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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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生态修复赔偿林行动方案
生态修复赔偿林行动方案一、补偿范围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 万亩。
三、补偿标准****年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
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具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抚育及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背景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饮用水、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随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不断加剧,森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森林生态效益逐渐丧失。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手段,可以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和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向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促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目标是:1.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效益;2.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3.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支持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2.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3.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4.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补偿;5.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补偿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责任人,对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负有主体责任;2.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
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是受益人,也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关键参与者。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付出和受益程度、地区差异、森林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核算;2.适度提高。
应当根据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3.公开透明。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引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都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长期以来,人类的活动和不良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了许多森林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激励保护、恢复和管理森林资源,建立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概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通过给予森林资源的提供者一定的经济或非经济补偿来弥补其森林资源消耗和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所引起的成本。
二、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1.激励森林保护:通过为森林资源的提供者提供补偿,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增加森林面积,减少森林破坏和退化。
2.促进生态恢复:通过补偿机制,可以鼓励恢复受损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少土地侵蚀等。
3.强化公平正义: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可以促进资源提供者与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交换关系,确保资源提供者得到应有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原则1.公平性原则:补偿机制应公平对待所有的森林资源提供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2.针对性原则:补偿机制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特点和资源提供者的实际情况来设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森林,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政策。
3.综合性原则:补偿机制应综合考虑森林生态服务的多个方面,包括碳汇效应、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确保全面补偿森林资源的消耗和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
4.可持续性原则:补偿机制应具有持续性,能够为森林资源的提供者提供长期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以促进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利用。
5.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机制的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确保资源提供者能够便捷地获得补偿。
四、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1.制定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补偿的权利和义务。
2.设立专门基金: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森林保护和生态恢复项目,并对资源提供者进行补偿。
全县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方案(最新)根据《X省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X财农〔X〕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林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办发〔X〕150号)等文件精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中央、省、市、县对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实施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的原则和范围(一)补偿原则1.按照有利于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保障林农权益,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坚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2.“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二)补偿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X〕214号)进行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认定、X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确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地。
二、补偿依据和标准(一)补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3.《X省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补偿标准根据X省财政厅X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 X 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X财农〔X〕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分别为:(1)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年。
(2)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年。
(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年。
三、管护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X省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县实施国家级公益管护效果的实际,对不同权属的国家级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补偿及管护方式:(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对为保护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森林资源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实施原则、管理机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实施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修复、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公平合理原则: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在补偿金分配中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责任追溯原则:追溯责任,强化责任主体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义务。
4.多元补偿原则:补偿金来源多元化,包括政府预算支出、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公益性捐款等多种渠道。
5.监督透明原则:建立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管理机构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由环保、林业、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负责补偿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1.筹集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生态效益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不同,确定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补偿金金额,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来筹措资金。
2.分配机构: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各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对补偿金进行分配。
3.使用机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负责核实和监督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来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例如,森林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功能量进行补偿。
2.生态产品价值:根据森林资源提供的有经济价值的生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1.2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1.3工程性质:新建1.4实施单位:XX县林业局第二章基本情况2.1项目区自然概况县(林局)经营范围地形地貌;气候条件(降水、日照、无霜期等);土壤;植被;主要适宜生长树种等。
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县(林局)范围人口及其结构(农业、非农业;在职职工、离退休等);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贫困县;工农业产值等。
2.3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4项目区生态公益林概况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5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概况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区位构成;林地权属;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6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限伐协议签定情况第三章项目建设的意义及《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根本途径等。
3.2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重点公益林管护能力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坚持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设防,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综合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加强生态安全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3.3《方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5)《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9]65号)(6)天保工程区享受补偿的新增重点公益林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林资发[2007]31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二是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后,1998年——2004年期间,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新增加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三是属于按林策发[2004]94号文规定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面积;四是属于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面积(7)非天保区享受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必须是按《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四个地类的面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一、前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对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环境功能起着重要作用,还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发展的蔓延、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全球森林资源正在逐步下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推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二、补偿目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将森林生态服务的利用者向森林保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垦和森林的过度砍伐,促进森林生态平衡的形成。
同时,补偿还可以促进农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农民和村民的收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三、补偿范围和方式1.补偿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应该包括森林资源的各项生态效益,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同时,还应该包括森林产品和生态旅游的收益,以及农民和村民的森林资源维护、管理和保护成本等。
2.补偿方式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效益类型而定。
对于森林生态服务的直接利用者,如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等,可以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农民和村民等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采用补贴或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同时,还可以采取创新的方式,如开展生态旅游、发展森林果品和药材等产业,实现森林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四、补偿指标和标准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指标应该基于科学的生态学原理和实际情况,包括森林面积、植被覆盖率、空气质量、水质、碳储量、生物多样性等。
同时,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区域经济水平、森林资源状况、人口密度和环境影响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效果的最大化和公平性。
五、补偿管理和监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机构和制度,确保补偿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一、编写目的本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企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同时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中,因占用或损害森林生态系统,需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情况。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以下程序:1. 确定制度制定组成员,包括制度主编、起草人员和审核人员。
2. 调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了解内部、外部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立场。
3. 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制定草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意见收集。
5. 经过初稿的修改,提交执行领导审批,并进行公布和实施。
四、制度内容1.名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2.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 范围:适用于企业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中,因占用或损害森林生态系统,需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情况。
4. 内容:(1) 补偿标准:企业应当根据所占用或损害的森林生态系统面积、损害程度、补救措施成效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2) 补偿费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不得拖欠、少交或推迟支付。
(3) 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机构,明确其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
同时,应当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确保补偿金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 公示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的公示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补偿金的支付情况、使用情况等相关情况。
5. 责任主体:(1) 补偿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具体的补偿金管理工作,包括草案的制定、审核、公示等。
(2) 财务部门应当负责补偿金的准确计算、及时支付等工作。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方案制定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方案制定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
林业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林业生态系统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为了保护和恢复林业生态系统,保障其提供的生态效益,制定合理的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林业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林业经营者或所有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林业经营者积极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通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可以提高林业经营者保护森林的积极性,促使他们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和培育森林,增加森林面积和提高森林质量。
2、促进生态公平林业生态效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受益范围广泛。
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承担保护成本的同时,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全部经济收益。
通过生态效益补偿,可以实现生态受益方与保护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生态公平。
3、保障生态安全森林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重要生态功能。
通过补偿机制,可以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从而保障生态安全,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4、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合理的补偿方案可以为林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促进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林业生态效益补偿的原则在制定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补偿应根据林业经营者或所有者对生态保护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受益者付费原则享受林业生态效益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合理分担补偿费用。
3、因地制宜原则考虑不同地区的森林资源状况、生态功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4、可持续发展原则补偿方案应有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随着全球经济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森林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各国政府和文明组织在制定针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政策上不断加强。
目前,我国也正不断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以此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意义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和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明显提升,但也存在生态环境破坏和森林资源短缺等问题。
因此,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1. 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增加森林资源保护的经济价值,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效率,降低森林资源的开发压力。
2. 加强生态服务体系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促进建立生态服务体系,保护和完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加强对生态公益功能建设的投入和管理,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4. 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性能,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实施步骤为了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施步骤,具体如下。
1. 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
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2. 研究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
根据森林生态系统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和范围,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建立补偿资金管理机制。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目的,并建立相关的考核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4. 实行市场化机制。
推行市场化机制,让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通过市场行为方式的维持与改进,有效地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人类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森林资源遭受了巨大的破坏,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进行经济补偿,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补偿对象森林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时,需要明确补偿对象,即哪些生态服务需要得到补偿。
二、确定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这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森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的差异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补偿对象所需的补偿标准。
三、建立监测评估体系为了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体系。
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进行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补偿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总之,建立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够实现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管理制度的概述:
1. 补偿资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个人或其他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补偿资源可以包括木材开采、矿产开采、土地开发等。
2. 补偿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森林保护、森林修复、生态补偿工程等方面。
3.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森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程度、补偿对象等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公正、透明,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市场调研等方法确定。
4. 补偿机制:补偿金的管理可以由政府、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组织负责。
补偿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开展生态补偿项目、政府预算拨款等途径。
5. 监管和评估:对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可以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机构可以定期评估补偿项目的成效。
总而言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进行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
护和改善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需要科学、公正、透明的补偿标准和机制,并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利用。
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
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
一、概述
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为此,贵州省政府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认识到森林植被的重要性和社会效益,立足贵州省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加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贵州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为贵州省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供基本的实施依据。
二、项目内容
1.开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以改善贫困乡镇和城乡社区的森林生态环境,以及缓解公众在森林生态环境改善过程中的不利影响。
2.依据《贵州省公益林管理条例》,将确定的重点公益林补偿项目的内容以及补偿的金额和资源平衡等实施要求,细化补偿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建设平衡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系统;
3.制定贵州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偿项目的管理、决策、资源平衡、实施等要求;
5.组织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项目,为改善贵州省生态环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总结和的工作计划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总结和的工作计划总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可以提供许多生态服务,如水源保护、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目标是激励和补偿森林保护与恢复的工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们通过建立森林保护补偿机制,向森林保护者提供经济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森林保护与恢复工作。
我们还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加了公众对森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资金投入仍然不足,我们需要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森林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还需加强,以遏制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开展。
工作计划:1.争取资金支持: 我们将积极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资金支持,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将与国际机构和外国政府合作,获得更多的国际援助和合作资金。
2.加强监管和执法: 我们将加强对森林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增加巡逻和检查频次,对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森林保护工作的开展。
3.加强宣传教育: 我们将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加公众对森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将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如展览、讲座和研讨会,向公众普及森林保护知识,并鼓励公众参与森林保护与恢复工作。
4.加强合作与合作: 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开展。
我们将加强与农业、水利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政策和措施,实现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
同时,我们还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森林保护工作,共同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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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创建生态、美丽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补偿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
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三)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
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四)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五)坚持保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
三、补偿范围
根据我镇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国家核定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全镇应落实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含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国有林),省级生态公益林。
本方案所指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四、管护形式
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五、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
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公益林管护模式、工作经费筹措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兑现花名册、面积确认表等文本资料,完成前期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图、补偿政策文件和必要的工作用具的准备,落实林业站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
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员会议准备。
(二)动员培训(2013年3月日至3月10日)。
组织召开全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公益林补偿工作的政策和意义,明确工作任务、程序、方法和工作纪律。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分别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宣传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大意义、补偿办法及标准、管护办法和管护人员责任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镇林业站组织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开展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业务培训,统一标准和方法、明确工作纪律,确保过程公开、成果公平。
(三)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现地核实和事权界定(201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
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根据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小班,在镇林业站和村社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逐村实地进行小班边界核实,将小班面积分解到村、社。
公益林小班位置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动,公益林面积原则上不能出村。
(四)公示与协议、合同签订(2013年3月10日至4月25日)。
各地依据野外现地核实情况同步进行公益林面积确认表制作等工作,分村、社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公布公益林地点、范围、总面积等,根据实际情况将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农户(权利人),农户签章确认后制作补偿面积确认表和权利人一览表,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村镇两级公章后,统一公示于村社中心位置(公示期限为七天),公示内容要
留存影像资料。
公示期满,由镇人民政府与林权所有者分户签订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各村社统一制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完成相关资料电子录入后,统一上交镇人民政府检查和汇总上报。
(五)审核汇总阶段(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5日)。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检查汇总后集中上报,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林业站负责全镇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形成较终成果交由相关部门作为兑现依据。
(六)资金兑现阶段(2013年5月6日至5月15日)。
县信用联社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以粮食直补“一卡通”的方式兑现2011年、2012年应兑现的资金;从2013年开始,县林业局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统一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管护合同规定以“一卡通”的形式予以兑现。
六、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其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9.75元。
(二)兑现方式。
林权为个人的,由个人按管护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管护和建设任务,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林权为集体的,由集体通过“一事一议”制定分配和管护方案,
统一签订管护合同,按合同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管护和建设任务,其管护费和生态效益补偿金按照方案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兑现给集体(林权所有的集体组织)所属相关权利人。
由于山场经营权流转等而导致经营权变更的,补偿金原则上补给实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对象为个人的,补偿金由林权所有者自由支配;补偿对象为集体的,补偿金须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集体经济组织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三)资金管理和拨付。
各村(居)每年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编制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上报镇林业站,由林业站统一组织检查,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足额兑现管护费和补偿金,对不达标准的不予兑现管护费和补偿金,同时按合同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县财政局按年度将补偿资金划拨至林业局,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对资金兑现花名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林业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县信用联社,县信用联社按兑现花名册划入相应乡镇农村信用社,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四)资金监管。
镇林业站公开提供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镇生态安全,镇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村(居)2013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地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此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
镇上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
财政所、林业站、纪委监察室、镇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业站,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由林业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日常业务工作由林业站承担。
各村(居)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居)主任为副组长,文书、纪检监督员等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
由镇纪委、镇监察室、财政所、林业站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督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技术服务。
镇林业站成立若干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负责按照室内区划的公益林分片进行现地核实,落实好边界并将小班面积分解到村、社,其后由各村社负责组织将公益林面积落实到农户,签订好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及管护合同,开展公示并制作好兑现花名册,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档案等。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村(居)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法保证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委托制度和决议原则,严禁吃拿卡要、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不得违法收取工作经费和变相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尤其在事权界定、面积到户等环节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