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十条红线 五自五定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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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自管理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落实矿井、部室、区队、班组、职工五级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实施职工自律、班组自理、区队自治、系统自控和矿井自主管理。

1、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安全生产“三同步”原则

“三同步”原则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策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3、“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是指在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

4、安全生产“五定”原则

“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安全生产“六个坚持”

为实现安全目标,做好施工项目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六个坚持”(1)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

管理的目标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统一。存在者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2)坚持目标管理。安全员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标。盲目的安全管理,往往劳民伤财,危险因素依然存在。

(3)坚持预防为主。进行安全管理不是处理事故,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4)坚持全员管理。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共同的事,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现好的管理效果。

(5)坚持过程控制。事故发生往往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所造成,所以,必须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

(6)坚持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是变化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坚持持续改进需要的是不间断地摸索新的规律,总结控制的办法和经验,指导新的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河南煤化:设管理十条红线

9月7日,河南煤化集团下发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并明确规定,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河南煤化集团近年来坚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为严格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河南煤化集团针对所属煤矿的瓦斯治理状况,制定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对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十条红线”是: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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