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5.07
•【字号】赣林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
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局林场种苗处。
附件:
1.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绩效评价表
2.江西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绩效评价表
3.江西省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项目绩效评价表
4.江西省国有林场“百场兴百业百场带百村”项目绩效评价表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5月7日附件1
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绩效评价表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
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就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作出决议。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实施了一批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全省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林业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生态功能下降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林业生态形势日益严峻。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六个必须”,以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认真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的要求,针对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屏障,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江西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中,林业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赣林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书2.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评分标准3.江西乡村森林公园Logo标识4.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工作推进跟踪问效表5.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绩效评价表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8月31日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入库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公示命名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幸福江西”“美丽江西”建设,在总结全省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森林公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当地居民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户外游憩空间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景资源质量、推动乡村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推窗见绿、出门赏景、移步闻香、记住乡愁”的乡村公共游憩场所,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丰富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赣林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2022年10月8日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及职责第三章考核监督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保障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1〕24号)和《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赣林长办字〔2020〕20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江西省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等40个县(区),由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购买管护劳务,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赣府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23号2009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建立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巩固主体改革成果,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1.稳定和落实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
林改中已明晰到户的山林,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依法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林改时采取“分股不分山”、现在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应当分山到户。
林地确权不到位或者林权证尚未发放到户的,要抓紧确权并将林权证尽快发放到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
已发放的林权证存在差错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高度重视和加快跨市、跨县“插花山”的确权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界址清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林地坐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发放林权证。
因山林流转或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林权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各级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确保林改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承担起林权管理日常工作。
要切实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查询系统,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2.妥善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的原则,稳妥处理林改前流转的山林。
对合同期内的联营山林,要保持权属关系稳定,同时协商完善联营合同,维护农民利益。
对联营以来一直未进行人工造林的荒山荒地,应当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
江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
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第三条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
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间接费用补贴分配比例为省、市、县2:1:7。
第三章申报及批复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年度资金控制抚育任务规模,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向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设区市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第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后,对各设区市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第四条[部门分工] 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职责:(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相关补偿政策和制度,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工业企业的退出与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江西省财政厅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
(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纳入城乡规划的湿地、绿地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江西省农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红线内规模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与转移机制并监督实施。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
1.3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2.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捐赠等。
2.2 资金分配应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任务量和区域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中央财政资金分配采取切块分配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地方财政资金分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造林、抚育、管护等直接支出;(2)生态公益林科研、监测、规划、评估等间接支出;(3)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宣传、培训、奖励等支出;(4)其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工作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资金支出,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5.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6.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6.2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应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评价工作。
6.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西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赣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重要要求,充分挖掘我省绿色生态这个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的价值,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利用、价值化补偿、市场化交易为重点,加快完善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多元实现路径和政策制度体系,努力闯出一条新时代绿色发展的有效路径,为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江西方案”。
到2025年,力争全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全面形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市场交易、绿色金融等制度基本建立,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全国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先行区、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样板区。
到2035年,全面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特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江西方案”,高标准建成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体系(一)开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1.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加快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对省域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赣府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组织申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对象和总体目标(三)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
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林厅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操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的申请第三章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第四章林权登记和发证第五章林权登记的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赣林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6月23日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检查与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实施期限和范围第四章附件第一章项目提要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一节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第二节项目建设与现状第三章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编制依据第四章项目实施总体目标第五章项目详细实施内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来源第二节资金安排第三节资金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第一节组织管理第二节保障措施第八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有效保护江西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和国家、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其他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是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项目。
第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对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文件)明确需开展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栖息地(生长环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主要分布区或集中分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在项目立项上予以倾斜,以上述区域和物种保护为重点,兼顾其他区域和物种保护。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
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4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调整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建设第七章附则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
关于江西省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几点思考
种植速 生用材林或其它经济林 的每亩年收入
远 比公益林 每亩 年 补偿 标准 高 ,很 多林农 不愿 将 森 林划 为公 益林 。
1 12非林地上的森林未纳入 受生态公益林 .. 补偿 范围
目前 , 江西 省 生态 公益 林 的补偿 对象 为林
1江西 省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现状
做法 ( 如上海市和江苏省 ) 做法,扩大补偿补 偿, 把非林业用地上的森林按照森林分类经营
标 准 进行 分类 后 ,将符 合条 件 的 、生 态 区位重 要 的非林 地 上 的森 林纳 入 公益林 补 偿范 围 。 公 益采伐 方 面 ,针 对 江西 山 区多 的现 状 , 生态 公益 林 的采伐 规 定可 以作适 当调整 , 调 其
2 3尽快 出台商 品林 管理办 法和 鼓励 政 策 . 及 早 制 订 和 出台 《 西 省 商 品林 管 理 办 江
展的过程中, 如何更好地实施分类经营仍是关 注的重点。 建立完整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营 的核心 政策 , 0 7年江 西省 颁布 《 20 江西 省生
良好 的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是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基 础 , 实 现 社 会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 要 必 须 有完 备 的生态 体系作 保 障 。目前 ,我 国森 林 法 关 于森 林分 类 经营 管理 的规 范是 零散 的 , 但 是 其基 本 框架 是清 晰 的 。94年 森林 法 规定 了 18 森 林基 本 分类 规 范 、以及与 森林 分类 经 营相 对 应 的林 木 采伐 管 理 规范 ;19 年 修 改森 林 法 98 时 ,制定 了森 林 生态 效益 补偿基 金 制度 ;19 99 年 森 林法 实 施条 例规 定 了公益 林 区划 规范 等 ; 20 发布 《 09年 国家 公益林 管 理暂行 办 法 》。具 体而 言 ,我 国森林 分类 经 营管理 将 五大 森 林分 别 归为 生态 林和 商 品林 ,即 防护林 和特 种 用途
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以江西省瑞昌市为例
课题 组主 要通 过 问卷 调查 的方 式 元 / 公 顷 的 ,占 2 6 . 1 %;1 5 0 ~2 0 0 元/ 公 顷的 ,占4 5 . 3 %;≥2 0 0 元/ 公顷的 ,占
营 面 积0. 8 万 公顷 。截止 2 0 1 1 年1 2 月 受访者 基本情 况 ;受访者 的森林营造与 8 . 7 %。在森林管护费用 中,≤5 0 元/ 公
顷 ,其 中山地 占6 7 . 2 %,水面 占7 . 5 %,
顷 ・ 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补助 均 林 业 收 入 中 ,收 入 小 于 5 0 0 0 元的占
耕 地占1 5 . 9 %,其它 占9 . 4 %。全市总人 3 1 . 7 万元。2 0 1 1 年江西省平均补偿标准 7 1 . 7 %, 5 0 0 0 ~1 0 0 0 0 元的 占1 3 . 2 %,
森 林 生 态 补 偿 标 准 影 响 因素 的调 查 研 究
一 一
以 江 西 省 瑞 昌市 为 例
口 张颖 张艳/ 文
二 林 生态补偿是 生态服务 市场 化的 根据 江 西 省生 态公 益林 管理 办 9 8 . 2 5 %。调查时 间为2 0 1 2 年l ~2 月。 法》 ( 江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 1 7 2位于 九江 市 出和 项 目支 出两部 分 。2 0 1 1 年 ,中央 2 . 6 %;在 职业 中 ,林 农 占6 4. 6 %,农
城 区 西 部 ,全 市 土 地 总 面 积 1 4 2 3 1 1 公 补 偿基 金 平均 补 助标 准 为 7 5 元/ ( 公 民占2 3 . 5 %,其他 占1 1 . 9 %;在 家庭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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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
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六条对不同权属的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采取以下方式安排:(一)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及管护监管人员)进行公益林管护。
专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要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不同的补助标准。
管护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费和资源建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集体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面积全部拨付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林木权属为集体或林农个人的,经双方协商,原则上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专职管护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安排,一般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给集体或林农个人。
(三)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其管护支出由集体统筹安排使用,并委托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
专职护林人员的管护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由集体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
(四)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专职护林人员统一管护。
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经费从其补偿资金中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亩,其余补偿资金全部拨付个人。
(五)其他单位所有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批准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申请补偿资金。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审核汇总各县资金申报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补偿资金。
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当年项目支出申请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征占用与调整生态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核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及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下达当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在收文后20日内向各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拨付下达补偿资金。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林农个人的生态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一卡通”账户管理,实行一户一折一号,按标准统一发放,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由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将管护工资直接打入专职护林员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财政“一卡通”基础数据的收集、登记、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偿资金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金额。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名单、金额,将补偿资金拨入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由农村信用联社依据财政和林业部门审核后的补偿资金分户名册,将补偿资金拨付到林农“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次数一年不得超过2次,第一次发放的金额不低于全年金额的70%,其余金额待当年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护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安排计划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要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员数,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项目支出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管理、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市、县项目支出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集体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帐,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补偿资金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和地点。
确因建设需要并已办理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手续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已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地点、面积及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厅。
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认定后,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调减或调整补偿资金。
省林业厅每年对生态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合同签订和管理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偿权益。
生态公益林权属为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管护合同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
生态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基层林业工作站与个人签订。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订。
所有集体和个人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必须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定。
签订管护合同的林权单位或个人应按管护合同要求履行公益林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专职护林员要采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林及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全省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
林农个人委托管护合同也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委会要将获得管护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管护情况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并上报县林业局。
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兑现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队伍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
第五章资金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同时,对违反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市、县,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商省财政部门适度扣减生态补偿资金或取消省级补偿资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在管护期间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约定管护义务的专职管护人员和林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可采取暂停支付或扣减管护支出,终止管护合同直至取消获取补偿资金资格。
各县扣减的管护支出应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及材料的报送由各设区市统一汇总上报。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印发的《江西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赣财农[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2、生态公益林委托管护合同(样本)附件1: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编号:甲方:×××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林业厅(局))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村集体)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或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一、管护区域与面积经省林业厅认定,甲方将纳入补偿的亩重点(或地方)生态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