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四十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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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朝末年修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变法修律)要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制度,吸收当代最新的思想观念,但是三纲五常却是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国粹,它是立国之本,因此凡是旧律中关系到我国有关伦理纲常和干名犯义等条,不能草率改革,(变法修律)应当以维持民族风俗为本,这也顺应了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礼教和国情。(3)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入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是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4)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付它所面临的
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这就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12
试题:《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处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名称编者注)官员施行。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5)但是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