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年广州劳动合同法本
2024年广州劳动合同法本____年广州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州市境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协商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用工需求、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但劳动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甲方和乙方的名称、住所地;(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七)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并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必须当面签订,双方应当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交给劳动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用工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重大失职、渎职;(二)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五)用工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权益。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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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甲方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乙方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劳动关系a. ①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b. 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c. ③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工作内容与职责a. ①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职责如下:①①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②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③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④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c. ③乙方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第四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a. ①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周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
b. 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
c. ③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安排乙方加班。
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览
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览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和资本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以下是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互相认可的劳动合同亦有效。
2.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3.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总量调整、企业破产等。
4.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拖欠工资、工作条件变更等。
二、工资和福利待遇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应的权益。
3.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1.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工时制度,不得强迫劳动者超时工作,超时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2.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为5天。
3.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生育等特殊情况下享受法定的休假时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和劳动意外事故的发生。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创造性工作方式,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绩效。
3.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1.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3.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六、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细则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细则广州,广东省辖地级市,简称“穗”,别称羊城、花城,是广东省省会、副省级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广州都市圈核心城市,更多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细则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权限在本辖区内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纪律;(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
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以工资为报酬,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外一般无需注明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履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不得违法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者给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
劳动合同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
护劳动秩序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合同的尊严和权威。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细则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细则很抱歉,我不能提供长达____字的文章。
但我可以为您提供有关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信息和细则。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1.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合法资格审查,不得歧视或违法限制工作就业。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 劳动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1.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4小时,如有超时工作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 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报酬应及时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3. 劳动保险和福利:- 用人单位应购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等。
4.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程防护措施。
-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年终奖等福利。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双方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告知对方,并达成一致。
-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2.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但终止前需提前告知对方。
- 若某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请求主管部门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023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____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平合理地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残疾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自愿原则,平等协商,一致意见的方式。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合同的起始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时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补充条款可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协议。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一年内签订。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隐瞒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做好预防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场所。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开展强制加班,限制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2018-2019-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word版本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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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广东劳动合同标准
广东劳动合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的劳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该法相关内容的摘要,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引导和推动实现全面协商、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劳动者知情、参与、表达、协商、监督的权益。
第七条国家倡导和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内容以文本形式载明,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童工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三)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六)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八)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方式;(九)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种、工作内容和用人单位的规模、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2024年广东省执行劳动合同法条(二篇)
2024年广东省执行劳动合同法条甲方:_____乙方: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约责任;9.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0.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劳动合同条例应当包含更详尽的条款和规定,并且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实际使用前,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合规性。
2023年广东省执行劳动合同法条例
2023年广东省执行劳动合同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五个方面对这部《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条例》,劳动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保守的协议。
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正确、完整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必须认真阅读并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劳动者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条例》,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是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也可以是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同意后变更合同;还可以是一方提出要求,经过新的谈判后变更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新的合同内容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条例》,劳动合同可以因为一方违约解除,也可以经过协商一致后解除。
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和待遇、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泄露商业秘密等。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经过书面通知,并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提前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提前解除合同。
五、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根据《条例》,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进行。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2024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法条例附件:劳动合同法条例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并告知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含于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于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于30日之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于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于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劳动合同无效:(壹)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壹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壹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
广东劳动合同法
广东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期限;9. 违约责任;10.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6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2016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大家了解《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事项吗,详情大家敬请阅读如下全文内容: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025年广东省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在广东省,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规经营的基石。
本文将介绍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
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全国性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对于广东省的劳动合同也有一定的规定及适用。
根据该法,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6.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
此外,该法还对不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
《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广东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本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该条例还要求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告知劳动者有关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并且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另外,《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应当将劳动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部门备案。
广东省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规避陷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例如,在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定期限。
同时,在考虑人员招聘费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考虑外包劳务或借调人员的方式,避免因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高额的招聘费用。
注意特殊情况对于一些特殊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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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
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
克扣。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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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 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 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 关系处理。
外国人
•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 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 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 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 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 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 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 • 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终局裁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 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 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 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 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 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 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 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 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 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 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 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终局裁决
• 问:如果在广州工作的某劳动者同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加班费5000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其中哪几项请求应属于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终局裁决? • 答:根据《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 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以广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860 元作为计算基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上限为10320元。 如果劳动者同时提出上述三项仲裁请求,其中加班费5000 元、工伤医疗费6000元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的范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不属于劳动 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
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 生的争议; •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 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待遇损失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 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保补偿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 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 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 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 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 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 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申请撤销裁决
•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 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 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 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 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 调和沟通。
仲裁时限
•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 的证明。 •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 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 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 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 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 均指工作日。
申请撤销裁决
• 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 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 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决工伤争议
•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 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 除外: •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 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加班工资
• 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 答: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 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 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2008-07-16 人力资源行政中心
颁布实施日期
• 2008年07月07日 •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 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 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加班工资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 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 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 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 予采信。 •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 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 资一般不予保护。
目的
• 统一了裁审标准 • 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 • 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 制之间的衔接
第一条 原则
•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 争议案件应遵循
– 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 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 合法公正及时 – 法不溯及既往 –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办事处/代表处
•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 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 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 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 列为当事人。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 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 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 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 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报酬补偿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