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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暂行规定1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制度,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总部及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的决策、实施与评价的全程管理。

第四条企业发展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管;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或参与政府公开竞拍项目竞买方案的审查、评价和实施过程监管;负责完善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及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目前主业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公司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四)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五)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建立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与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投资单位应就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融资方案分析、财务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可行性论证应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七条投资单位进行项目前期调研时,应及时与公司沟通,提请公司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提交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附送完备资料(参与政府招标、拍卖等公开竞拍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用地,只需报材料一和材料二),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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