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表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流程图、补偿资金发放台账清单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经营者发放情况汇总表中各村委会的顺序叠放)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各村委会的公示图(在图片上打上××村公示图,并按照经营者发放情况汇总表中各村委会的顺序叠放)
6
银行支付凭证(按照管理费支出凭证→到户支出凭证及发放失败后再申请支付的凭证→集体留存支付凭证的顺序叠放)
____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流程图
____年度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发放台账清单
序号
清单名称
1
每年度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的文件
2
镇(街)编制的镇、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3
资金发放表(包括发放申请汇总表、应发汇总表、管理费发放表及明细表、经营者发放情况汇总表、直接到户发放明细表、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分配统计表、集体生态林补偿金发放到户明细表、集体生态林补偿金留存发放明细表、经营者补偿金暂缓发放明细表、经营者补偿领取人变动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苏财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对2007年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2016年5月4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条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一)省财政厅负责:1.省级补偿资金预算安排;2.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3.审核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省级补偿资金使用;4.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际发放表

户主姓名 详细住址 周明栋 汀泗桥镇彭碑村13组 周瑞清 汀泗桥镇彭碑村17组 王付忠 王付忠 刘木生 王际佳 王良圣 王名佳 王义成 王义金 戴继祥 王福青 王义明 王贤军 王新明 万正家 金群芳 王贤佳 许腊英 李美仙 王贤兰 王贤辉 王义坤 王义政 王建新 王义顺 王贤禄 王义庆 王义祥 王义钊 王春林 王义军 王建忠 王伙忠 王华旺 王加新 王义江 王义海 王贤荣 王贤华 王付忠 王雨盛 王义铁 王大忠 曾宪平 曾宪江
10.0 8.0 22.0 26.0 10.0 6.0 10.0 18.0 8.0 38.0 12.0 8.0 12.0 10.0 12.0 10.5 6.0 10.0 10.0 23.5 8.0 14.0 5.0 15.0 10.0 12.5 20.0 7.5 15.0 10.0 10.0 12.5 12.5 10.0 7.5 5.0 5.1 5.0 25.0 27.5 12.5 24.5 12.5 7.5 2.5 21.0 17.5
汀泗桥镇星星村21组 汀泗桥镇星星村21组
80.0 268.0 12.3 12.3 164.2 200.0 23.2 11.6 17.8 14.2 11.6 12.3 11.6 7.8 15.3 9.0 12.7 6.7 6.7 13.1 13.4 14.7 8.6 12.3 11.1 13.4 20.9 7.7 15.7 5.2 10.8 10.5 14.2 12.3 9.7 9.5 9.7 13.4 10.5 9.7 20.9 8.6 17.7 15.9 28.0 22.0
xagy00047 xagy00048 xagy00049 xagy00050 xagy00051 xagy00052 xagy00053 xagy00054 xagy00055 xagy00056 xagy00057 xagy00058 xagy00059 xagy00060 xagy00061 xagy00062 xagy00063 xagy00064 xagy00065 xagy00066 xagy00067 xagy00068 xagy00069 xagy00070 xagy00071 xagy00072 xagy00073 xagy00074 xagy00075 xagy00076 xagy00077 xagy00078 xagy00079 xagy00080 xagy00081 xagy00082 xagy00083 xagy00084 xagy00085 xagy00086 xagy00087 xagy00088 xagy00089 xagy00090 xagy00091 xagy00092 xagy00093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财农〔X〕8号)、X市林业局、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X政林发〔X〕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通知》(X政林发〔X〕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林业生态扶贫脱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面积(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10.6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5个国有林场2个苗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246.31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石光银等治沙造林英雄、大户的补偿面积、资金另文下达。
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1、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县级统筹公共管护费1.75元外,其余每亩13元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提取0.25元后,剩余部分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即每年每亩7.5元。
三、工作任务(一)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村组兑现方案及管护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填写《X县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公示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公示无异议文件及兑现明细表,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各乡镇。
各乡镇根据兑现明细表将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兑现资金名称统一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要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方案制定、公示、花名表上报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镶黄旗发放305万元公益林补偿资金

占地 面 积 50 4 0平 方 米 , 区 内 幼 儿 同 、 道 办 事 处 、 场 、 小 街 商
超 市 及 公 交 车 站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一 应 俱 全 。计 划 年 内完 成 主体 T程 , 配套设 施 完善后 , 林 河林 场 6 在 纳 1户 居 民 将 离 开 低 矮 破 旧的 小 平 房 , 进 崭 新 的 住 宅 楼 。 搬
棚 户 区改 造 项 目纳 入 民生 [程 , 即纳 入 乌 审 旗 嘎 鲁 图 镇 生
态 移 民保 障 性 住 房 I , 设 棚 户 区 改 造 住 宅 楼 。 住 宅 楼 : 建 程
发 放 3 5万 元 公 益 林 补 偿 资 金 0
近 日 , 黄 旗 林 业 局 通 过 一 卡 通 将 20 镶 0 9年 国 家 级 重 点
( 强化重 点时段 的防火 作 。合理制定 专 门的防火工作 6)
将国有林场棚户 区改造项 目纳入民生工程
鸟审 旗 国 有 林 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隶 属 全 国 国 有林 场 危
旧房 改 造 范 同 , 是 家 建 设 和谐 社 会 的 一 项 惠 民 工 程 。 多
机械 加宽 处理 , 杜绝 了入境 大 火 隐患 , 时为 明年 春季 防 同 范蒙古 国入境草原 大火提供 了有力保 障。
栽 要 极 倡 导 各 种 文 明祭 奠 方 式 , 力 转 变 传 统 的 烧 荒 、 田 埂 等 林 业 部 门科 技 人 员 现 场 严 把 挖 坑 、 植 关 , 求 栽 植 后 马上 努 烧 半 夏 除 施 浇 用 火 习 惯 ; 化 各 类 中小 学 生 教 育 , 强 全 民 防 火 意 识 , 强 增 从 浇水 , 月 后 再 进 行 浇 水 ; 季 还 实 施 了 松 土 、 草 、 肥 、 源 头 上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 加 强 火 源 管 理 。按 照 林 地 林 木 水 、 剪 和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抚 育 措 施 , 时 进 行 严 格 管 护 , 高 3) 修 同 提 的 权 属 落 实 火 源 管 理 人 员 , 到 专 人 监 护 , 制 火 种 ; 而 了苗 木 生 长量 。 做 控 全 执 行 野 外 用 火 管 理 制 度 , 化 责 任 , 大 巡 山 力 度 , 别 是 强 加 特 ( 和 县林 业 局) 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财农[2010]2207号•【施行日期】201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农〔2010〕2207号)区(县)财政局、园林绿化局: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管理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
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进度的问题和建议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进度的问题和建议》一、问题概述公益林是指国家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通过立法或行政规定将一定范围的土地上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划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限制或禁止人们的开发、利用的一种自然资源。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各种生态补偿资金。
其中,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进度一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
二、问题分析1. 资金支出进度缓慢近年来,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进度上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并不是十分重视,导致在资金支出上存在较大的滞后情况。
2. 资金使用效益不明显部分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效益。
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支出并不是都是在生态保护、植被恢复等环境方面,或者有一部分资金被挪用,另一方面是追踪、评估和监督的制度并不健全。
三、解决建议1.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和相关部门对于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意义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中来。
3. 增加监督力度加强对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力度,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对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公开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被合理使用。
总结回顾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进度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应当认识到公益林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益林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学校2024XX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学校2024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公益林建设得到了广泛关注。
镇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提高集体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保障林农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镇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确保林农利益,提高林农的生活水平。
3.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三、实施方案1.补偿对象本项目补偿对象为镇范围内具有公益林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补偿标准(1)乔木林:每年每亩补偿10元;(2)灌木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3)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8元。
3.补偿方式(1)直接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林农;(2)项目扶持:对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等项目的扶持;(3)技术培训: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培训,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4.补偿程序(1)申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向镇林业站申报公益林补偿面积;(2)审核:镇林业站对申报面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公示: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林农。
5.监督管理(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林农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认识;(2)建立健全补偿资金发放台账,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4)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项目效益1.生态效益:通过实施本项目,将提高镇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效益:提高林农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社会效益:增强林农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农村社会和谐度。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1.风险:公益林补偿政策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发生变化。
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
2.风险:补偿资金发放不及时,影响林农生活。
XX村公益林补偿分配方案

小孟社区付官村2017年集体公益林生态
效益补偿基金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村的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及时足额兑现补偿金,把党和政府的利农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结合我村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面积
本村经上级审核批准的公益林为地方公益林性质,公益林面积共计4515亩,较上一年度有所核减。
二、补偿标准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8元/亩,累计36120元。
三、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因本村山林为集体统一管护,所以涉及资金归集体统一支付,主要用于我村的山林管护支出,每一笔支出会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四、补偿资金兑现程序
1、每年补偿资金由小孟社区拨付到村。
2、公益林补偿金支出需要集体开会讨论。
3、公益林补偿清册及具体的补偿方案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此页无正文)
小孟社区付官村民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浙财资环〔2022〕74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原补偿标准定额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一)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二)补偿分类。
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兼顾管护要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分类补偿。
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的公益林,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里确定,补偿标准由原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1.3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偿资金分配2.1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功能重要性、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3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补偿资金使用3.1 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3 补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合同;(4)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5)项目验收;(6)结算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监管4.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七、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7.1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补偿资金,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表;(2)公益林权属证明材料;(3)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总结;(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