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的理性反思——对错案追究制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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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的理性反思——对错案追究制的质疑

中国尽管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上下级法院被法律定位为“监督关系”,但迄今为止,法院上下级之间仍然具有极为严重的行政隶属关系。一种行政层级甚至行政衙门式的上下级法院关系,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扼杀了法官的“独立意志”和“自由精神”。

首先,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对于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以批复、通知、公函甚至非正式的指令等方式发出指示,将案件的裁判意见下达给下级法院,这几乎成为很多法官习以为常的“惯例”。与此相对应,下级法院为求得判决的稳定,往往也在案件正在由其办理期间就揣摩上级法院的意见,甚至直接将案件“上报”给上级法院,以便事先获得上级法院的判决意见,从而避免案件的裁判结论最终被上级法院所撤销。可以说,这种不正常的上下级法院内部就案件进行“沟通”、“交流”甚至“请示”的做法,导致下级法院越来越缺乏独立审判的精神和传统。

其次,法院系统内部实行已久的“错案追究制”,迫使法官与案件的裁判结局不得不发生直接的利益牵连,这直接带来了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判决的难度。本来,中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都建立了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竭力避免审判人员对案件或者对于当事人发生利益牵连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的社会关系,以至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但是,按照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法官承办的某一案件一旦被上级法院所撤销,这就意味着该法官可能办成了一起“错案”。在不少地方,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直接改判,或者被发回重新审判的,都可能被视为“错案”,而这种“错案”一旦超出当地法院制定的数目标准,该法院当年的奖金福利、评选先进法官的机会就可能全部丧失,甚至一个有希望被提升为审判长、法庭庭长或法院院长的法官,其升职的机会也会因其”错案”数量超标而受到直接的影响。至于那些经常“错案”超标的法官,就可能因为拖累了本法庭、本审判组的审判业绩,而倍受争议和歧视,甚至在法院内部搞所谓的“优化组合”时,成为没有人愿意与之搭配的“异类”。于是,法官要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就不得不在案件没有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关”工作,甚至与案件当事人结成利益共同体。毕竟,当事人因为渴望胜诉而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法院,而下级法院的法官则为着避免或减少“错案”而向上级法院施加积极的影响。在这种上级法院经常要顾及下级法院法官“面

子”和“错案指标”的环境下,在这种迫使法官与其判决是否被推翻而发生利益牵连的体制中,尤其是在这种使得法官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不得不接受上级法院法官的审判的背景下,法官要做到从容不迫地独立审判,几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说,“错案追究制”作为上级法院控制下级法院的一种方式,其设计的初衷或许有其可取的一面,但这一制度的实施状况表明,它直接导致下级法院法官的判断和认识受到上级法院的审判,使得下级法院的法官因为自己与上级法院在裁判结论上意见相左而受到惩罚。这就造就了一种迫使法院和法官不敢独立并且不得不依附于上级法院的司法氛围和司法文化,迫使法官不得不为维持“实体结论”而无视诉讼程序,为求得自己的裁判被维持而不得不迁就于上级法官的指示甚至暗示。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上级法院纵然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会轻易地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无罪,而是尽量维持原审所作的定罪判决,而在最小幅度范围内修改原审的量刑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常采取维持定罪判决但作出减刑改判的情况,就不足为怪了。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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