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诬告陷害罪几个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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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诬告陷害罪越来越复杂,罪与非罪变得更难划分。诬告陷害罪不仅侵犯公民权利,而且还直接干扰司法的运行和党政工作。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它并划清其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

关键词: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与其他罪的区分情节的严重诬告陷害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干扰司法运行以及党政正常工作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认识和处理诬告陷害罪案件上还有几个问题尚需探究,因此,我们对该罪要有更深的认识和进一步的研究,务必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防止和杜绝此犯罪的发生。

1、诬告陷害罪概述

诬告陷害就是为了解脱自己,以无中生有、伪造虚构事实的手段来谗害或陷害他人。从古至今,诬告陷害的行为令人发指,这一行为的性质不但违背道德伦理、违背司法公正,而且残害人民、危害国家。因此,在我国历朝历代都曾制定过刑法来规制,如:秦朝立法对于诬告陷害罪实行反坐,并处重刑;《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诬告人谋反、谋大逆者,斩。等等。尤其在明朝的永乐年间,对于诬告则做出了法律的规定:凡诬告二、三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五、六人者,杖一百,流3000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至此开始了对诬告罪有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从诬告的被害人人数,诬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对

不同的犯罪人做出轻重不同的惩罚。①新中国建立之后,刑法经过修改,最终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作出了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自此,我国对诬告陷害罪有了明确的定义及处罚。

2、诬告陷害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2.1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表现为捏造事实。但二者存在区别:(1)前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

誉;(2)前者的目的是致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声誉;(3)前者指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告发,后者捏造的则是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向社会散布,并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告发。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行为人以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不告发,只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声誉的,就构成诽谤罪。

2.2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共同表现是陷害他人。主要区别在于:(1)后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2)前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而后罪的对象规定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3)犯前罪的是一般的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后罪主要表现为滥

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5)前罪被刑法规定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后者只是以一般报复为目的。因此,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则定诬告陷害罪,不以报复陷害罪论。

3、诬告陷害罪之”情节严重”的研究

我国刑法在诬告陷害罪中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以构成该罪。但是如何来界定”严重后果”呢?我国对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会让人产生很多疑问,例如我们不清楚到底是:(1)诬告他人犯罪的事实情况严重?(2)诬

告的手段严重?(3)诬告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权利遭受损害?(4)诬告

他人足以引起司法程序的启动,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权威?(5)诬告他人致使司法程序启动,造成司法错误运行?(6)诬告他人致使他人其他利益遭受损失?从《刑法》两百四十三条”……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我们是否可以推定: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是指诬告他人致使了司法程序启动,且造成了司法的错误运行呢?答案是完全否定的,首先这种推断不符合逻辑;其次这种推断违背

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有人认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诬陷行为致使

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并遭受错捕、错拘,从而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等情况。还有学者认为,”情节严重”是指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

国家机关告发的;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

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形。②笔者不赞同第一种说法,诬告致使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并遭受错捕、错拘,从而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等情况,这些完全属于刑法处罚的依据,属于造成该罪的严重

后果,并不能成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对于第二种说法,笔者认为有歧义:第一、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形。这种说法是否可以让我们肯定诬告陷害罪以触动司法启动为敏感线呢?第二、情节严重是指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这种说法是否可以让我们肯定诬告陷害罪以触犯被诬告者的人身权利为敏感线呢?其实两者的答案笔者认为是否定的。如果说两者相互统一确定为成立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但就我国目前的基层司法认定的状况,及我国目前的基层司法建设而言,这一

判决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笔者认为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应该是:诬告陷害他人,虽不直接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但以意图他人遭受刑事追究且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

法律不是个人滥用权利的武器,法律是维护个人公平正义的利刃。任何的诬告与陷害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道德的谴责。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了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正常运行。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诬告陷害罪的认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同这一丧失伦理道德、违背国家法治的行为作出斗争!

注释:

①周其华著:《中国刑法罪名释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383-384页。

②毕志强、肖介清等著:《个罪情节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506页。

参考文献:

【1】周其华著:《中国刑法罪名释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毕志强、肖介清等著:《个罪情节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

作者简介:谢泽林(1986-),男,湖南郴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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