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5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的效力1. 本合同是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承担按约定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视作投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3.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本合同规定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效力自投保单生效之日起。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4.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针对投保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进行赔偿。
5.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肾脏衰竭等(具体详见保险条款的定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7.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约定的金额数额,具体金额数额以投保单或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8. 投保人获得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条件是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提交相关医疗报告和证明材料。
9. 保险赔偿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给付、按期给付等,具体赔偿方式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部分:保险费及保险期限第五部分:解释与争议解决1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处理。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约束力,不可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
以上为【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的内容,希朩大家对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有更深一层的了解。
第2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的金融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投保人在人生早期购买,以应对意外或疾病发生时可能会带来的经济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和保费金额,在合同中约定保险的范围、保障期限和赔付条件等,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以下是一份关于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1. 保险名称: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2. 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3. 投保人姓名:XXX5. 保险金额:XXX元6. 保险期限:终身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1.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疾病:- 癌症- 中风- 心肌梗塞- 脑溢血- 重大器官移植- 严重灼伤- 严重肝病- 严重脑损伤2.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确诊患有上述重大疾病,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声明、附加条款等共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
投保人需充分了解并同意本保险条款内容,按照条款规定进行投保和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购买本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个人或组织。
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的公司。
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个人。
三、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具体疾病种类详见保险单)。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的确诊需符合医学界公认的诊断标准,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所选保障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也将在保险单上明确。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五、合同期间与续保保险合同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到期前,投保人可选择是否续保,续保条件以保险公司当时的承保政策为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合同即告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保险标的灭失;4. 被保险人死亡;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
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如因投保人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应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或重大疾病确诊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运动比赛等高风险活动;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其相关疾病引起的重大疾病;4.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前已经确诊的重大疾病或疑似症状;5. 其他依法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本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 本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器官移植等。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确诊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一次性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用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3. 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暂停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但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手续。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应返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1. 保险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2.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发生时,应选择保险人所在地或者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终止前的纠纷和争议仍适用本合同的条款和规定。
以上所述为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具体保险条款以实际签署的保险合同为准。
希望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妥善保管好保险合同。
保险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希望大家都能够健康平安!第2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影响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和保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8篇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向甲方提供在一定期间内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风险保障。
第二条保险产品本保险产品的名称为____________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发生,经确诊后给付保险金。
具体疾病种类和定义详见合同条款。
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甲方提供的所有投保信息真实、完整。
甲方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其他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的情况。
若甲方隐瞒或虚报情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单记载为准。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甲方身故;3. 乙方按照约定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按照约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一、甲方声明所填写的投保单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实,并无隐瞒或虚报情况。
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引言: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重大疾病的定期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条款。
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本保险只针对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风险进行保障。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
四、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若乙方经医院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甲方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 甲方承担乙方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必要支出。
五、不保事项下列情况,甲方不负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并发症。
2. 乙方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伤害。
3. 乙方因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4. 其他非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生效前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
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如有隐瞒,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复查,乙方应当配合。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批单(如有)、投保单(如有)、保险条款以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健康告知等资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1.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身体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没有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本合同生效日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本合同生效日被保险人没有被保险人合同终止、滞纳保险费等未决问题。
第三章保险责任及保险费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情况。
1. 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列明的、能够以医学、实验室和其他诊断手段明确诊断的、使被保险人一事为难的或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疾病。
第四条保险费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交费方式所确定的应交费额。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1. 合同生效日系指合同成立之日起,被保险人或其他指定人到保险公司办理完交费手续知晓本合同生效及了解相关权利义务的日子2. 保险期期满,被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者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前30日提前通知对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未成年人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投保人为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健康告知书、委托理赔授权书等函件的。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现与本合同有关事实不符时,可以通知合同的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4. 本合同终止的日期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解除的30日内清偿本合同未了结的债务。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5篇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在重大定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合同总则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在合同期间因罹患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3.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二、保险标的1. 保险对象:乙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
2. 保险范围:本保险覆盖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具体以合同附带的疾病列表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保费。
四、保险责任1.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被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 甲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投保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2. 乙方应按期足额缴纳保费。
3.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六、保险人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收取保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对乙方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承保。
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理赔申请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乙方身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尊敬的投保人:感谢您选择我们的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为了确保您对我们的保险产品有全面、清晰的了解,我们特此提供此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保险合同双方1. 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个人或组织。
2. 被保险人:指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承保的个人。
3.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风险。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及定义参照保险合同中附带的《重大疾病列表》。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的相关费用。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具体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四、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
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罹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支付方式: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及支付日期等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可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或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
七、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从事高风险运动等。
2. 具体免责条款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八、理赔与索赔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2. 索赔处理: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九、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的所有修改、补充,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概述一、合同名称: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二、合同当事方:甲方(保险公司)及乙方(投保人)三、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即生效四、保险合同终止日期:本合同永久有效,直至一方解除合同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与保险金支付一、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对投保人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2.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器官功能衰竭等。
3. 保险责任具体细则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二、保险金支付:1. 投保人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在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2. 保险金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等,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三、除外责任:1. 因战争、恐怖活动、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 投保人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及费率调整一、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额等因素确定,具体保费金额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2. 保险费用交纳方式包括年交、月交、一次性交等,具体交纳方式详见保险合同附件。
二、费率调整: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保险费率,需提前通知投保人。
2. 保险费率调整幅度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对投保人造成不当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投保人义务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二、投保人应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三、投保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避免遗失或泄露。
第五部分: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合同解除:1.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若发生保单解除,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规则进行解约,退还相应的保费。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7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7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甲方在特定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经济支持。
二、合同主体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信息)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保险公司三、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如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重大疾病定义及给付条件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甲方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上述重大疾病,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六、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在保险期间内,如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2)对乙方的理赔决定存在异议时,有权向乙方提出申诉。
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3)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用;(2)对甲方的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
义务:(1)在甲方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对甲方的理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3)对甲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7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双方共同约定的附加条款构成。
本合同中的条款均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保人及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保险对象及合同目的本合同适用于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群。
本保险旨在提供终身保障,针对列明的重大疾病进行经济保障,以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具体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
详细疾病种类和释义以合同条款为准。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及选择的保险计划而定。
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根据收到的保险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金额以投保单及保险单记载为准。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为终身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合同生效日及终止日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六、如实告知与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对被保险人过去及现在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申请解除;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的其他情况。
具体细节详见合同条款。
八、保险金的给付在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将在收到完整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及时给付保险金。
具体理赔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给付方式以合同条款为准。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产生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约定的附加合同组成。
本合同是本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用于约定重大疾病的定期保险合同。
本合同中的一切条款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人资格本保险适用于身体健康,能够正常投保的个人或团体。
投保人需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真实告知。
三、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罹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具体疾病种类及定义详见保险条款附录。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选择、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非经本公司同意并出具批单,否则保险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2.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3. 保险期间届满;4. 发生其他约定的事项导致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未了结的保险事项和费用。
七、重大疾病的认定与处理本合同的重大疾病认定以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当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做出核定并给予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八、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需经本公司同意并出具批单。
九、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篇1一、保险人与投保人本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双方签订: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投保人姓名]。
本合同以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个人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重大疾病。
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
三、保险责任1.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照保险金额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保险金。
2. 保险金的给付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病时的年龄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
3.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等待期本保险合同设定等待期,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固定时间(例如:90天)。
等待期内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1)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自己;(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或违法行为等。
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期满部分的保险费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处理。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
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所附的条款是对本合同的详尽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本保险适用于年龄在XX岁至XX岁之间,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投保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真实陈述。
被保险人须为投保时的合法身份,有购买本保险的经济能力和需要。
三、保险期限及类型本保险为终身保险,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被保险人终身或保险合同终止为止。
类型为重大疾病保险。
四、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下列情况承担保险责任:1. 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2.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特定身故原因;3. 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事项。
五、重大疾病定义及认定程序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具体以本合同所附的《重大疾病列表》为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双方约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可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2. 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3. 被保险人身故;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患病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伤残;3. 战争、军事冲突、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5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就特定重大疾病投保,并获得相应的保障,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保,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以下重大定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特定重大疾病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各类疾病。
本合同所涉及的定期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乙方对甲方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圆整)。
具体金额以乙方收到并确认的投保单为准。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期限以投保单和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 甲方义务:(1)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2)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3)在发生保险事件时及时通知乙方。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健康状况进行核实,甲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保险费率与保险费1. 保险费率:根据甲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及所选择的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保险费。
逾期未缴,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起失效。
五、保险金的给付1.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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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