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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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
原告二:****。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至2017年8月29日为44000元;20万元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至2017年8月29日为46000元);
二、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亦是夫妻关系,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为朋友关系。
2014年11月29日,两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以被告一名义立下《借据》,确认借到原告二的款项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从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9日。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先付息后用款。
随后,原告依约转账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也依约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本,要求继续使用借款,并同意继续按原标准支付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29日。之后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
2015年9月12日,两被告以同样理由,再向两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以无折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被告一的卡号存入了20万元。次日,以被告一名义立下《借据》,确认借到原告一的款项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从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3日。该笔借款双方亦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
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先付息后用款。
上述款项出借后,被告也依约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本,也不再支付利息。
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两被告应立即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被告二未在《借据》上签名,但《借据》的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债务。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具状人: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