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及停、复工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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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及停、复工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按照设计程序批准的施工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会审后,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执行。

2、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提前制定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开工卡片,报主管科室组织会审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开工。

3、工程开工前,工程安监部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标明安全、环境、质量措施,下达安全生产复工通知书。

4、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必须报项目公司总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5、施工地点必须按照规定悬挂相关扬尘治理图板,图板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停工时,由施工单位申请,经有关科室组织验收,符合停工条件后,方可停工。短时间停工,施工单位必须向有关单位下达停工通知书,长时间停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停、复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复工前,主管科室必须组织相关科室对停工地点进行复工验收,施工单位对复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符合复工条件后,方可正式复工。

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通知安全质量科、调度室、生产计划科等相关科室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相关科室必须在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生产计划科

20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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