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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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证据目录(原告刘一色提供)

证据一:重庆市梁平区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2份。

证明目的:被告色一手与梁星萍2008年11月26日在梁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于2010年9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

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

证明目的:2005年11月22日被告色一手与被告梁星佩在梁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证据三:2015年借条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1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1份,支付宝转账流水1份,2016年3月16日借条1份。

证明目的:1、2015年1月18日原告借现金15万元给被告色一手,2015年11月11日、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被告色一手于2016年3月16日对以上借款18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15万元收回。被告应当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

2、结合证据二,被告李风姐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证据四: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证明目的:原告因借款至被告梁星佩家,要求梁星佩清偿借款的事实,被告梁星佩对色一手的借款是清楚,应当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

2017年7月9日

代理词

审判员、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一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色一手、李风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1月18日原告借现金15万元给被告色一手,2015年11月11日、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被告色一手于2016年3月16日对以上借款事实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下方出具欠条一张,并收回原借条。欠条借款清楚,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可以证实,被告李风姐知道色一手借款未清偿的事实。

二、被告李风姐应当对与色一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根据原告提供的梁平区档案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可以证实李风姐与色一手于2005年11月22日在梁平区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且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虽然被告色一手与梁星萍在2008年11月26日在梁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但于2010年9月9日色一手与刘萍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李风姐与色一手的婚姻系合法婚姻,并没有离婚。

2、本案借款时间形成时间为2015年1月18日15万元,2015年11月11日、12日3万元,并在2016年3月16日由色一手出具现金借条。本案借款系与李风姐夫妻关系存续的借款。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色一手及李风姐夫妻关系续期间,在被告李风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系被告色一手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与色一手共同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三、本案因被告之一色一手死亡,但不影响被告李风姐以及色一手的财产继承人的法律责任

1、本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李风姐应承担清偿责任。

2、据查,色一手死亡后遗产包括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居住的房屋梁平区和城府17--101室,虽然现在证据不足以证实系色一手个人所有,但据色一手本人陈述确系他的房屋,因此应由继承该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色一手债务的履行。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风姐承担本案借款的清偿责任。原告保留要求被告色一手遗产继承人承担本案债务清偿的权利。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

2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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