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保管理办法
水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水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水环境管理工作,涉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学发展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关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推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六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精细管理、全面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工作协同、信息共享、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水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推动水环境管理工作的推进。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九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利用规划,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水资源核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禁止乱占乱用水资源,加强对涉水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河流、湖泊、水库等水生态系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四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农业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加大水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水污染事件。
第十六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权益交易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024年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
2024年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的目标是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确保水环境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
本方案将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社会参与和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采取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
一、政策法规1.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流域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根据流域的特点和水生态系统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指导流域水环境的管理和保护。
3.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4.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将水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全国范围,加大对水资源的征税力度,引导合理利用水资源。
二、科技创新1.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增加对水环境治理技术的研发资金,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推动水环境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2.提升水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生态水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环境问题。
3.开展水资源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加强对中水、海水淡化、膜技术等水资源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4.推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
加大对绿色节能环保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三、社会参与1.加强水环境治理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环境治理的关注和参与度。
2.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共治。
3.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接受并处理公众对水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加强公众监督。
四、经济手段1.对水资源浪费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
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加大对水资源浪费行为的惩罚力度,鼓励节水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 概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水污染,提高水质量而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规。
2. 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管理基于以下原则:- 预防为主:依靠加强水污染防控措施,预防水体受到污染。
- 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长制,落实河长职责,加强河流管理和保护。
-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各种污染源,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公众参与: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能力。
3. 具体措施为实现水污染防治管理的目标,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3.1 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 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的监管措施。
- 加强工业排污口的管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含量。
3.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量,避免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水源枯竭。
- 限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化学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 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规范粪便和养殖废水的处理和利用。
3.3 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源减排工作,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
- 建立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 鼓励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确保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3.4 水环境监测和评价-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质和水体污染物浓度。
- 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制定治理目标和措施,对水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 加强对水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管机构和法规中国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管理方面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主要包括:- 环境保护部: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水质管理制度办法
水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质管理,保护水资源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水源地、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质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水体生态环境稳定,保持水质良好,适应人类生活和生产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水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综合、预防和保护的原则,积极推行综合治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水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质监测、评价、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体系,保护水资源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水质管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水质管理法规的实施。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水质管理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水质环境。
第二章水质监测第八条水质监测是水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定期对各类水体进行监测,全面了解水质状况。
第九条水质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覆盖所有重点水质监测点,确保水质监测全面、周密。
第十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水样采集、分析检测和数据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质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监测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和检验。
第三章水质评价第十三条水质评价是对水体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应当根据水样监测结果,按照相关标准对水体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水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全面反映水体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水质评价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水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水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质管理的依据,指导管理决策。
第四章水质预警第十七条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对可能造成重大水质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预测。
第十八条水质预警应当对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因素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发出预警警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质污染事件的发生。
环水保管理办法
环水保管理办法环水保管理办法是环保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和实施环水保管理办法,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
一、环水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污染物监测和监控:办法规定了监测和监控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包括有害物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微生物等。
监测和监控结果会被用来评估环境和水体污染的状况,以及制定预防和防治措施。
2. 污染物排放规定:办法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企业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建立排放管控体系,公开排放情况,定期接受监管和检查。
3. 排污许可制度:为了保障环境的实际情况和污染排放情况相符合,环水保管理办法建立了排污许可制度。
许可制度对排污单位进行详细审查,规定其每年的排污次数、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4. 污染物处理技术:环水保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优质设备,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5. 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环水保管理办法鼓励各单位应该制定完备的危机预防和应急处置计划,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公众减少损害和影响。
二、环水保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和执行机制环水保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几方面:1. 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监管、检查、处罚等。
2. 相关企业、实验室、监测机构等主体:执行、监测、数据汇总上报、整改等。
3. 社会公众:推广环保理念,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执行环水保管理办法需要效率高、协调好的执行机制。
例如,将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实验室、监测机构等联动起来,进行监管、执行、评估、排查等。
三、环水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标环水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环境保护: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标准,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敏感度,将企业和公众变成更环保、更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11•【文号】主席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84.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21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xx-01-07【生效日期】xx-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xx年一月七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环境维护管理制度
水环境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环境管理,维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域内水环境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本制度的实施单位为水环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水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水环境维护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维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通过加强立法、制定政策、加大投入等方式,保障水环境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水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水环境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水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指标的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水环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维护管理计划。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八条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确保不对水环境造成影响。
第九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审查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整治。
第十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利用。
第十二条水资源开发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对水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三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第五章紧急事件应对第十四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水环境发生紧急事件及时应对。
第十五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处理水环境紧急事件,保障公共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六条水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水环境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充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应将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做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总量逐步减少,水资源充分回收利用。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一切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管理第五条安全环境保卫部对公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全公司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指标制订,并对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励及表彰。
制造部、设备部、能源部、工程部协同安全环境保卫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回收利用及达标排放;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治理工作;负责完成排水的各项环保指标和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任务。
能源部负责对各部门生产和生活排水集中回收、处理和利用并达到各项环保指标。
第七条公司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放废水的部门要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外排水浓度指标和排污许可证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水污染物浓度指标应严于或等同于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应顺序执行公司环保指标、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水浓度和总量指标应体现公司在本专业上的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八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部门应当制订防治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防止含上述污染物的废水废液外排。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严重水污染事件,肇事单位应进行紧急有效处理并及时向安全环境保卫部、制造部汇报。
第九条凡产生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的生产工艺都要按照清洁生产的原则进行设计和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废水及水污染物的产生和外排,提倡节约用水、串级使用,使废水在本部门内部或各部门之间得到充分利用,从全过程控制水污染物的产生,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
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护遵义市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义市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水源环境保护责任1. 遵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应当划定,并建立相关的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制度。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水源环境问题。
三、水源环境保护措施1. 禁止在水源地周边开展采矿、爆破、储存有毒化学品等危险活动。
2. 禁止在水源地周边设置工厂、生产企业等可能污染水源环境的项目。
3. 禁止在水源地周边违法、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4. 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活动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禁止使用违禁农药和化肥。
5. 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地的保护,禁止滥挖滥采,避免土地退化对水源环境的负面影响。
6.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源环境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源的安全。
四、水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1. 在水源地周边应当建设水源保护设施,包括水源保护区域划定、围栏建设等措施,保障水源地的安全。
2. 建设饮用水安全源保护工程,确保水源的供应。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环境的监测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及时掌握水源环境的变化。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水源环境的安全。
六、监督与管理1.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
2. 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对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节水意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外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依法进行处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保持水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其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现场工作要求等。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坚持以下原则:预防为主,管理与预防相结合;综合管理,分类施策;公众参预,政府主导;管理与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管理能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实施。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水源安全。
第二章污染源排放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的标准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且必须经过合法的处理方案进行排放。
第七条排放单位应当设置污染物管理设施,确保排放经过处理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台账,每年向相关监管单位报告排放情况。
第九条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规定,承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法律责任,并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水污染管理第十条水污染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实行分类施策、有计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水污染源管理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和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目标和计划,并加强污染源监测和管理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二条水环境质量的恢复和保护应当采取分类施策,根据水体分区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水污染管理应当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催促企业落实责任,依法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水污染源情况报告表2.水污染源排放检测表3.污染物处理设施清单4.污染源管理年度计划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环水保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环水保管理办法环水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水资源,规范环境治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主要包括水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划分⒈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包括水源保护区和水龙头保护区。
⒉水源保护区要进行划定,明确边界,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⒊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有害物质排放和其他损害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水源保护措施⒈在水源保护区内,应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异常情况。
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对水源保护的意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⒊建设和完善水源保护设施,如建立监测站点、修建水质检测井等。
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六条污染源排放许可⒈所有具有水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排放许可证。
⒉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污染源的排放达到限值要求。
⒊监测和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污水处理和排放⒈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并落实处理工艺和控制措施,确保排放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⒉对于没有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污水得到适当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第八条废水和废物的处置⒈严禁将废水和废物随意排放到水体中,造成环境污染。
⒉废水和废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九条水资源节约利用⒈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提高节水意识。
⒉加强监测和统计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过度使用或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⒊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的利用计划,合理调配和管理水资源。
第十条水资源保护⒈严禁非法开采地下水和滥用水资源。
⒉对于水资源受到破坏或污染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修复和治理措施。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3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并加强整改和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是保障环评工 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加强技术评估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技术 评估水平和质量,推动环评工作向更高层 次发展。
建立健全环评技术评估制度,规范 技术评估流程,明确评估内容和标 准,确保技术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 规范性。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等级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等级,是保障环评工作有效性的 关键。
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价范围和等级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
1
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范审批 流程,明确审批时限。
2
加强环评审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环评审批的 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征收管理
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环保税的征收和使用合法、 透明。
05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依法制定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环评制度 ,确保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 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环境保护管理 • 水土保持管理 • 污染源管理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法律责任与执法监管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促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制定和实施本管理办法,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效保持和改善水土资源,促进人居环 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24年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
第四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综合防治。
第五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包括环境治理、水资源管理、土壤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
第七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机构是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环境治理第八条国家鼓励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工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排放。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水污染的治理,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条国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动生态环境修复,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管控,建立噪声防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减少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环保产业的培育,推动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的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七章水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控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控制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促进水环境的恢复。
第十六条国家推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科学把握水资源的状况和变化。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水治理和水利设施建设,保障水资源的供应和安全。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政策措施研究,促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章土壤保护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土壤保护与治理,制定土壤保护规划,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保障土壤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形成全民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良好态势。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及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利用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方式,落实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水治理,防止水污染。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保护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污染源入侵,确保水源的安全和纯净。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保护,确定敏感水域,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陆地污染的治理,控制农业和工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供水结构,提高供水能力。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的计划和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环水保管理办法..
环水保管理办法::【附件1】: 相关文件清单【附件2】: 技术要求细则【附件3】: 环境评估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保管理办法:指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法规、规定或制度。
2、环境评估报告:指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编制的报告,用于判断和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正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并促进环境保护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1.2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管理:2.2.1 水污染防治管理;2.2.2 水资源合理利用管理;2.2.3 水环境监测与评估管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责任第一节: 组织架构1.1 环水保管理机构为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和持续性,应设立环水保管理机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1.2 环保管理人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第二节: 环境保护制度2.1 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与实施各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2.2 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各单位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防控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事故的发生。
2.3 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各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报送环境监测数据,并做好数据保存和备份工作。
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水处理1.1 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各单位应建立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运营和维护。
1.2 污水排放标准各单位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二节: 废水排放管理2.1 废水排放许可各单位需要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取得废水排放许可,方可进行废水排放。
2.2 废水处理责任各单位对产生的废水需要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藏自治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二)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管理和监测,在水源地周边地区建立防治体系,预防水源污染。
(三)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饮用水需求和水源保护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
(四)统筹兼顾原则。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应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统筹安排和协调各方面利益。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政策。
第五条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源污染问题。
第六条农业、工业和市政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第七条制度建设方面:(一)建立水源地保护责任制。
明确水源地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加强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水源地保护经费制度。
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保障水源地保护所需的经费,并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第八条监测评估方面:(一)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
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水质和水源环境变化。
(二)加强水源地环境评估工作。
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水源地保护管理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水源保护区划方面:(一)确定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水源地特点和保护需要,划定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破坏性活动。
禁止破坏水源地的开辟、采矿、养殖等活动,禁止污染源的排放。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西藏自治区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确定。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依法保护和支持环境保护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
第二章水源地环境保护第七条水源地环境保护应当根据水源地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治理,防止环境污染源对水源地的影响。
(三)严格控制和管理水源地的开发利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和调整开发项目。
(四)加强水源地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水源地环境状况,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
第八条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
第九条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第十条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原则和方法。
(二)水源地保护区功能分区和限制规定。
(三)水源地保护区开发利用控制措施。
(四)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治理和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水源地周边环境治理第十二条水源地周边环境治理应当按照水源地特点,综合考虑污染源、盗采水源地和旅游开发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依法禁止和制止向水源地排放污水、废弃物等危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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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格巧高速公路土建3标环水保管理办法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巧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八年六月
格巧高速公路第3合同段水环保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格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以下简称“环、水保”)的全方位控制,强化施工期间环、水保意识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要求推进环、水保整治工作,实现交通部、省公路局“五化”总体要求,特制订《云南格巧高速公路第3合同段水环保管理办法》。
2、本着对环水保和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法律规范、法规、条例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水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水保工作。
3、总体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水保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沿线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沿线的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一条“优质、平安、和谐、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典型示范路。
二、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1.施工场地、营地:
⑴预制场、混凝土拌和站、级配碎石拌和站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⑵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站区永久征地和城市用地;
⑶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改良土拌和站和级配碎石拌和站结合、取土场地用作小型预制场、施工机械停放场或营地用地等。
2.施工便道:
⑴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和新修筑的施工进场道路等;
⑵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3.取、弃土场:
⑴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
⑵弃土(碴)场的设置必须取得国土、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必须严格执行“先挡后弃”的原则,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⑶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
4.砂石料场:
⑴砂石料开采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严格按设
计指定位置和规模进行,坚持随采随平整和恢复原则,严禁随意乱采乱挖。
⑵河滩地带采料时,应做好河道疏浚及平整工作。
⑶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
三、水土保持
1.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严格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2.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随意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3.桥梁桩基钻孔弃渣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避免堆弃河滩或侵占河道。
4.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渣外溢。
5.路堑开挖、路基填筑、隧道临时弃渣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⑴施工营地设置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⑵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
跨越河道的桥梁桩基
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地貌。
⑶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排放。
(4)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5)施工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
⑴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⑵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
⑴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
⑵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⑶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
⑴混凝土拌和站、预制场等高噪声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
⑵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声;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
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并积极做好声屏障等防扰民措施。
⑶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五、景观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的范围以及走行线路。
2.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风景区、城市)景观尽可能协调。
3.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六、环境恢复
1.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
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4.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5.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七、考核
1、项目部将环、水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项目部将结合日常、月度、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部门及施工队的环、水保工作进行考核。
2、施工中但凡发现有违反环、水保有关规定的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将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同一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水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将根据问题影响程度进行罚金处罚(具体金额根据水环保领导小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金额在结算款中扣除)。
3、未能严格执行指挥部及总监办、驻监办有关环、水保管理规定、环、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施工队,项目部将视其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