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一种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和措施:
1. 目标和范围:制定明确的补偿金管理目标和范围,确定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和对象。
例如,补偿范围可以包括森林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2. 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基金的设立、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等。
补偿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生态修复费等方式筹集。
3. 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地区差异、生态价值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4.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确保补偿资金用于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5.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例如,规定补偿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机构,规定补偿金的申请流程和条件等。
6.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补偿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标准、监督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实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和保护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并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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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区林业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
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及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由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列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
第二章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为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
包括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集体林场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亩4.5元,其中4.2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的管护经费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安徽 省财政 厅 、 徽省 林业厅财 农 [ l]2 安 2 o2 6号 文件 印发 ) o
第 一章 总 则
管护 区森林 防火 、 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 、 补植补造 、 抚育及 其他 相
关 支 出项 目 , 项 目计 划 统 一 由村 委 会 f 村 集 体 ) 出 , 乡镇 其 或 提 经 审 核 , 县 级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财 政 部 门 审核 批 准 后 实施 。 报
各市 、 区) 县( 财政和林业 主管部 门要及时将应 发放给林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的补偿 基金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农民“ 一卡通” 发放给林农 。兑
现 依 据 为市 级 、 级林 业部 门填 列 的公 益 林 核 查验 收 汇 总表 , 县 基
层林业工作站填列到户的公益林 检查验 收清册 。对国有单 位或
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 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 中列支。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 和市林业局于每年 3月 3 1日之前 , 联
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 同是 同家级 公益林林地 , 省
财 政 森林 生 态 效 益补 偿 基 金 的补 偿 范 同是 省 级 公 益林 林 地 。
合 向省 财 政 厅 和省 林 业 厅 报 送 财 政 补 偿 基 金 申请 。 申请 材 料 应
护 支 出 02 元 。 . 5
第 十 一条 中央 财 政 补 偿 基 金拨 付 到 省 后 ,省 财 政厅 会 同
省林业厅根据 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 和补偿标准 ,以及各市资
金 申请 等 , 定 各 市 、 ( ) 政 补 偿 基 金 数额 和公 共 管 护 项 目, 确 县 区财 并 及 时 下 达 资金 和 项 目批 复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财农〔X〕8号)、X市林业局、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X政林发〔X〕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通知》(X政林发〔X〕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林业生态扶贫脱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面积(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10.6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5个国有林场2个苗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246.31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石光银等治沙造林英雄、大户的补偿面积、资金另文下达。
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1、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县级统筹公共管护费1.75元外,其余每亩13元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提取0.25元后,剩余部分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即每年每亩7.5元。
三、工作任务(一)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村组兑现方案及管护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填写《X县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公示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公示无异议文件及兑现明细表,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各乡镇。
各乡镇根据兑现明细表将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兑现资金名称统一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要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方案制定、公示、花名表上报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对为保护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森林资源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实施原则、管理机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实施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修复、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公平合理原则: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在补偿金分配中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责任追溯原则:追溯责任,强化责任主体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义务。
4.多元补偿原则:补偿金来源多元化,包括政府预算支出、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公益性捐款等多种渠道。
5.监督透明原则:建立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管理机构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由环保、林业、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负责补偿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1.筹集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生态效益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不同,确定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补偿金金额,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来筹措资金。
2.分配机构: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各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对补偿金进行分配。
3.使用机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负责核实和监督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来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例如,森林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功能量进行补偿。
2.生态产品价值:根据森林资源提供的有经济价值的生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1.2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1.3工程性质:新建1.4实施单位:XX县林业局第二章基本情况2.1项目区自然概况县(林局)经营范围地形地貌;气候条件(降水、日照、无霜期等);土壤;植被;主要适宜生长树种等。
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县(林局)范围人口及其结构(农业、非农业;在职职工、离退休等);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贫困县;工农业产值等。
2.3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4项目区生态公益林概况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5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概况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区位构成;林地权属;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6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限伐协议签定情况第三章项目建设的意义及《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根本途径等。
3.2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重点公益林管护能力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坚持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设防,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综合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加强生态安全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3.3《方案》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5)《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9]65号)(6)天保工程区享受补偿的新增重点公益林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林资发[2007]31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二是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后,1998年——2004年期间,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新增加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三是属于按林策发[2004]94号文规定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面积;四是属于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面积(7)非天保区享受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必须是按《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四个地类的面积。
学校2024XX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学校2024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公益林建设得到了广泛关注。
镇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提高集体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保障林农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镇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确保林农利益,提高林农的生活水平。
3.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三、实施方案1.补偿对象本项目补偿对象为镇范围内具有公益林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补偿标准(1)乔木林:每年每亩补偿10元;(2)灌木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3)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8元。
3.补偿方式(1)直接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林农;(2)项目扶持:对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等项目的扶持;(3)技术培训: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培训,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4.补偿程序(1)申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向镇林业站申报公益林补偿面积;(2)审核:镇林业站对申报面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公示: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林农。
5.监督管理(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林农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认识;(2)建立健全补偿资金发放台账,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4)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项目效益1.生态效益:通过实施本项目,将提高镇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效益:提高林农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社会效益:增强林农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农村社会和谐度。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1.风险:公益林补偿政策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发生变化。
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
2.风险:补偿资金发放不及时,影响林农生活。
辽宁省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辽宁省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切实提高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水平,科学有效评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中央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2〕4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央补偿基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2011年全省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2011年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和补偿资金分配表单位:万亩万元(二)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1、国家级公益林按行政区域、按地类分布情况2012年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分行政区域、分地类面积情况表面积:万亩2、国家级公益林按生态区位分布情况2012年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分区位面积情况表单位:万亩3、国家级公益林按权属分布2012年,在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3600万亩中,国有权属面积762.8万亩,其他权属面积2837.2万亩,分别占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的21.2%和78.8%。
二、试点对象补偿基金绩效评价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
根据生态区位和工作情况初步确定以下县(市、区)为我省中央补偿基金绩效评价试点县区。
鞍山市:岫岩县;抚顺市:清原县;本溪市:本溪县;丹东市:宽甸县;朝阳市:北票市;葫芦岛市:绥中县。
试点县2011年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情况和2012年区划界定情况见下表:2011年试点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单位:万亩万元2012年试点县国家级公益林分地类面积统计表面积:万亩三、试点原则(一)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评价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成效和生态效益。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评价指标科学,评价标准合理,工作程序规范,评价结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参考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一、前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对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环境功能起着重要作用,还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发展的蔓延、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全球森林资源正在逐步下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推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二、补偿目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将森林生态服务的利用者向森林保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垦和森林的过度砍伐,促进森林生态平衡的形成。
同时,补偿还可以促进农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农民和村民的收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三、补偿范围和方式1.补偿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应该包括森林资源的各项生态效益,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同时,还应该包括森林产品和生态旅游的收益,以及农民和村民的森林资源维护、管理和保护成本等。
2.补偿方式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效益类型而定。
对于森林生态服务的直接利用者,如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等,可以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农民和村民等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采用补贴或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同时,还可以采取创新的方式,如开展生态旅游、发展森林果品和药材等产业,实现森林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四、补偿指标和标准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指标应该基于科学的生态学原理和实际情况,包括森林面积、植被覆盖率、空气质量、水质、碳储量、生物多样性等。
同时,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区域经济水平、森林资源状况、人口密度和环境影响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效果的最大化和公平性。
五、补偿管理和监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机构和制度,确保补偿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所称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不包括大连市管理的市级公益林);所称天然林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确定给予天然林保护补助的岫岩、抚顺、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东部9个重点县(市)保护范围内的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支出范围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对国家级公益林全部地类实施补偿,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等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省级补偿基金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第五条国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
江苏省省级丛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省要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态安全,依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于印发〈中央财政丛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 [2007]7 号)的有关规定,联合我省实质,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省财政安排专项资本成立省级丛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赔偿基金”)。
省级赔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下同)要点公益林的创造、抚养、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贴。
使用和管理省级赔偿基金一定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该参照本方法,成立丛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用于对地方公益林的创造、抚养、保护和管理的补贴以及省级以上要点公益林补贴的配套。
第四条省级赔偿基金赔偿范围是经国家和省宣布的要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域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二章赔偿标准和对象第五条省级赔偿基金补贴标准依据省级财政的财力,由当年估算确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级要点公益林赔偿标准低于省级赔偿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
省级赔偿基金中 95%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销(以下简称管护支出);5%用于省级组织展开的省级要点公益林管护状况检查查收、跨要点公益林地区开布防火隔绝带等丛林火灾预防、以及保护林区道路的开销(以下简称省控支出)。
第六条省级赔偿基金的补贴对象,按资本的不一样用途、林权权属和经营管理主体不一样确立。
(一)管护支出的补贴对象林农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贴对象为相应的个人。
管护支出所有支付给个人,由个人依照合同规定肩负丛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养等管护责任。
国家、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贴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及其依据管护合同确立的管护人员。
管护支出开销范围是:对要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置劳务(支出比率不得低于管护支出的 50%)、成立丛林资源档案、丛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养以及其余有关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浙财资环〔2022〕74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原补偿标准定额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一)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二)补偿分类。
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兼顾管护要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分类补偿。
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的公益林,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里确定,补偿标准由原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随着全球经济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森林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各国政府和文明组织在制定针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政策上不断加强。
目前,我国也正不断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以此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意义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和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明显提升,但也存在生态环境破坏和森林资源短缺等问题。
因此,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1. 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增加森林资源保护的经济价值,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效率,降低森林资源的开发压力。
2. 加强生态服务体系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促进建立生态服务体系,保护和完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加强对生态公益功能建设的投入和管理,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4. 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性能,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实施步骤为了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施步骤,具体如下。
1. 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
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2. 研究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
根据森林生态系统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和范围,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建立补偿资金管理机制。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目的,并建立相关的考核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4. 实行市场化机制。
推行市场化机制,让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通过市场行为方式的维持与改进,有效地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
实施方案:镇公益林补偿金及时合理使用实施方案
××镇公益林补偿金及时合理使用实施方案
各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林通(××)65号关于印发《××市××区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公益林补偿金未及时合理使用,大量存放村财分管账户上,特制订《××镇公益林补偿金及时合理使用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村为有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我镇生态建设步伐,把森林资源补偿金真正使用到实处,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二、公益林资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支付护林人员劳务报酬(财政金额供养人员不得获取劳务费)外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国家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等开支。
三、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
公益林资金使用计划,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明确当年或次年的公益林资金使用计划及其相关的支出,形成方案,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公益林使用时限
各村每年得到的公益林资金,资金总额30%以上用于公益林管护劳务报酬,其余结余资金合理用于森林防火的扑火费补助、购买防火服及防火工具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农药购买及喷洒农药劳务费、补植补造购买树苗费及劳务费与运费等、抚育管理购买工具及劳务费等。
五、相关责任
各村要认真做好公益林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每年把补偿的公益林资金落实使用到实处,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不能拒绝安排使用,将公益林补偿资金大量存放在账户上,否则将报请相关单位,追究其相关人的责任。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管理制度的概述:
1. 补偿资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个人或其他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补偿资源可以包括木材开采、矿产开采、土地开发等。
2. 补偿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森林保护、森林修复、生态补偿工程等方面。
3.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森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程度、补偿对象等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公正、透明,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市场调研等方法确定。
4. 补偿机制:补偿金的管理可以由政府、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组织负责。
补偿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开展生态补偿项目、政府预算拨款等途径。
5. 监管和评估:对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可以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机构可以定期评估补偿项目的成效。
总而言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进行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
护和改善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需要科学、公正、透明的补偿标准和机制,并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利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琼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推进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建和谐海南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生态省建设为目标,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基本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2. 明确责任、依法补偿、规范管理;3. 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4. 强化森林保护,以开发促保护;5. “谁保护、谁受益”。
(三)总体目标。
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纲要》,规划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总面积13457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1%,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434% 。
其中,中部和贫困地区(包括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屯昌、陵水、乐东、定安、昌江、东方等11个市县)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约109008万亩,占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81%以上。
在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已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675万亩;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8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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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X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X市财政局、林业局下达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
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
X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
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
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
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准备阶段(X年6月1日至6月20日)。
成立X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处理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日常事务。
县属X林场、X林场、县林业工作站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X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区划界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付。
(二)自查阶段(X年6月21日至X年6月31日)。
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切实做好资金兑现前的补偿面积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自查结果和公示的影像资料报县林业局,并认真填写补偿资金申请表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组织实施阶段(X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各相关林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将与各被补偿的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护林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合格的形成兑现申请报告报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