区;业委会委员一职成了某些人追逐的“香饽饽”..。
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案例分析大全(珍藏版)
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案例分析大全(珍藏版)物业管理的风险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企业或企业以外的自然、社会因素所导致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意外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业务繁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风险管理涵盖物业服务全过程。
物业管理的风险特点是,物业责仼界定较难,风险事故类型多样,物业管理区域内,一旦出现事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往住脱不了干系。
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依仗于公司的前瞻性,各项制变的严密性和各种抗风险的预防措施。
物业管理的风险包括项目决策、合同、承接查验、管理责仼、业主使用不当、企业运作、自然灾害、服务人员伤害等八方面风险。
一、项目决策风险企业经营中,接管哪些项目,预期目标与最终结果等,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有些企业为急于接盘,扩大规模,不问来龙去脉,矛盾重重,投入较多人力、物力和财力,结果陷进拔不出或是未被聘用或是亏损严重。
二、服务合同风险(一)、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由于未对管理服务内容、范围、期限、费用标准约定清楚,甚至过分放大企业安全防范责任,过度进行非理性服务承诺,导致一旦出现情况企,业将面对被追诉或索赔的风险。
企业与委托方签汀的合同,由于未对管理服务内容、范围、期限、费用标准约定清楚,甚至过分放大企业安全防范责任,过度进行非理性服务承诺,导致一旦出现情况企,业将面对被追诉或索赔的风险。
如车场车辆丢失赔偿费的问题,《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停放应签停车服务协议,如需保管的应另订保管协议。
(二)、(条例)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物业服务企业随时有可能被业主大会解聘。
一旦被提前解约,企业对项目的各种投入将被遗失,待收的欠费将形成矛盾。
、企业在投标的承诺及盲目压低物业服务费,签订合同时被转嫁风险的条款(如负责安全等),企业对业主的各项许愿(高院司法建议明确,实施细则、承诺乃至行业规范都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三)、《现代快报》2012年3月13日“因小区物业未将楼外广告收益向业主公示,作为业主的央视主持人赵普将物业告上法庭。
【干货】物业管理100案例
【干货】物业管理100案例案例一、居功自傲后悔莫急[案例描述]2004年 2月7日,休闲购物城管理处保安员王瑞国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并提前到饭堂就餐。
事后态度恶劣,不接受领导的教育和批评,面对自己的错误言行,王瑞国不但没有悔改之意,而且执迷不悟,擅自将管理处的《处罚通知单》撕毁。
[处理过程]鉴于王瑞国的恶劣行为,管理处经研究决定,对其给予扣除当月浮动工资50%,并建议公司对其作劝退处理。
[案例点评]王瑞国自2003年6月11日入职以来,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三正文化,多次受到业主/住用户的称赞,并得到了管理处及公司领导的好评。
因工作表现突出,2003年7月被公司评为“服务标兵”。
面对自己的进步和成绩,王瑞国沾沾自喜,从而放纵自已,居功自傲,在工作中懒懒散散,目无领导,不服从管理,最终断送了自己发展和成长晋升的机会。
案例二、处警迅速有勇有谋[案例描述]2004年2月15日上午8:50左右,正丰豪苑管理处6号岗保安员彭卫用对讲机紧急呼叫,报告叠翠居8栋301房内发生火灾。
[处理过程]保安部值班部长成为刚接到呼叫后,立即同工程部副部长邵宗军迅速前往事发地点,赶到后发现窗口有浓烟冒出,并有一男一女在窗口呼救。
当时,成为刚立刻安排邵宗军和两名保安员去抬梯子救人,然后和当值领班王进及其他岗位上赶来的保安员胡新桂、石绍勇、杨川、吴永峰、李义官、王磊、陈永彬、汪四平、肖世波、任家安(当时已下班,闻讯赶来救火)一起到3楼救火。
由于门是反锁着的,屋内的人无法打开(因烟太浓),他们便合力用脚将门踢开。
门打开后发现烟较大,冒出的烟充满了整个楼梯间,使扑救人员无法进入,情急中成为刚马上组织保安员疏散楼上和楼下的住户,并及时联系管理处刘经理赶往现场指挥灭火。
同时,安排保安员王进、胡新桂协助成为刚启用消防栓灭火;经过近半小时的奋力扑救,终于在9:20分左右将火扑灭并安全救出两名被困业主,过程中无一人受伤。
物业服务典型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典型纠纷案例物业服务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房地产项目的各项服务。
然而,在物业服务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
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例。
1. 楼道保洁问题: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楼道垃圾,导致楼道脏乱差,影响居住环境。
2. 停车位分配纠纷:业主之间因停车位分配问题产生纷争,争夺停车位的权利,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3. 物业费用收取问题:业主抱怨物业公司乱收费或者收费不透明,存在收费标准不明确的情况。
4. 设施维修问题: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不及时,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5. 安全隐患问题:业主发现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如电线外露、消防设施故障等,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解决。
6. 物业管理不到位问题:业主投诉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如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7. 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出异议,导致选举结果无效。
8. 噪声投诉问题:业主对邻居的噪声投诉,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协调处理,导致邻里纷争持续升级。
9. 绿化维护问题:业主反映小区的绿化维护不到位,草坪杂草丛生,花坛缺乏养护等问题。
10. 物业公司服务态度问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对待业主的态度冷漠或不友好。
这些案例体现了物业服务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涉及到楼道保洁、停车位分配、物业费用收取、设施维修、安全隐患、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选举、噪声投诉、绿化维护和物业公司服务态度等方面。
这些纠纷案例表明,在物业服务中,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以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住户之间的和谐关系。
物业管理行业十大事件-文档资料
上榜理由:现阶段物业管理行业依然处于劳动密集 型状态,人工成本约占60%,普遍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后,人工成本继续增加。甚至香港物业管理行 业由于新条例的颁布也受到冲击。与以往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不同的是,几乎持续一整年的通胀与最低 工资标准调整相互作用,给物管企业带来前所未有 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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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北京市物业管理立法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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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一个时代结束和新时代开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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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 上海物业管理企业大面积抛盘
2011年7月,上海市出现了一些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集 中“抛盘”的现象:对现有合同期满的物业小区不再续签, 对合同期未满的小区正在清理准备撤退。对此,当地媒体 进行了大规模跟踪报道,进而CCTV也进行了专题报道。据 报道,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从40多个居住小区 撤出,面积达600多万平方米;而上海科瑞物业发展有限 公司在这一年内先后撤出近20个项目,共100多万平方米。
2011年1月1日《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
导规则》开始实施;7月《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业主共有资金”概念
引发热议;9月《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出
台;11月,《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
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此外,在本年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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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开工
2011年初,国家提出了当年开工1,000万套、五 年3,6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计划。2011年11月1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消息称,截至2011年10 月底,本年度1,000万套保障房已经全部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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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随着保障性住房逐步建成并开始入住, 新的物业管理需求已经产生,摆在全国物业管理公 司面前的是一个规模庞大而概念全新的物业管理市 场。物业管理也必将随着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而再 次拓展自己的内涵和外延。
物业管理行业经典案例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
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
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1.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
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
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
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案例分析:1.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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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 2案例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4案例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 6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 物业公司判赔近7万 8案例五 游泳池安全管理 (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10案例六 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 12案例七 5 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 14案例八 都是“李子”惹的祸 (高空抛物责任) 15案例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17案例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 物管赔偿2万多 19案例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
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
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3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在面对台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
案例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理赔时,调看监控录像,发现与报案材料不符,拒赔。
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4、因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管理区域进行监控,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录像资料,伪造证据已经存在较大的风险。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尽力保护现场,搜集证据,实事求是地向保险申报,如作假又被查出,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案例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
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
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
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
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
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
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
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
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
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另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案例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物业公司判赔近7万据原告郑某诉称,2002年5月7日,他们6岁的儿子小俊和另外两个小朋友10岁的小浩、11岁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们的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玩耍,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
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9岁的小豪,找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后不治身亡。
事发后,死亡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
分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
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监护不力的责任,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7.5%的责任。
由于3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8.5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万元。
还要说明,这里赔偿数额如此之少的原因,是因为小孩是外地农村户籍。
如果小孩是城市户籍,赔偿数额会增加3倍以上。
物业管理公司面对众多的业主、消费者及路人,情况极为复杂,应当及时注意排除安全隐患,尤其是有业主进行装修、或者进行设备维修时,更是事故易发时段,上述案件中的小房子就是临时施工搭建,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而引发事故。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原有秩序。
案例五 游泳池安全管理(体育健身设施责任)2004年8月26日下午3时左右,吴女士8岁的儿子小强和10岁的女儿到游泳池游泳,他们还约了邻居林女士7岁的儿子一同前往。
吴女士和林女士都知道游泳池3点半才开放,而且儿童需要成人陪同才可进入,所以让孩子们先去,她们随后到。
然而,待两位母亲于3点半左右赶到游泳池时,却发现孩子们已进入游泳池,而她们隔着栏杆只看到了两个孩子,小强不见了!5分钟后,小强被救生员从水中捞出,已是不省人事。
小强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20天,花了2万多元医药费。
小强的父母认为:由于游泳池的经营者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失,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让3个小孩购票入场,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
在多次索赔不成后,他们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万余元。
分析:1、此案例真实判例。
法院判定:此案中,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同意小孩购票进入游泳池,并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物业公司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
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抢救,尽了救护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免去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小强的监护人吴女士明知未成年人进入游泳池应有成人陪同,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强已上小学4年级,其年龄、智力足以识别泳池四周的警示标语,并能判断在深水区玩耍的危险性,却不理会警示标识擅自到深水区玩耍,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