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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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人信 息 ; 个 隐私 ; 法律 保 护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4 2 2 1 ) 2—0 6 17 0 X( 0 0 0 0 1—0 3
一
、
个人 信 息及 其 特征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只是 在 对 公 民名 誉 权 保 护 的 同时 , 间接 地
则不能称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必须是具 有可识别性 的
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 , 以及用侮辱 、 诽谤等 方式损害他人 名誉 , 造成一定影 响 的, 当认定 为侵害公 民名誉 行为” 应 。
这一 规 定 虽 然 明 确 了 对个 人 敏 感 信 息 的保 护 , 是 又 将其 但
有关个人身份 、 特性或活动的信息。可识别性是指通 过资
向: 境刑法。 环
・
源自文库
6 ・ 2
马粤 颖 : 谈个 人 信 息 的法 律 保 护 浅
第 2期
知悉 公 民 的个 人 信 息 , 当予 以保 密 。” 1 第 5 规 应 第 9条 款 定 :泄 露 居 民 个 人 信 息 , 害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的 , 法 给 予 “ 侵 依 行政 处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这 一 条文 是 直 接 对 公 安 机 关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作 出 法 律 规 定 ,规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对 个 人 信 息 赋 有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2民法 的相 关 规 定 .
每个人对 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控 制 、 支配权 , 他人仅
在 征 得 本 人 同意 的 情 形 下 才 能 享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使 用 权 。 个 人 信 息 仅 指 向 个人 。公 司 、 企业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不 能 直 接 生 产 出个 人 信 息 , 能 作 为个 人 信 息 的 所 有 者 控 制 、 配 不 支
保护公 民隐私权 ; 因而对个 人信 息权并未作直接 的规 定 , 只是对个人信 息中的敏感个 人信息和非公开个人 信息的 保护散落在 宪法 、民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 中关 于保 护名誉
权的规定中 。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以任 何 形 式 下 存 在 的 、可 以识 别 特 定
个人的信 息。其外延十分广泛 。在一个飞速 信息化的时
料 中所 反 应 的 各 种 信 息 ,加 上 人 们 的 判 断 就 可 以确 定 这 些 资 料 是 否 有 关 某 个 人 的 ,或 者 说 通 过 资 料 中 的信 息 可 以确认 特 定个 人 的身 份 。
归为名誉权保护范围。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中再 次 强 调 指 出: 未 经 他 人 同 意擅 “ 对
广东技 术 师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2 1 第 2期 0 0年
J u a fGu n d n o ̄e h i r lUnv ri o r lo a g o gP l c n cNoma iest n y No2,01 . 2 0
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 护
马粤颖 V●…
自公 布 他 人 的隐 私 材 料 或 以书 面 、 口头 形 式 宣 扬 他 人 隐
二、 个人 信 息的 法律 保 护 现 状 分 析
( )国 内保 护 现 状 一
私, 致个 人名誉受 到损害 的, 应认定 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 这一 规定对侵害形式作 出具体 规定 ,即以 口头或 书面形
代 , 乎 有关 个 人 的一 切 消息 、 料 或 者 情 况 都 可 以 被 加 几 资
工成个人信息 。 个人 信息不 但包括个 人可 以被识 别 的所有 资料 , 而 且包括其家庭的相关 资料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个 人信 息 为 本 人所 有 .
1 . 宪法 的相关规定 我国《 宪法》 3 第 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民的人 “ 格尊严不受 侵犯 。” 4 第 0条规定 :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 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是《 法》 这 宪 从基本法的角度 对隐私 权所作 出的原则性 保护 ,为个人信 息在其他法律部 门中 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 中南 林 业科 技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0 ) 10 1
摘 要 : 信息 社 会 , 人 信 息是 一种 重 要 的 社会 资 源 , 有 极 高 的价 值 作 用 。 究个 人 信 息 的 基 本理 论 和 主 要 问题 , 在 个 具 研
对 于 构 建 我 国 的个 人 信 息保 护 立 法 。 促进 我 国个 人 信 息 立 法 与 国际 接 轨 具有 重要 意义 。
式。
3其 它法 规相 关 规 定 .
由 于 我 国 尚 未形 成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权 保 护 的 完 整 的法 律 体 系 , 因而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就 个 人 信 息 作 为 直 接 的 保 护条 款 ,对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范 围仅 限 于 敏 感 个 人 信 息 , 就是 传 统认 为 的 隐 私 信 息 ; 且 对 隐 私 权 也 未 也 而
露 没 有 选 择权 。 2 个 人 信 息 具 有可 识 别 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 10 第 4 条第 1
款指 出 : 以书 面 口头 等 形式 宣 扬 他 人 的隐 私 , 者 捏 造事 “ 或
个人信息与特定的个人有关 , 如指向不特定个人 , 假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 3 0
我国《 民身份证 法》 6条第 3款规定 :公 安机关 居 第 “ 及 其人 民警察对 因制 作 、 放 、 发 查验 、 扣押 居 民身 份证 而
作 者 简 介 : 粤颖 (9 3 )女 , 东 潮 州人 , 东省 国 防科 技 高 级技 工学 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南 林业 科 技 大 学 在 读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马 18 一 , 广 广 中 研
《 民法通则》 1 1 第 0 条规定: 民和法人 享有名誉权 , “ 公 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 法律保 护” 。这一条文一般性地规定 了
公 民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害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贯 彻 执 行 < 关
个人信 息 的流 动 ; 于个 人信息 的搜集 、 用 、 输或披 对 使 传
一
、
个人 信 息及 其 特征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只是 在 对 公 民名 誉 权 保 护 的 同时 , 间接 地
则不能称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必须是具 有可识别性 的
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 , 以及用侮辱 、 诽谤等 方式损害他人 名誉 , 造成一定影 响 的, 当认定 为侵害公 民名誉 行为” 应 。
这一 规 定 虽 然 明 确 了 对个 人 敏 感 信 息 的保 护 , 是 又 将其 但
有关个人身份 、 特性或活动的信息。可识别性是指通 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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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粤 颖 : 谈个 人 信 息 的法 律 保 护 浅
第 2期
知悉 公 民 的个 人 信 息 , 当予 以保 密 。” 1 第 5 规 应 第 9条 款 定 :泄 露 居 民 个 人 信 息 , 害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的 , 法 给 予 “ 侵 依 行政 处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这 一 条文 是 直 接 对 公 安 机 关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作 出 法 律 规 定 ,规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对 个 人 信 息 赋 有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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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对 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控 制 、 支配权 , 他人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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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 民隐私权 ; 因而对个 人信 息权并未作直接 的规 定 , 只是对个人信 息中的敏感个 人信息和非公开个人 信息的 保护散落在 宪法 、民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 中关 于保 护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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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信 息 是 指 以任 何 形 式 下 存 在 的 、可 以识 别 特 定
个人的信 息。其外延十分广泛 。在一个飞速 信息化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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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为名誉权保护范围。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中再 次 强 调 指 出: 未 经 他 人 同 意擅 “ 对
广东技 术 师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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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 护
马粤颖 V●…
自公 布 他 人 的隐 私 材 料 或 以书 面 、 口头 形 式 宣 扬 他 人 隐
二、 个人 信 息的 法律 保 护 现 状 分 析
( )国 内保 护 现 状 一
私, 致个 人名誉受 到损害 的, 应认定 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 这一 规定对侵害形式作 出具体 规定 ,即以 口头或 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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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成个人信息 。 个人 信息不 但包括个 人可 以被识 别 的所有 资料 , 而 且包括其家庭的相关 资料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个 人信 息 为 本 人所 有 .
1 . 宪法 的相关规定 我国《 宪法》 3 第 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民的人 “ 格尊严不受 侵犯 。” 4 第 0条规定 :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 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是《 法》 这 宪 从基本法的角度 对隐私 权所作 出的原则性 保护 ,为个人信 息在其他法律部 门中 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 中南 林 业科 技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0 ) 10 1
摘 要 : 信息 社 会 , 人 信 息是 一种 重 要 的 社会 资 源 , 有 极 高 的价 值 作 用 。 究个 人 信 息 的 基 本理 论 和 主 要 问题 , 在 个 具 研
对 于 构 建 我 国 的个 人 信 息保 护 立 法 。 促进 我 国个 人 信 息 立 法 与 国际 接 轨 具有 重要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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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我 国 尚 未形 成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权 保 护 的 完 整 的法 律 体 系 , 因而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就 个 人 信 息 作 为 直 接 的 保 护条 款 ,对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范 围仅 限 于 敏 感 个 人 信 息 , 就是 传 统认 为 的 隐 私 信 息 ; 且 对 隐 私 权 也 未 也 而
露 没 有 选 择权 。 2 个 人 信 息 具 有可 识 别 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 10 第 4 条第 1
款指 出 : 以书 面 口头 等 形式 宣 扬 他 人 的隐 私 , 者 捏 造事 “ 或
个人信息与特定的个人有关 , 如指向不特定个人 , 假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 3 0
我国《 民身份证 法》 6条第 3款规定 :公 安机关 居 第 “ 及 其人 民警察对 因制 作 、 放 、 发 查验 、 扣押 居 民身 份证 而
作 者 简 介 : 粤颖 (9 3 )女 , 东 潮 州人 , 东省 国 防科 技 高 级技 工学 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南 林业 科 技 大 学 在 读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马 18 一 , 广 广 中 研
《 民法通则》 1 1 第 0 条规定: 民和法人 享有名誉权 , “ 公 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 法律保 护” 。这一条文一般性地规定 了
公 民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害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贯 彻 执 行 < 关
个人信 息 的流 动 ; 于个 人信息 的搜集 、 用 、 输或披 对 使 传