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挂靠协议 (完整版 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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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靠协议
甲方(挂靠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单独地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甲方拥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系一家专业货运公司。
乙方拥有一辆货运车辆(“挂靠车辆”),乙方拟将挂靠车辆用于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因货运车辆在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特殊性和行业惯例,乙方需要将挂靠车辆登记到专业货运单位名下。
乙方向甲方申请将挂靠车辆登记到甲方名下(“挂靠”),用于乙方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甲方同意乙方的挂靠申请。
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挂靠车辆权属
1.1 挂靠车辆已由乙方出资购买,车牌号为______ ,车架号为______ ,发动机号为_____ _。
1.2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挂靠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办理相应的车辆行驶证
及道路运输许可。双方确认,挂靠车辆以甲方名义登记上户,并不代表挂靠车辆的产权发生转移,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二、挂靠期间(定义见下文)
2.1挂靠车辆的挂靠期间(“挂靠期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2 挂靠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如乙方准备继续将挂靠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则由双方另行签署挂靠合同。
三、挂靠方式
3.1 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办理挂靠车辆进行普通货车道路运输的营运手续(“营运手续”)和车辆保险,营运手续限于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牌照、二级维护卡、行车路单。除经甲方同意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私自办理挂靠车辆营运手续。
3.2 挂靠期间,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3 甲方只是挂靠车辆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实际不使用挂靠车辆,不对挂靠车辆实施保管、运营及其他使用及/或经营行为。
3.4挂靠车辆由乙方自行保管和运营,乙方使用、运营挂靠车辆获得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乙方使用、运营挂靠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及/或其他一切纠纷、对乙方及/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及/或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3.5 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不是劳动、劳务及/或雇佣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乙方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
四、挂靠费用
4.1 乙方在挂靠期间无需向甲方交纳挂靠服务费。
4.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挂靠车辆营运手续办理费人民币_____元,
用于支付甲方为乙方代办营运手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税、检测费、牌证费、行驶证及营运证工本费等)。除向有关方缴纳的费用以外,甲方就为乙方代办营运手续,不向乙方额外收取代办劳务费。
五、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挂靠期间,挂靠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收取的营运费用、税费、保险费用、劳务费用及/或与挂靠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营运手续相关费用
5.1.1 审批、办理营运手续的相关政府部门及/或其他机构、单位收取的费用和为保持挂靠车辆依法营运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管费、工商费、税费、年(季)检费等。
5.1.2 乙方应及时将营运手续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以便甲方代为向相关部门缴纳;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纳营运手续相关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向甲方缴纳的,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甲方不再承担代办缴纳的义务。
5.2 因保有、使用、运营挂靠车辆辆产生的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由乙方承担。
5.3 保险费用
5.3.1挂靠车辆的保险购买手续必须由荆门市正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锐物流”)及/或其认可的主体代乙方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向正锐物流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以下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以下简称“约定保险”):(1)交强险;(2)车损险;(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4)不计免赔险(含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和驾乘险);(5)盗抢险;(6)自燃险,保额标增加;(7)承运人责任险:载货车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牵引车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8)座位险(每座保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或驾乘险(每年购买全年保险,每座保险金额不低于
50万元)。
5.3.2 乙方应于挂靠车辆的约定保险到期十五日前将约定保险的保险费用交由甲方,以便甲方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向甲方交纳或补齐购买约定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用。如挂靠车辆脱保,甲方有权为挂靠车辆垫付保费(以下简称“垫付保费”),乙方应在甲方垫付保费后5日内偿还垫付保费,并以垫付保费为基数,根据甲方垫付该等保费的时间,按月息3%向甲方支付利息。
5.4 因保有、使用、运营挂靠车辆辆产生的油、胎、料消耗、车辆维修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社保保险、商业保险、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死亡的费用)、获得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的费用和乙方及乙方人员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6 因运营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的人身及财产赔偿责任及一切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7 因乙方或运营车辆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而受到的处罚或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8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9 如甲方为乙方垫付了任何费用或者因乙方原因承担了任何责任(以下统称“垫付费用”),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以后的5日内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费用,并以垫付费用为基数,根据甲方垫付该等费用的时间,按月息3%向甲方支付利息。
六、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
6.1 乙方保证依法使用、运营挂靠车辆;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与挂靠车辆有关的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车辆安全教育或培训活动;加强对挂靠车辆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