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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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会发生变更。

那么,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流程是如何的呢?一、合伙人变更的原因1.合伙人退股或离开公司:合伙人可能因为健康原因、个人原因、投资计划的变化等原因离开公司或退股。

2.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如果公司需要新的资金或技能,可能会增加合伙人。

3.其他原因:其他原因包括继承或赠与、司法或行政法庭的裁决等。

二、合伙人变更的流程1.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人变更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如果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人变更的程序和条款,应遵守对应协议。

但是,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变更条款,合伙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立法来进行变更。

2.合伙人同意书所有合伙人必须签署合伙人同意书,以便纪录他们同意变更条款,并在变更完成时作为文件的一部分。

同意书可能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签署书面保证书等。

3.公司事务审批合伙人变更,必须经过公司事务审批。

理论上,所有合伙人必须同意变更,并根据规程和合伙协议的条款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变更可能还需要附加文件和申请。

4.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必须及时登记并公告。

登记手续包括向当地商业登记部门提供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缴纳注册费用。

公告流程包括向当地报纸宣传变更信息。

三、结语以上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主要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变更时,各种文件的准备和审批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因此需要足够的耐心和时间。

同时,要提前提醒合伙人注意审批的状态,以确保变更尽快完成,避免企业运营的受到影响。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合伙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业务不好,这个时候⼀⽅就会提出更名。

那么,在⼀以后的经营中就以重新的名字进⾏运营。

那么,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执⾏事务合伙⼈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执⾏事务合伙⼈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致”);(4)全体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5)全体合伙⼈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6)在⽹上⾃⾏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相关知识:合伙企业设⽴登记程序第⼀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件、证件:(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份证复印件);(3)合伙⼈⾝份证明。

第⼆阶段,合伙企业设⽴登记。

⼀、合伙企业设⽴登记的时限1、合伙企业设⽴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

2、法律、⾏政法规规定设⽴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必须在批准之⽇起90天内持审批⽂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对于合伙企业要进⾏名称变更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提交详细的材料,才能进⾏办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T-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提交材料规范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1)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 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 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 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 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 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 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三)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五)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七)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八)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十)合伙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企业,不得利用执行事务的权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合伙企业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对于合伙企业变更流程是怎样的,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合伙企业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准备好变更资料去⼯商局更改即可。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所需材料。

1、执⾏事务合伙⼈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执⾏事务合伙⼈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致”);4、全体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5、全体合伙⼈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6、新合伙⼈资格证明。

如合伙⼈为⾃然⼈的,还需要提交⾃然⼈的计⽣证明;7、属于原合伙⼈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8、向合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证明(原件各1份);9、全体合伙⼈之间对新合伙⼈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11、法律、⾏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件(核对原件)。

通过以上⼩编整理的,有关合伙企业变更流程是怎样的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若您的情况⽐较复杂或者特殊,⼩编建议您,可以到店铺在线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活愉快!。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喀什地区、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为支持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10月9日自治区工商局第23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变更登记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自然人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未提出异议;(二)公司设立2年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已按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定足额缴纳全部出资;(三)国有股东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四)合伙人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必须有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五)符合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应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股东会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决议(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为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承继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四)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公告;(五)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六)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批复文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交);(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企业类型公告应当载明变更企业类型的决议日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关于合伙企业承继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以及其他事项。

三、变更登记的程序。

公司债权人对变更企业类型无异议的,公司自变更企业类型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后,向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删掉了原第4项)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规范

【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签名:日期: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年月日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名称) 负责人。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了解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流程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基本流程。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定义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过合法的程序,变更合伙人或合伙人的权益份额的行为。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前提条件1.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并明确了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2.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人的权益份额的比例和变更的方式。

3.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程序1.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后,需要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合伙人变更的事宜。

会议应当事先通知所有合伙人,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

会议应当有法定人数的合伙人出席,并达到合法决策的要求。

2.制定变更方案在会议上,合伙人应当制定合伙人变更方案,明确变更的对象、比例、方式、时间等相关事项,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3.申请变更合伙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变更方案、合伙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4.变更登记在完成审批和备案后,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将变更后的合伙人信息和权益份额注册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注意事项1.合伙企业应当在变更前,仔细阅读合伙协议,明确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2.合伙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进行合伙人变更,确保合法合规。

3.合伙企业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信息及时更新,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的流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认真对待。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合法合规,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合伙企业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合伙企业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 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合伙人共同出资;4. 合伙人共同经营;5. 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6. 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 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合伙人共同出资;4. 合伙人共同经营;5. 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6. 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7.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 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 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一)合伙企业的权利1. 使用企业名称;2. 参加市场竞争;3. 进行经营活动;4. 获取利润;5. 依法转让合伙企业权益。

(二)合伙企业的义务1. 依法纳税;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保障合伙企业权益;4. 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 依法解散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合伙人共同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变更认缴金额流程

有限合伙变更认缴金额流程

有限合伙企业变更认缴金额的流程通常涉及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申请书: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决定书: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出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新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企业登记机关。

3. 受理与审查接件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受理申请。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4. 形式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清晰度、签名、公章等。

5. 核准审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由核准人员进行核准审查,确保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6. 制发证审核无误后,制证人员按照要求制作相关证书或文件。

通过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文件。

7.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通常为20个工作日,但具体承诺时限可能根据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8. 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政策,办理变更登记可能会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

9. 注意事项变更认缴金额可能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具体要求应参照合伙协议。

变更登记后,合伙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变更信息公示,以便社会公众查询。

上述流程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实际操作流程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或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流程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附件: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目录一、登记申请类表格和文书1.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1.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1.3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1.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1.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1.7 全体合伙人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托付书1.8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托付书1.9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托付书1.10 全体合伙人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二、登记审核类表格和文书2.1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2.2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2.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2.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书类文书3.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3.2 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不予登记通知书3.5 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3.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四、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申请类1.1(共6页,第1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申请登记项目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申请类1.1(共6页,第2页)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1 / 11 / 1申请类1.1(共6页,第3页)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复印件申请类1.1(共6页,第4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讲明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合伙⼈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是有⼀定的要求的,在普通合伙中合伙⼈承担⽆限责任,如果要进⾏合伙⼈变更需要满⾜⼀些条件才可以变更合伙⼈,那么有哪些变更流程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合伙企业变更流程:
项⽬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项⽬类别:⾏政许可
办理依据:①《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19⽇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条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内⼀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邮件等⽅式申请的,5⽇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2⽇内⼀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邮件等⽅式申请的,3⽇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报材料: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
(⼀)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的证明⽂件:
(三)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件。

收费标准:企业变更登记费。

1、收费标准:100元;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商⾏政管理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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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工商个字[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登记管辖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作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5】合作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企业登记(立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作人旳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旳身份证明。

合作人为自然人旳, 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作人是企业旳,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事业法人旳,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作人为社团法人旳,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作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旳, 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旳,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特殊旳一般合作企业需要提交合作人旳职业资格证明旳, 提交对应证明。

4.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协议。

5.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对各合作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确实认书。

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劳务出资旳, 其评估措施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作企业中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作价旳, 提交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作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旳, 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旳评估作价证明。

6、重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作企业重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种, 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7、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委托执行事务合作人旳委托书。

根据合作协议旳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执行事务合作人是自然人旳, 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作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旳, 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旳委托书》及委派代表旳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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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签名:日期:。

6。

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年月日。

8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

9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受托人:年月日年月日。

10附表7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指定作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受托人:年月日年月日附表8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受托人:年月日年月日附表9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9“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资金认可书(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的确认书范本)海口XXXXX(普通合伙)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其中XXX 投资XXX万元,占XX%,XX投资XX万元,占XX%,XX投资XX 万元占XX%,出资额以现金出资,以上出资于二○XX年XX月XX 日前入资完毕。

合伙人签名:张XX、王XX、黄XX二○XX年XX月XX日合伙人会议决议(例本)海口XX厂合伙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海口市XX区XX镇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通过决议如下:一、会议通过企业名称由原:海口XX厂,变更为:海口XX厂。

二、会议同意吸收XX为新合伙人。

三、会议同意XX退出合伙人,并将其持有海口XX厂XX%的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转让给XX。

四、会议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原:XXX、XXX,变更为:XXX、XXX。

五、会议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XXX委派XXX为海口XXXXX(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同时免去XXX海口XXXXX(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六、会议通过经营范围由原:XXXXX,变更为:XXXXX。

七、XX企业因为XXXXX原因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共X份,已经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第X版刊登了遗失公告,现已满10日,一致同意向工商局申请补发X份营业执照正、副本八、会议一致通过《合伙人协议修正案》。

全体合伙人签名:XXXX年XX月。

合伙人协议修正案(合伙人协议修正案范本)海口XX厂合伙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海口市XX区XX镇召开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人协议》第X条第X项、第X 条第X项、第X条、第X条做如下修正:一、《合伙人协议》第X条第X项企业名称:海口XXX厂,修正为:海口XXX厂。

二、《合伙人协议》第X条第X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XXXX,修正为:XXXX。

三、《合伙人协议》第X条合伙人的姓名: XXX、XXX,修正为:XXX、XXX。

四、《合伙人协议》第X条………五、合伙人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全体合伙人签名:XXXX年XX月XX日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范本)甲方:XXX乙方:XXX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X方自愿将其持有的“海口XXX厂”的XX%的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转让给X方。

2、X方愿意购买X方转让的XX万元。

3、本协议下的出资额转让价款为XX万元。

4、X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其股权转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X方。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XXXX年XX月XX日入伙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_________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________________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新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章):________ 原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海口XX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任免文件(任免文件范本)为了明确本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在有效经营期限内委托XXX为海口XXXXX(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期三年,同时免去XXX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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