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强制执行方案
强制执行方案强制执行的含义强制执行是指,当债权人通过诉讼取得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法院判决,那么通过法院的行政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判决。
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强制执行的手续强制执行的手续一般是这样的:1.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按照程序核准执行申请,通知债务人。
3.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查封、冻结查封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账户、房产等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封存,暂时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冻结则是指法院暂停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拍卖拍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公开竞拍后出售,以变现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公开拍卖、变卖等,一般要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这种方式一般是用于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情况下,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来确定清算的方式和程序。
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手段,如果被执行人不自愿履行判决,可以采用强制手段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强制执行要依法行使。
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强制执行要坚决果断。
被执行人不愿履行判决,执行过程往往会遇到各种阻挠、干扰。
此时,执行人要坚决果断,保持冷静,采取有效措施。
3.强制执行要维护社会稳定。
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合理行使行政手段。
总结强制执行是一种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要依法行使,坚决果断,并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
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查封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物,扣押的财产包括款项、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
2.暂时性停止追索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同时追索权的实施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追索权的实施,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
3.强制代位权:当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执行债权人的款项是由第三人承担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实施强制代位权措施,即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执行债权人履行义务。
4.拍卖、变卖: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变现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是指将财产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出售,变卖是指将财产以非竞价的方式转让给购买人。
5.经营管理:对于能够经营、挂牌上市或者引进投资的被执行企业,法院可以决定委托其原经营者、其他企业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以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6.查冻银行存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冻,即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冻结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支付债权。
7.强制拘留: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且有相关法定情形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总之,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方案
强制执行方案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即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目的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制执行还能够促使被告方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正义,提高司法效果。
强制执行的范围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强制执行•拘留执行•申请执行刑事裁定这三种方式均为社会获得公平和合法权力的有效保障。
财产强制执行财产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报送信用社等部门当被执行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强制执行。
对于不动产,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封;对于动产,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扣押或冻结。
同时,法院可以发布拍卖公告、报送信用社等部门,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拘留执行拘留执行是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它包括:•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覆盖债务时,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执行的措施。
拘留执行一般是对那些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或不定时定点出差的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出入;对于违反限制出入规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申请执行刑事裁定在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人有被判决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即进行申请执行刑事裁定。
执行的主要方式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
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且获得法院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拘留。
总结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可以应对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裁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等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果。
本文介绍了强制执行的三种方式:财产强制执行、拘留执行和申请执行刑事裁定,并对每种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概述。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将财产处分给他人。
2.扣押: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使用权或收益权。
3.暂扣: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务账款、票据等暂时扣押,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公示催告: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向社会公示催告。
5.划拨: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
6.拍卖: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7.变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以现金形式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8.核实:法院可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确保执行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
9.侦查:法院可以侦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0.查封股权: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封,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和转让。
11.扣押存款: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
12.指定财产: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售或转让给指定的购买方。
13.冻结账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其进行资金的支取和转账。
14.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禁止其进行奢侈性消费或旅游等行为。
15.驱逐: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驱逐,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来确定。
同时,在实施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判断,以保证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有哪些?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引言】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解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解读】: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
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强制性措施是由⾏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为采取的强制⼿段,⽽不同案件,会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例如犯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政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拘传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百⼀⼗条违反法庭规则诉讼参与⼈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政强制执⾏的⽅式1、代履⾏代履⾏,⼜叫代执⾏,是指义务⼈不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政⾏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政强制执⾏机关或第三⼈代为履⾏,并向义务⼈征收必要费⽤的⾏政强制执⾏⽅法。
代履⾏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逾期不履⾏⾏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政法上的义务是他⼈可以代为履⾏的作为义务。
(3)代履⾏的义务必须是代履⾏后能达到与相对⼈亲⾃履⾏义务同⼀⽬的的义务。
(4)由义务⼈承担必要的费⽤。
2、执⾏罚执⾏罚是⼀种间接强制执⾏的⼿段。
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已经⽣效的具体⾏政⾏为的当事⼈进⾏制裁,以迫使当事⼈⾃觉履⾏该具体⾏政⾏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包括
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包括强制执行是法律系统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它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法院的裁决得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履行。
在一些情况下,当对方违反执行判决的义务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强制履行。
以下是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
执行裁定执行裁定是强制执行的一个关键保障措施。
在法庭听证之后,法官通常会发布一项执行裁定,当有一方未能履行判决时,该执行裁定充当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
执行裁定规定了对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达成法院裁定的目的。
扣押财产扣押财产也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
如果判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被履行,法院可以下令扣押未履行义务方的财产,以支付给申请执行的一方。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安排拍卖扣押的财产以清偿未经履行的债务。
拘留拘留是强制决策的一种更为严厉的手段,它是通过将未履行义务方移交给警方来实现。
这种形式的强制执行通常用于在各种法律程序中,例如像未支付罚款或赔偿款项的情况中。
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只在其他保障措施无法成功时,才被视为可选的执行手段。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强制执行的另外一种保障措施,该措施通常用于将未履行义务者限制在本地区或本国内。
本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未履行义务方在不支付未履行的债务之前,无法离开本地区或本国。
拒绝信用记录如果未履行义务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欠款,法院可以将该事项作为一项特别的信用记录记录下来。
这使得未履行义务方的信用记录变得较差,限制了他们未来获得贷款或信用的能力。
罚款罚款是强制执行的通常解决方案之一。
如果未履行义务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法院可以下令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由未履行债务的金额或未执行的判决金额确定。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是一方当事人,执行判决的责任在对方手中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寻求执行判决的保障措施。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您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文件,并宣誓证明申请执行是真实和合法的。
总之,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非常重要,这些措施确保判决得以执行,同时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强制执行是为了使民事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实现,根据执行申请人申请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那么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相关案例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
相关法律《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知识扩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有哪些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第五,搜查。
第六,强制交付。
第七,强制迁退。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
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
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
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概述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债务人无法自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
该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推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性的维护。
强制执行措施的类型通常情况下,强制执行措施分为以下几类:1.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即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以确保在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法处置其财产。
2.拍卖措施: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3.强制代位权和强制转让权:强制代位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权利直接转移到债权人,而强制转让权则是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
强制执行程序在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前,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具体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院在审核申请的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采取提出的强制措施,并公告债务人及相关方确保其知情。
如果法院判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则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限定时间内,执行具体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法院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可以确保债务人无法逃避合同责任,并可以促进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合同文化的发展。
同时,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遏制不当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保持社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结论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债权人在选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智慧地选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明确自己的合同义务,尽量避免违约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以保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引言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主动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以保障民事权益的履行。
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合同、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流程及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基本流程1.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申请: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措施,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查封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扣押可以暂时保管被执行人的财产。
4.拍卖、变卖:对于可以变现的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将其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是指将财产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变现,变卖是指以其他方式将财产变现。
5.划拨、转让:对于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受让人。
划拨是指将财产划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转让是指将财产通过其他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6.强制清偿:法院可以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履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拍卖、划拨等。
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1.查封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等,查封措施可以保障执行的效果,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变卖。
2.扣押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以保管被执行人的财产。
扣押的财产通常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以保证履行执行义务。
3.拍卖财产:对于可以变现的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将其通过拍卖的方式变现。
拍卖是指公开竞价的方式变卖财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实现最大的价值。
法院强制执行的21种方法和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的21种方法和手段什么叫强制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有哪些呢?即: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这些手段对被执行人来说,都是对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手段。
但是有一些执行措施,申请人不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采用的。
今天告诉你20种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特殊手段,只要你敢申请,人民法院会采用的。
你了解了这些执行手段,你的权益很快就能实现,不存在执行不了的问题。
一、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你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你的代理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这样你就可以及时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二、如果你的被执行人是单位或企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你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你先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你明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你就是不知道在何处,此时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当然,奖励资金由你承担哦。
四、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
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五、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1.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
押或冻结,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销毁而影响执行的效果。
例如,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
2.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保证执行效果,
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如限制出境或限制离开特定地区。
3.强制清算: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院可以采取强制
清算措施,通过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变现财产,从而实现债权的清偿。
4.股权冻结与转让: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法院可以冻结或强制
转让,以偿还债务。
5.薪资、工资和其他收入扣押: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薪资、工
资和其他收入进行扣押,直接划扣给申请人。
6.吊销、冻结或限制证照和资格:对于需要证照或资格的行业,法院
可以吊销、冻结或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证照和资格,防止其继续从事相应
的职业活动。
7.司法拍卖: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变现,从而偿还债务。
8.采取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拒不配合执行或故意阻
碍执法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拘传被执行人到法院等。
9.极端措施:在被执行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等情况下,法院可
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极端措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也有权提出异议或进行申诉。
如果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1.查封、扣押查封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用封条封存,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
扣押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移到特定场所进行保管,并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
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等。
被执行人在查封、扣押期间不能转移、变卖、赠与该财产。
2.暂时性保存、债权资金和高价财物支付令暂时性保存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证被执行行为产生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
债权资金支付令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查封、扣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款项支付给债权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代位权、代位执行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获得该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
代位执行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后,通过转售、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偿还债务。
4.拍卖、变卖拍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公开挂牌出售,以最高价得标的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变卖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转售给卖主的方式进行变现。
拍卖、变卖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等各类财产。
5.强制清偿、直接强制执行强制清偿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法院依法直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比如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等。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1.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将执行的决定书以及执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通知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
2.强制拖移法院可以通过通告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强制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重要财物拖移至有关仓库或保管处。
3.限制出境对于被执行人存在出境倾向的,法院可以通知公安、边防等单位限制其出境。
4.限制高消费对于被执行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豪华轿车等高消费行为,以促使其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 引言在法律领域,执行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内容。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行为时,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本文将介绍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以及法律依据。
2. 定义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指执行法院的命令或者决议的手段,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特定行为。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冻结账户、拍卖财产、强制执行拆迁等。
3. 种类3.1 财产查封财产查封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封存措施。
财产查封可以包括房产、车辆、股权、存款等财产。
在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无权处分这些财产。
3.2 账户冻结账户冻结是指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无法使用这些资金。
账户冻结旨在确保被执行人无法逃避债务责任。
3.3 拍卖财产拍卖财产是指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所得款项用于弥补债务或者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拍卖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有价财物。
3.4 强制执行拆迁强制执行拆迁是指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的建筑物、设施等,并迫使被执行人移除。
强制执行拆迁常常发生在违法建筑、未经允许的占地行为等情况下。
4. 法律依据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他法律法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被执行人的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请求,选择适当的执行措施进行强制措施。
5. 结论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重要手段。
财产查封、账户冻结、拍卖财产以及强制执行拆迁等都是常见的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的应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一、查封、扣押
1.查封: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处分、变更等权益,以确保被执行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不会逃避执行。
2.扣押: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将其暂时收归法院保管,以保证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无法使用相应财产。
二、拍卖
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其变现以实现执行债权人的权益。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权益。
三、冻结
法院可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个人账户等财产,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进行资金的调拨和转移。
四、拘留
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履行执行义务。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天,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拘留期限。
五、拘捕
当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无力支付执行款项且拒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捕措施,将其送入拘留所,直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作为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满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
勒令解除合同、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保护被执行人
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执行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
总的来说,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丰富多样,旨在保障执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并推动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以下措施:
1.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2. 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进行扣押,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变卖或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3. 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进行冻结,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4. 其他强制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同时,被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妨碍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民事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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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在执行当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项: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
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
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
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
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
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
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
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
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
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
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
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
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
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
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
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
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
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
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
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
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1)对某甲罚款;(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
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
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
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十种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
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罚款;(2)拘留;(3)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执行中有关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公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面的十项执行措施是法律手段,是由现行法律规定的。
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创造出一些执行制度,也叫手段,我给列出九种: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法院发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
第二,执行审计制度。
执行法院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被执行人名录公示制度。
最高法院在策划建立执行社会信用系统,也叫做执行社会威慑机制,把每年执行的案件全部上网,网上公示,并和银行系统连接,达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监督,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系统功能在于:如果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却另外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查出来,将不给他注册登记;银行在网上看到其欠债不还就不给他贷款;等等。
威慑机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执行办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正在操作中。
第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
债务人不能高消费,宝马车、奔驰车开着、洋楼住着,这个不能允许。
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这么做:他们召开了一次债务人大会,全市债务人都来了,债务人开着大奔、宝马来的,散会时候钥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拥有这样的车,有力地促进债务人主动偿债。
这在许多国家都有这个规定,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下来,债务人不能有高消费,要形成社会监督。
第五,财产举报制度。
很多地方很灵验,重赏下面必有勇夫,奖金有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六,财产调查权。
债权人的律师可执执行法院的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七,预立案登记制。
这是深圳中院创造出来的,这个做法很好,四川执行局局长也表示要这么做。
债权人防止超期限丧失申请执行权,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申请预立案登记;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交申请执行费,法院才正式立案,当事人减少了诉累,法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劳动。
第八,轮候查封制度。
第九,制发债权凭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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