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_国际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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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关于国际犯罪主体的范围,国际刑法学界争议很 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曹建明等在 《国际公法学》中指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个 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 (2)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万鄂湘在《国 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中持此观点。 (3)认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或团体、 国家、国际组织。巴西奥尼持此观点。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的主体之一:自然人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必须对自己 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第1款规定: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的主体之二:团体(或组织)
其一,国内的政府组织(或团体)。 其二,非政府团体(或组织)。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依法成立的团体(或组织);二是非法的犯 罪组织。如黑手党。 其三,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对此尚未达成 共识。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概念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决定 行为的国际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构成是成立国际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犯罪构成是对行为的国际危 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诸事实特征的统一
案例说明:
专案民警与云南警方协同作战,于 11 月 16 日 在昆明海逸大酒店将刘林抓获。 通过省公安厅指导协调,在云南警方的大力配 合下,专案组跨出国门,与缅甸警察局、军情 局、移民局、外交部展开合作,将躲藏在缅甸 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伟及参与作案的 2 名缅甸 籍劫匪抓获。
案例说明: 经专案组突审,刘伟供述了犯罪经过: 刘林、刘伟兄弟为图财萌生抢劫郁博文夫妇的 恶念,刘林以购买玉器的名义骗郁博文夫妇从 新加坡飞抵缅甸仰光,由刘伟在仰光实施杀人。 2004 年 2 月 20 日,专案民警、检察机关的人 员和受害人亲属再次前往缅甸,与缅甸的军、 警、外交人员一起联合核查作案地点,将受害 人尸体挖出,对证据事实逐一进行印证。
国际刑法学协会 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198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 第14届大会决议指出,国际犯罪分为两类,即 严格意义的国际犯罪和广义的国际犯罪: 第一类国际犯罪应定义为,经国际社会根 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予以公认的罪行。 第二类(广义的国际犯罪)可以包括某些 尚未为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所 承认的,而且它所侵犯的价值需要通过有关国 家合作,才能保护的那些罪行。
国际犯罪的国际危害性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 罪的最主要特征。 一般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也是各国国内 法上的犯罪(在国内法中予以犯罪化、国际犯罪 的国内化)。但有些国际犯罪并非如此。 有些国际犯罪须具有跨国因素方能构成,如劫持 航空器罪。 行为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 程度。
特点
国际刑法发展的滞后性以及规范的分散性、不 统一性相当突出。国内刑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 定,具有完整的规范体系。 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模式决定了国际刑法在裁 量和执行刑罚上具有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 是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国际刑法中的表 现是不完整的。 国际刑法公约中的罪刑规范具有独立于国内法 的特点。
第三章 国际犯罪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犯罪的概念 国际犯罪的特征 国际犯罪的构成 国际犯罪的分类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国际犯罪的概念
一、关于国际犯罪概念的不同表述 二、国际犯罪的概念
一、关于国际犯罪概念的不同表述
国际刑法学协会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警组织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法学会主席巴西奥尼对“国际犯罪”的 理解
《海牙公约》第7条
“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如 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 生必须无任何例外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 便起诉。那些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 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 定。”
案例说明:
1985年12月前苏联一架安—24型民航客机载客38 人被劫持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甘南县境内。 我国根据所参加的《海牙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3条的规定享有刑事管辖权。 经法定审判程序,有关地方法院于1986年3月以劫持 飞机罪(依照1979年刑法第79条比照该法第107条 的规定,类推定罪)判处劫机犯有期徒刑8年,经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特征二
各种国际犯罪行为均包含众多的事实特征,其中对犯 罪性质、对行为的国际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 征,才被选择为构成要件。
例如,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3条规 定,“如果罪行仅发生在一个国家内,而人质和嫌疑 犯都是该国国民,且嫌疑犯也是在该国领土内被发现 的,本公约即不适用。”这就特别规定了跨国因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案例选编》,第93 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第三节 国际犯罪的构成
一、国际犯罪构成概述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国际犯罪构成概述
国际犯罪的概念概括地表述国际犯罪现象的最 基本的、本质的特征;国际犯罪构成则在此基 础上阐明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规 格或标准)。 犯罪构成在刑法学犯罪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对 国际犯罪构成,各国学者一般运用本国刑法理 论进行研究。
三、法律后果特征——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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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往往受到质 疑。但从国际刑法的有关规定看,这一特征应该肯定。 第一,国际刑法公约要求缔约国与加入国将所规定 的国际罪行在国内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承担管辖的义务。 第二,“或起诉或引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使国 际罪犯难逃法网。如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 的公约》(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有罪必罚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只有坚 持这一原则,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才符合正义观念。这 在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上没有区别。(案例)
特征三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成立国际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 观要件是认定犯罪和实行处罚的依据,具有国际 法的拘束力。 缔约国或加入国在立法时,要考虑国内刑法规范 与国际公约规定的衔接问题。 如我国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一章中规定有以反 革命为目的的劫持飞机罪,其适用范围较窄。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 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修订为劫持航空器罪,删 除“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构成要素,将“飞机” 改为“航空器”。
(三)国际犯罪构成以国际刑法规定为 依据
特征一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已是 刑法学上的基本命题。旨在反对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 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条规 定:“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 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杀害该团体之成员;(2)致使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 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 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4)强制施行 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 儿童至另一团体。”第4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 第3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 者、公务员或个人,均应惩治之。”
国际刑警组织 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编著的《国际刑警 组织五十年》指出: 国际犯罪“指的不外是那种已列入这国 或他国法律中的犯罪行为,只不过这些罪行具 有相对多的国际特点罢了。实际上,许多国家 碰到的每种犯罪行为,只要其犯罪的方式,或 是参与犯罪的人及其同谋者具有国际性,均可 视之为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危害国 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案例说明:
临沂侦破特大跨国抢劫杀人案
(2004年3月19日)
近日,临沂市警方与云南警方、国际刑警 组织、缅甸警方和我国驻缅甸大使馆等密切合 作,历经三个多月的不懈努力,一举侦破一起 特大跨国抢劫杀人案件。
案例说明:
2003 年 10 月中旬,临沂知名民营企业家郁博文 ( 又名郁万盈 ) 与新婚妻子张红霞出国到新加坡、 缅甸等地度蜜月期间失踪,其家人怀疑被害,遂 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杰担任破案总指挥,市 局和兰山分局调集精兵强将攻坚。 专案组通过侦查,分别在新加坡和中缅边境发现 重要线索。市公安局逐级向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报 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新加坡警方联系,顺线 追击至缅甸,发现长期混迹于中缅边境的临沂籍 人刘林、刘伟兄弟有重大嫌疑。
释义
上述规定中的“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就是 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该危险即为作为结果的危 险。当然,危害结果必须是危害行为所引起的, 即危害性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上 述规定中的“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 全”已经表明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上述规定中的“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表明破 坏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第二节 国际犯罪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 益的行为。(实质特征) 二、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 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三 、 国 际 犯 罪 是 应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行 为。 (法律后果)
一、实质特征——严重危害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主体,是指依据国际刑法规定,实 施国际罪行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者。 1、国际犯罪以个人的犯罪行为为基础,国际 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个人刑事责任”(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为基本原则。 2、在现代社会,国际犯罪也可以由团体(或 组织)实施。 3、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一个长 期争论的话题。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
国际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 (一)国际犯罪的客体 (二)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四)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国际犯罪的客体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指国际刑法所保护而为 国际犯罪所侵害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二)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
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危害 国际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等客观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任何国际犯罪都必须 具备的基本要件。 2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国际刑法规定的危 害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 3.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这些 客观事实特征是部分国际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条文示例)
国际刑法学会主席巴西奥尼 对“国际犯罪”的理解
国际刑法学会主席巴西奥尼在其草拟的 《国际刑法典草案》(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中指出: “国际犯罪就是本法分则所列出的任何犯 法行为,或在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犯罪行为”。 (狭义的国际犯罪)
二、国际犯罪的概念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第1条第1款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 罪: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 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c)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 放置一种将会危及其飞行的装置或物质;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 种行为将会危及航空器的安全; (e)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 航空器的安全。”
二、法律特征——违反国际刑法规 范(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国际刑法规范散见于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中, 前者表现为成文法,后者表现为不成文法。不论 是国际公约中刑法规范,还是国际习惯法中的刑 法规范,都属于广义刑法规范的范畴。 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就应受到国际刑法的否定评 价。 在刑事违法性上,国际犯罪具有不同与国内犯罪 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