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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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贷款新规实施后,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流程为五大流程,即贷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新规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从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和权益维护的角度上看,合同的签订是信贷业务流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所有商业银行债权的保护都集中在贷款合同,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银行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的诉讼、仲裁的最核心法律凭证就是贷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以及担保人的所有权利义务都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贷款合同的签订有问题,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债权失去保护,给其信贷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实务操作中,因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问题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加强贷款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签订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贷款合同的主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一)信贷合同文本使用错误,影响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
贷款新规实施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新规关于合同签订的要求,对信贷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并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业务品种的界定,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然而对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界定,在信贷操作中,发现有的信贷员将流动资金借款视为固定资产借款办理,导致流动资金借款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文本的误用,使贷款银行债权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主体存在缔约法律瑕疵,导致银行债权的悬空或不利影响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主体不真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贷款主体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即自然人贷款的,商业银行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贷款合同,主要表现在为银行办理业务中,监护人父母用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名下的房产办理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抵押贷款。由于在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担保无效。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借款的,在签
订贷款合同时,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未按规定进行年检,银行因审查不严或其他原因与未办理年检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结果该企业在与银行签订合同之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未年检而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与该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导致无效,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
(三)各类信贷申请书、合同、协议等使用不规范,或内容填写不齐全、不准确或填写错误
如在某一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保证人签字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而为保证人的自然人签字签在担保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处,导致该案件在法院审理时认为该担保自然人为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最终法院判决该担保自然人免除担保责任,导致银行贷款担保落空。贷款合同要素填写错误,特别是在贷款利率方面,如某一社团贷款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 8.96‰ 。如此贷款利率的粗心填写,将会使银行的贷款利息失去应有的保护。
(四)主从合同之间无法律关系,合同编号错误,任意更改合同要素等
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通常包括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从合同之间具有借款担保衔接一致的法律关系,主从合同必须对应一致
。而在信贷业务合同签订中,发现一些信贷员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主合同所指定的从合同没有对应关系,或从合同所依存的主合同不存在,或从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为其他主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编号错误或填写有误所致。从合同先于主合同签订,即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前,主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存在法律逻辑错误,给银行的担保权实现埋下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准确区分信贷业务品种,正确使用信贷业务合同文本
对企业借款用途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应使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文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凡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应使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使用时,要根据具体信贷业务的特点选择合同文本。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适用自然人客户类
合同文本,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适用法人客户类合同文本。
(二)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商业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质应当是首要的。否则,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或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签订贷款合同主体的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对自然人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审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和担保的借款,首先要审核其身份证件、户口簿。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以便借款发生风险时,防止借款人或担保人编造借口贷款资料系他人伪造,逃废银行债务。
对法人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核是否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是否经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审。事业单位法人,审核其是否有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并要求其提供相应证照。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是否相一致。
对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审查:主要审核是否有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