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若干问题追踪性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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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若干问题追踪性诌议
刘仁频
建立和实行规范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构建和完善科学的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国家赔偿法全面施行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我国从1995年元月25日开始施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来,虽然对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还存在许多尴尬和无奈,急需对现行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予以不断完善和规范。笔者就此方面的问题,从对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的法律基础、预算体制、预算执行等方面的执行状况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追综性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的法律基础与管理现状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宪法,它是宪法有关原则的延伸与具体化,对国家赔偿费用进行预算管理,是贯彻执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真正体现。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
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就是赔偿法立法的依据和根本渊源,因此,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明示了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财政部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律法规过程中,制定了《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要把国家赔偿费用列入预算,
并切实做好支出管理工作。为了反映各级政府的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情况,便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中增设“270之四”“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一个“款”级科目;2009年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其他支出类——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既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在本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和处理,切实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同时,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配套制度。
随后,地方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亦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配套制度。形成了基本的国家赔偿与赔偿费用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的方式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具体的执行中,对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方式不一,实行的是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1)比例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的一定比例,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然后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经审核后在‘国家赔偿费用’科目支出。如某市财政收入为60亿,政府文件规定提取标准为1%,应该提取国家赔偿专项资金为6000万元。
(2)定额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数额,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经审核后在‘国家赔偿费用’科目支出。如某县上年度发生赔偿费用支出为50万元,本年度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发生数和相关因素,在本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国家赔偿专项资金55万元。
(3)实报制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经审核后在‘国家赔偿费用’科目支出。如某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共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为30万元,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国家赔偿标准要求,国家赔偿费用当年在本级财政“其他支出类——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中据实列支。
(4)比例共担管理模式。即:国家赔偿费用由财政部门和赔偿义务机关按比例承担。如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为100万元,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10%,即10万元;财政承担90%,在“其他支出类”——“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中列支90万元。
上述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模式的建立情况,对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升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维权意识”。从我国国家赔偿案件发生与赔付的状况来看,呈逐年攀升的趋势,如某地区2001年至2008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诉求分别为2件、3件、3件、4件、4件、5件、6件、6件,国家赔偿递增总额达到XXX万元。这一切都是以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作保证的,同时也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
二是提升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从而促使执法队伍不得不努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从而避免或减少因国家赔偿而承担的经济责任。例如某地区不仅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赔偿经济责任追偿制度,2001年至2008年共向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XX万元,而且还不断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