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证据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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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案例系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刘琦法官对此案中借条证明效力的认定予以详尽分析。

其中,有关借条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非常值得推敲。

文/刘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文节选自《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系列)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一中民(商)终字第3209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无讼案例查看判决书全文)【裁判要旨】原告就涉案借款发生和借条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某于诉讼中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

月息2分,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借款人:杨某某,身份证号:×××,借款人:胡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借条为半张A4纸,其中,内容部分为王某某用蓝色笔书写,借款人签字部分为杨某某、胡某某用黑色笔书写。

对此,王某某解释为该借条形成于茶坊包间内,由其用茶坊的笔书写借条内容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签字,写在半张纸的原因是曾书写错误且蘸到水渍,故撕掉后另行写在下半部分纸面上。

王某某称涉案款项系现金交付。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杨某某还款未果。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杨某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中以现金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

民法典中以现金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

民法典中以现⾦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在现实⽣活中,民间借贷是经常发⽣纠纷的,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的,向⼈民法起诉要提供证据的,那么民法典中以现⾦借款的民间借贷怎样进⾏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以现⾦借款的民间借贷如何举证以现⾦形式进⾏民间借贷的,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可以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向法起诉。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1、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向⼈履⾏义务,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履⾏义务,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主张权利⽽义务⼈拒绝履⾏义务之⽇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讼时效因权利⼈主张债权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够的证据证明。

3、权⼈若⼀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之⽇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4、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明确表⽰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不予还款),则从借款⼈明确表⽰拒绝还款之⽇起适⽤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双⽅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涉及到民生问题,其特点是纠纷性强,涉及金额大,当事人数量多,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许多难点。

为此,本文将从审理难点和破解研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审理难点1.证据难收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就是证据难以收集。

因为涉及到的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私下借贷,很难有书面合同或者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纪录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供参考。

2.司法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加之当事人双方交易时常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导致在司法立案时,很难对案情做出准确的认定。

3.执行难度大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胜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因为许多借款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借款的偿还义务,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破解研究1.加强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必须要有书面合同,以使得法律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

2.加强证据采集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证据采集机构,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及时保存和采集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司法技术支持可以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电子取证、网络调查等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手段来打破证据收集的难点,提高司法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对于执行难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公示制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力度。

5.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加强对法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质证总结范文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啊,这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小战争,两边都得把自己的证据拿出来比划比划,让法官看看谁更有理。

一、举证方面。

# (一)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借条或借款合同。

这可是重中之重啊。

要是有一份借条,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今借到[出借人名字]多少钱”,还得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手印,那就像给借款关系上了一道保险锁。

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1万块钱,借条上把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果有约定的话)都写得清清楚楚,那这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不过呢,有时候借条也会有小瑕疵。

像只写了借款金额,没写借款日期或者出借人名字,这就有点麻烦了。

这时候就得靠其他证据来补充说明啦。

2. 转账记录。

现在大家都习惯用手机转账了,这转账记录也是很关键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那银行出具的转账流水单就很靠谱。

上面显示着从出借人的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多少钱,转账时间等信息。

要是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呢,就得把转账页面截图保存好。

比如说,王五通过微信给赵六转了5000元,那这个转账截图得显示出双方的微信昵称、转账金额、转账时间,最好还能有聊天记录能表明这是借款。

不然的话,对方可能会狡辩说这是其他往来款项,比如是还钱或者是送的礼物之类的。

# (二)借款交付的证据。

1. 现金交付的情况。

如果是现金交付借款,那可就有点难证明了。

这时候就得找一些旁证。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在场看到出借人把现金交给借款人了。

这个证人最好是和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像邻居啊或者路人之类的。

还有就是如果出借人是从银行取了现金然后马上交给借款人的,那银行的取款凭证也能作为辅助证据。

就好比老孙说他给老周借了2000元现金,他能拿出当天从银行取2000元的取款凭证,再加上点其他能说明情况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里提到要给现金借款之类的,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了。

2. 借款用途的证据。

有时候知道借款用途也能对证明借款关系有帮助。

比如借款人说借钱是为了做生意的资金周转,那他要是有和生意伙伴关于这笔资金使用的聊天记录或者合同之类的,就能侧面证明借款是真实存在的。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民间借贷是指由私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借贷双方之间常常会出现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法院会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标准作出裁决。

下面是关于民间借贷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一)案件受理1. 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院应当具备相应的管辖权。

2. 所有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案件标的额和管辖范围等。

3. 当事人在确立借贷合同关系时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备诉讼需要。

(二)审理程序1.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和抗辩权。

2. 要确保公正、公平的审理原则,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3. 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辨别。

4. 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确、证据不完整等问题,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确保审理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一)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与借贷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等。

2. 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借款人的还款记录、通信记录等。

(二)证据的认定1. 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2. 如果证据在提交时存在瑕疵或争议,法院应当核实并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一)合同形成和效力1. 法院应当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借贷合同,确认合同的形成和效力。

2. 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当影响、虚假陈述等行为,需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合同解释和履行1. 合同解释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如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可依据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裁判。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争议,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交易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灾区,以及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群体中频繁出现。

与此同时,大额现金交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但是,在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要主张其权益,被告需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2. 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交易中,举证责任应当落实到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上。

如果是原告主张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那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如果被告否定自己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那么,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

3. 多数人证据的证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且无第三方证人,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多数人证据的证明方式,即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需要特别关注。

1. 支付现金应当留有证据在民间借贷交易中,支付现金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现金交易涉及现金的流转,不易留下明确的证据。

因此,在进行现金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留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2. 借贷关系成立时,贷款人应当交付现金在民间借贷交易中,贷款人应当在借贷关系成立时向借款人交付贷款,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等。

如果贷款人选择采取现金交付方式,那么,贷款人应当确保交付时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否则,在后期如果发生交易纠纷,贷款人难以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现金。

3. 借款人应当在收到现金后查验并证明收到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人应当及时查验收到的现金并证明收到。

民间借贷的证据

民间借贷的证据

民间借贷的证据在我们的⽣活中,如果你缺钱的话,⾸先会找⾃⼰的朋友借钱,因为是朋友,所以他不会找你写下⽋条,其实这⾥是涉及到了民间借贷的⽅⾯的,那么民间借贷有哪些?民间借贷的证据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的证据1.从书⾯证据上讲,当事⼈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根据⼈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当事⼈⼜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证⾔来讲,当事⼈⼀定要选择与⾃⼰⽆利害关系的证⼈证⾔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般应以书⾯借据为准,⽆书⾯借据的,必须有⽆利害关系的见证⼈证明。

可见,证⼈的证据效⼒也是当事⼈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的证明⼒,也应向法庭提供。

店铺⼩编提醒您,当事⼈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如何运⽤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进⾏诉讼的关键。

如果当事⼈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

因此,当事⼈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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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协议。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担保、租赁、典当、小额贷款等形式进行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与管辖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人所在地、贷款人所在地或者与借贷行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第四条【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女士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条【夫妻一方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民间借贷纠纷是在社会交往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由于纠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记录相关证据,因此在法院审理中,债权的确认问题成为了关键。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一、债权确认问题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法律对合同的部分内容做出了必须遵守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借贷的本金、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如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借贷关系,法院在债权确认时将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将严格遵守法律原则与保护公平原则相结合,并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债权的认定原则和方法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时,法院将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认定:1. 当事人约定原则:法院会首先参考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来判断债权的存在和内容。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明确,法院将予以采用,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2. 事实推定原则:借款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行为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

例如,借款一方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仍无法证明借款金额,法院可能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生活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推定。

3. 债权人举证原则:在债权确认问题上,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相关证据。

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提供与借贷行为相一致的相关证据,如还款记录、借条等。

4. 债务人举证原则:债务人如果对债权的存在、内容或履行进行否认,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例如,债务人可以提供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否认借款关系或还款事实。

5. 法院审慎处理原则:法院在审理纠纷时将审慎处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陈述以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进行判断。

民间借贷证据目录内容有哪些

民间借贷证据目录内容有哪些

民间借贷证据目录内容有哪些一、民间借贷证据目录内容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民间借贷证据目录内容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包括身份证明,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以及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这个经济社会,虽然金钱并不是万能的,不可以换取长生不老,也不可以让地球不转,但是金钱的确可以完成人类很多愿望。

因此,在金钱如此重要的情况下,产生一些金钱方面的纠纷,也就比较正常了。

那么,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
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4、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实际借款人的认定要点

实际借款人的认定要点

在民间借贷中,实际借款人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以下是认定实际借款人的几个要点:
1. 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这是认定实际借款人的重要依据。

如果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明确约定了实际借款人,如款项用途等,法院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认定实际借款人。

2. 账户提供方:如果名义借款人只是提供账户而未实际使用借款,法院可以通过参考账户提供者及控制人来区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
款人。

3. 款项流转情况或实际用途:如果款项被用于满足个人消费、公司经营等实际借款人相关用途,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实际借款人的一个因素。

4. 证据链条:认定实际借款人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款的实际用途。

5. 法律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被认定为实际借款人,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实际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名义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认定实际借款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确保证据充分,避免产生歧义或无法证明的情况。

其次,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

最后,对于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帮助。

综上所述,认定实际借款人的要点包括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账户提供方、款项流转情况或实际用途、证据链条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许多人在经济活动中需要借贷,而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合适的法律原则解决纠纷,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我国,适用最为广泛的原则便是“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明清时期官方司法活动中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无论是哪个当事人对某一事实作出主张,那么就必须由该当事人来提供证据。

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就可以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时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首先,就是借方主张的问题。

在借贷纠纷中,借方往往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具体来说,对于借方主张的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问题,借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借贷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同时,如果有特殊协议,例如对利息、罚款等方面的协议,就应当在收据或合同中明确地写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是贷方主张的问题。

在贷方主张的情况下,贷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借方拥有相应的还款能力。

通常,借方是否有稳定的收入,借方有无信用记录,借方资产情况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贷方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证明:1. 要求借方提供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卡流水等证据。

2. 要求借方提供近期信用报告或个人征信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反映借方的还款记录、信用评级等信息,进而证明借方是否值得信赖。

3. 如果借方不愿提供上述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说明其还款能力,贷方可以通过企业征信等方式对借方进行信用调查。

另外,在处理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诚信问题。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矛盾或信任问题,那么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应认真了解对方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核实。

如果对方存在不良记录或情况不明的情况,就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话,可以通过企业征信等方式进行核实。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1.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低。

法院在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增加了审理难度。

建议: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标准不统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存在争议。

一些出借人可能会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建议: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

3. 担保和抵押问题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和抵押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能力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建议:在采取担保和抵押措施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和实力,确保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诉讼程序复杂: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导致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5. 监管不足: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借条可否作为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证据

借条可否作为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证据

借条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文|编辑|石震律师
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借条能否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
分析: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已经提供借条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的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若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证明力的证据,那么被告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只有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才能驳回原告要求的还款的诉讼请求。

证据充分不必说,但一般来说被告很难举证。

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很难留下证据痕迹。

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无证据的抗辩如何发现可疑之处,对借条本身和借款行为发现有悖常理时,就应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行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

本案具有两个情节,使借条的证明力受到怀疑:1.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原告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能力及资金来源,同时对向案外人借的款项1100000元,原告均称系现金;2.原告、被告之间原来系较好的男女朋友关系。

上述两个不符合常理的情节,使法官足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

因此,法院未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单凭借条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应当审慎调查,准确认定借条的实质证明力,使法律事实无
限接近客观事实。

当然,实现上述查明客观事实的目的,法院必须加大审查力度,认真审查借款过程,结合生活经验、常理人情和交易习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防止人为被动“制造错案”,最终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民间借贷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借贷关系。

作为借款关系外部体现之借款合同依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因其门槛低、手续简单、快捷、效率高等优势而广为盛行,特别是在当前银根紧缩、银贷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公民或企业更愿意进行民间借贷,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下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证据不足问题因民间借贷纠纷而进入诉讼程序出现的证据不足情况,主要指以下三种:1、无借据有银行凭证。

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借贷双方都存在一定交情甚至是好友或好友介绍的友人,为顾其情面,往往存在已实际转账汇款但却未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情况,那么一旦借款人不还款或二者产生纠纷时,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欠款就存在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其主张之可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有关债的规定,若出借人未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予以证明的话,难以证明其是债权人。

虽然有转账凭证,但若对方予以否认并提供其他证明,甚至因为有经济往来,提供其先前转账给出借人的凭证,主张系对先前转账资金的还本付息,则更加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有借据无银行凭证。

某些出借人因为经商或其他原因,身边常有多则五六十万、少则二三十万的现金,一旦向他人出借资金,将直接提取现金给借款人,并自认为只要有对方签字的借款合同(或出具的借条等)便高枕无忧,殊不知,仅依据借款合同并一定能证明借款的存在,且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只有当交付资金后合同才生效,即便当事人早已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光有借款合同若未有证据证明已交付资金则借款合同未生效,既然未生效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便无依据。

另外,根据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若只有借款合同等借据起诉的,对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考虑,核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情况。

民间借贷案聊天记录证明事项

民间借贷案聊天记录证明事项

民间借贷案聊天记录证明事项
在民间借贷案中,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涉案的当事人。

仅有微信头像、名字与当事人能够对应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聊天对象的真实姓名、微信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予以佐证。

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

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

- 完整性:需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如果聊天记录不完整,容易让对方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从而导致该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保存原件:聊天记录可以截图打印提交,录音可以刻盘提交,但是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并当庭提交接受质证。

因为没有原始载体的电子证据很难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此外,仅有聊天记录不可以,还需要有转账记录或者银行流水等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明。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民间借贷纠纷中,“孤证”是指只有一方出示的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本文将会从多个方面分析这一问题。

一、“孤证”情况常见的原因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孤证”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没有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导致无法提供有关证据。

2、借款人自认为无需提供证据(比如呈现“诚信问题”),从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3、借款人不知道如何提供证据,也就无法提供有关证据。

4、借款人故意隐瞒或销毁证据,以避免被对方诉讼。

二、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1、孤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弱: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出示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那么单独一份证据的证明力都是薄弱的,很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其他证据与孤证的关联性:在判定孤证证明力时,需要考虑到其他证据与孤证之间的关联性。

如果孤证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那么孤证的证明力就相对更加强大。

3、孤证的可信度:孤证的证明力也与其可信度有关。

如果孤证是由有公信力的机构或个人出具的,那么其证明力就更强一些;反之如果孤证是由普通民众出具的,则其可信度就需要进一步考量。

4、习惯、情况及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在处理孤证问题时,还需要考虑习惯、情况及证明责任这三方面因素。

若是一个案件发生时,孤证是被借款人承认和证实的,则法庭通常会根据这一情况来判定,孤证是否有过来匹配这项约定。

5、综合所有证据:在处理孤证时,还需将其他证据和前后逻辑以及出示可能的备案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所得时间、场景、证据的整体效力。

三、如何避免出现孤证情况1、借款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避免证据遗失或丢失。

2、借款人应当提前了解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并将证据准备妥当。

3、借款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避免出现不良信用或影响信用的行为。

4、如果有多个放款方,借款人应当及时向所有方出具证明。

4、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借款人应当将其提供给对方,以加强证明力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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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证据认定问题
一、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以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务、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法[2011]336号)。

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
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原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1.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则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

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2、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

法官应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来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来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把关。

-----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文章转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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